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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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或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5)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必要时,由省政府请示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从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5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

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应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布

或联合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4.2.1 日常监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并作出预警。

4.2.2 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省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省外办、省台办。

(4)向宣传新闻主管部门通报。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通报情况。

4.2.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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