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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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外国法的查明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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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来源和适用方式。
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是什么。
这通常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确定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后,接下来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这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例如查阅相关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参考相关案例、咨询专业律师等。
在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后,还需要确定该外国法的适用方式。
这包括确定该外国法是否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是否符合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
在外国法的查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要确保查明的外国法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同时,还要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可接受性和合法性。
总之,外国法的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查明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查明的外国法具有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如尊重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等。
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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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规范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国法查明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外国法查明,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适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外国法查明的对象:涉及外国法律规范的法律事实,如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关系等。
(2)外国法查明的主体: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和仲裁机构。
(3)外国法查明的目的:正确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2. 意义(1)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外国法查明有助于消除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
(2)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通过外国法查明,我国司法机构可以自主判断和适用外国法律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
(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查明有助于确保当事人按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外国法查明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应当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明;(三)由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提供;(四)由国际组织提供;(五)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途径。
”2. 查明程序(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有权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证据,如法律文本、法律解释、案例等。
(2)司法、仲裁机构查明: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主动查明涉及的外国法律规范。
(3)国家机关提供: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我国国家机关,如外交部、商务部等,可以提供外国法律规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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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查明制度及我国相关立法分析-一、外国法查明的概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包括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选择)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涉外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或规则的问题。
外国法查明的适用以排除反致制度、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规避等阻碍为前提。
因为,无论是反致还是公序良俗中亦或是法律规避三者中的任何一个都会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了。
在排除了阻碍因素之后,才能进入外国法的查明程序。
二、外国法的性质世界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界定大致分为三种:法律说、事实说和折中说。
以下分别对此三种学说做简要的界定和分析:首先,将外国法认定为法律。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认为外国法是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而适用的,是本国法律的延伸,与本国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践证明,将外国法律视为效力同等于本国实体法的做法,有利于各国间法律以及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在适用外国法时的举证负担,对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其次,将外国法认定为事实。
此种做法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持此种观点的国家将外国法律认定为事实,而非法律。
在此种情形下,不存在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主权冲突问题,因为,外国法仅仅被认定为一种事实而已,并且,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难题也迎刃而解,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仅以法律真实为标准,不要求必须客观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即可。
对外国法的查明,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则法官对此予以认定;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官根据证据基础做出判定。
最后,外国法折中说。
在持此种观点的国家中,外国法不被认定为法律或者事实,其既不是绝对的法律也不是绝对的事实,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
持此种观点的国家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采取法官依职权查明为主兼之当事人协助的原则。
三、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关键在于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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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
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的作用。
反致通常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的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外国法的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的目的;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当然这些制度本身的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的,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
(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
(2)直接反致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
如果该被援引的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话,则不会发生反致。
2.转致(AfBf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
[例]甲国公民A (男)与乙国公民B (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 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 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fBf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司考国际私法: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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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这是法院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首先面对的问题,只有确定了应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才能将该外国法具体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和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负责举证,但法官也可直接认定。
法国即采用这种方法,即在法院很容易知道或已经知道外国法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该外国法。
3.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如意大利等采用这种方法。
4.基本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德国、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
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法律教||育网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
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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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外国法的查明引言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外国法查明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对外国法的准确认定和外国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国法的查明途径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取决于各国对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外国法性质的认识不同,往往会导致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不同,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看,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法院依职权查明荷兰、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采用法院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这些国家认为,依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是完全平等的,本国法官适用外国法同适用内国法没有不同,按照法官知法”的原则,法官应当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尽管不能像本国法那样熟练地掌握。
采取这种做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的传统密切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可以职权积极干预诉讼的全过程;当然,法官不会任由当事人从其他非正式途径提供外国法,即使提供也难以采信。
法官依职权查明的方法,提高了被查明外国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减少法律适用的任意性,也不许法庭对外国法内容审查核实的程序。
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特别对那些不发达国家来说,没有强大的物质基础作后盾,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完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同时,采用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方法的国家,各国具体的查明方法又不完全相同。
如奥地利等国家规定外国法的内容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但在法官难以查明时,可责令当事人协助调查。
而意大利等国则规定完全由法官负责外国法的内容,无需当事人证明。
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需要制定不同的查明方法。
(二)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英美普通法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做法。
这些国家认为,有本国冲突规范指定援用的外国法只能视作为一种事实”而非法律”,既然把外国法看作事实”,当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外国法查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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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是指在国内司法程序中查明外国法的程序和方法。
外国法常常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查明外国法在跨国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外国法查明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查明:指当事人或法院主动查明外国法。
法院可以向外部资源咨询机构求证,征求相关证据,或利用参考手段查询外国法。
2. 自证不侵权原则:当事人自称、提供和援引的外国法,应当由当事人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和适用性。
如果不能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3. 比较法原则:在查明外国法的过程中,应与国内法进行比较,以确保外国法与国内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4. 公证查明:指通过公证机关对外国法进行证明和认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权威机构认证原则:指利用外部权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查明外国法的依据,以确保其准确性和适用性。
外国法查明制度旨在确保外国法在国内司法程序中被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8edca2b3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f.png)
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在实践中,查明外国法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联系当地外交机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外交机构,可以直接联系当地外交机构咨询相关的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
2. 查阅相关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
许多外国法律书籍和期刊都可以在图书馆或在线浏览器中找到,这些书籍和期刊是了解外国法律的重要来源。
3. 咨询当地律师。
一些律师会对外国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了解,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来获取法律信息和法规。
4. 检索在线法律数据库。
现在许多在线法律数据库提供外国法律信息和法规的查找功能,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搜索所需的法律信息和条款。
5. 参加讨论会和研讨会。
一些学术机构和法律团体会举办有关外国法律的讨论和研讨会,参与这些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外国法律。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运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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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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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国法的查明作者:石可涵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34期摘 ;要: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外国法无法查明”被高频率使用。
我国法律未明确,“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帮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使用法律数据库查明外国法的例子,也有数家外国法查明中心成立、运营。
在立法中,应明确外国法查明的细节问题,探索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关键词:外国法的查明;事实说;法律说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查明外国法”关乎审判效率,影响到国际私法目的的实现。
“外国法的查明”之所以在国际私法中被提出,原因在于:其一,外国法的查明需要制度保障其顺利进行;其二,外国法的查明需要制度来分配诉讼关系各方之间的责任。
一、现行法律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该条规定了外国法律的查明主体,以及无法查明外国法时,适用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9d3eb5e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97.png)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外国法查明方法是指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和分析,以了解和解释外国法律问题。
外国法查明方法包括文本法查明、实证法查明和比较法查明等多种方法。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这些方法。
1. 文本法查明:文本法查明是指通过研究外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文本来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分析外国法律文件的语言和条款,确定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和解释等。
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则的研究,可以深入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
2. 实证法查明:实证法查明是指通过收集和分析外国法律实践资料,包括判例、法学文献、实务指南等,以了解外国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定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院判例和法学文献的研究,可以获得外国案例法和学说法的信息,了解外国裁判实践和法律解释等。
3. 比较法查明:比较法查明是指通过比较外国法与本国法的异同点,以及与其他国家法的差异,从而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规则。
这种方法主要依靠对外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判例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揭示不同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历史和社会因素,并提供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理解。
除了上述方法外,还可以运用调查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网络法查明等方法来了解外国法律问题。
调查研究法可以通过实地考察和面谈等方式,获取关于外国法律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的信息。
问卷调查法可以通过发放问卷并对外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看法和评价。
网络法查明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外国法律文件、判例、法学文献等在线资源,以加深对外国法律问题的认识。
总之,外国法查明方法是一个系统性的研究过程,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来获取、整理和分析外国法律资料。
通过运用不同的方法,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了解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为处理外国法律问题提供依据和指导。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09c42d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6c.png)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文件查询:通过查询外国国家的官方文件、法律文件、法规、法案等来了解和掌握外国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2. 资料收集:通过阅读外国国家的官方出版物、学术研究成果、法律评论、判例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研究报告等来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
3. 国际合作:在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外国的法律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学术机构等建立联系,进行信息交流、合作研究等方式来获取外国法律的信息。
4. 司法协助:如果需要查明外国法律的具体适用情况,可以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外国法院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判决书、调查报告等来提供证据。
5. 国际机构查询:借助国际上的法律机构、组织、数据库等,如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联合国法律事务局(UNCITRAL)等,通过查询他们提供的法律数据库和相关资料来获得关于外国法律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的方法选择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可以提高查明外国法律的准确性和
可靠性。
外国法查明途径探析
![外国法查明途径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50ce5a16fc4ffe473368abaa.png)
、
外 国 法 性 质认 识 的分 歧 及 查 明 方 式 的 差 异
所以 , 外国法是一种 特殊的法律事实 , 因而查明外 国法也应 遵循特殊的
外国法查明, 也有称作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 ]亦有学 者称 之为准据 程序。 法内容的查明 , ] 后者认为查明 的对象包括 内国法 、 国法 、 外 国际条约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 7条规定 , 国法院审理 案件 , 必须以 第 我 “
则, 法官也不可能通晓 各国的法律 , 所以 , 要解 决的 问题 是 以何 种方 式 因为外 国法是法律 , 依据 法官知 法 的理念 , 由法官查 明其内容 , 且外 和途径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但外 国法究竟是 “ 法律 ” 还是 实 , 事 是 国法 的范围不受当事人举 证的限制 。如《 德国民事诉讼 法》 2 3 即 第 9条 运 用 法官知法 原则 , 由法官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 且查明范围并不 受制 在对外 国法查明时应首先确定的问题 。 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资 料的限制。 同时 , 法官是 否在外 国法查 明 对 目前对外国法性质 的认 识主要有 三种 , 是认 为外 国法 为单纯 的 问题上正确履行了职责要受到相应 的监督。 一 事实 , 而不是法律 。这种观点来源于 1 7世纪荷兰 国际私法学家胡伯 的 () 2 当事人依照辩论主义进 行外国法 的查明方式 。这种 查明方 式
系, 以避 免 传 统 的 外 国 法查 明途 径 中的 弊 端 。
【 关键词 1 冲突法 ; 外国法查明; 查明的 方法
外国法查明, 是指当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时 , 如果依法院 存在及其内容的确 定, 均可认为是对外国法事实的探求 , 外国法一旦 但 外 而不是 事实。第二 , 外国 地的冲突规 范应 当援 弓l 国法时 , 外 如何 去证明 该外 国法 内容的 问题。 被法官确定并予适 用, 国法又会成 为法律 , 随着我国将 翩定民法典提 上立法 日程后 , 国法的查明 问题更 是弓l 外 起 法既是法律 , 又不是法律 。如外国法不是法律 , 将导致 无法解释以之为 理论界的关注及争议 。不仅 各囱在外 国法的查 明制度 上存在 差异 , 更 依据采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的这一法律适用过程 , 另一方面 , 国 但 外 而 重要的是 , 不同法律体 系的冲突法理论对外国法的性质 、 查明途径等 问 法又不是当然可达到这 一结果的 , 是经由 内国法院 的认可才 爨有法 题也有不同的认识 , 本文仅 就关于外 国法查明 的途径作 一些粗 浅的分 律效力。我国有 学者认为 , 本国法角 度来看 , 从 法官适 用的是外 国法 , 但从外国法角度来认识 , 国法又是依据法院地 法被 援引而适用的。 该外 析。
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外国法的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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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外国法的查明一、定义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有和内容。
二、查明的义务主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理应提供该国法律。
【提示】1.如果外国法是当事人选择的,当事人有义务查明,若当事人查不来,审案机关没有补充查明的义务。
2.如果外国法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则由审案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来查。
三、外国法的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理应听取各方当事人对理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提示】对于查来的外国法的内容,主要依当事人的理解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理解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四、无法查明的认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能够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理应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能够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提示】对无法查明的认定,要区分查明的义务主体分别掌握:1.人民法院是查明的主体,则在其用尽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能够认定为不能查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途径一般仅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种。
2.当事人是查明的主体,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能够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即此时人民法院无须补充查明。
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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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日益加快,跨国往来愈加频繁,法院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适用外国法律进行审判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一、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现状《法律适用法》于2011 年4 月正式生效之后,立法上有了对外国法查明问题的明确规定,2012 年的《法律适用法》解释一,也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外国法查明的方法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或其委托的律师对外国法进行查明。
第二,专家意见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因为专家对案件涉及的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对外国法的了解和掌握程度较深入。
第三,通过驻外国使领馆方法获得外国法,这种方式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第四,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法查明外国法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有效方法。
此外,通过互联网的方法查明外国法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一些法官的亲睐。
(二)外国法由当事人查明时对其内容的认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那么法院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通常都会认定当事人所提供的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从而据此作出判决。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对此提出了异议,或双方对案件中的同一问题的理解产生歧义时,那么法院往往会采取比较严苛的认定标准,对外国法是否已经被查明作出司法认定。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之后的法律适用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面对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之后应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情形,法院频繁采用的方法就是直接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即直接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对该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判处。
二、外国法查明制度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法院对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配认识不清首先,法院不负外国法查明责任时却主动代替当事人去查明。
《法律适用法》中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事先选择或事后达成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此时法院对该外国法并不负查明责任,其只需在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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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一般作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
外国法律顾问是外国法的专家,他们有资格和能力来提供具体的外国法律方面的信息,指导和协助诉讼方查明外国法的情况,因此,征求外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是无可替代的。
二、参考国外学者或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国外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的内容是根据他们实践经验、专业研究及知识积累而取得的,因此,诉讼方在查明外籍法的一般作法中,可以参考这些学者和专家的著作和文献。
三、采用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
国际法和国家的司法实践是另一种常用的查明外国法的方法。
它可以帮助诉讼方了解当地法律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明外国法律。
四、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
此外,诉讼方还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及其他条款来查明外籍法律,这些条款涵盖了一定范围内外籍法律的内容,可以参考诉讼方详细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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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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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在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对外国法进行查明,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文书的认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文书是外国法的具体体现,包括外国法律文件、裁判文书、法律条文等。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外交部门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法院也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或司法协助的方式获取认证的外国法律文书。
其次,可以通过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来查明外国法。
外国法律专家对于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可以就案件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说明。
法院可以邀请外国法律专家作为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外国法律进行鉴定和解释。
外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外国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另外,可以通过国际公约和条约来查明外国法。
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规定了各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
法院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了解涉案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从而确定外国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此外,可以通过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来查明外国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和文献资料查询和获取外国法律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通过对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的查阅和研究,法院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外国法律体系和具体法律规则。
总的来说,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涉及外国法的案件中的重要环节。
法院可以通过认证外国法律文书、征求外国法律专家意见、查阅国际公约和条约、查询外国法律数据库和文献资料等方式来查明外国法,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涉及的外国法律体系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以确保对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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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为三类:
其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采用这种办法。
它们把外国法不是看做法院主动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事人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外国法中有无相关规定及其内容如何,须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查明的义务。
证明的方法可以是当事人在诉状中引证该外国法,或者请有关专家提供证言。
双方当事人对该外国法的内容有争议时,由法院断定哪一方的主张是正确的。
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依照英国证据法的规定来评定当事人的引证或专家证言,但法院可以不受这些证据的约束。
如果法官已经知道外国法,法官也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英国《1972年民事证据法》第4条第2款之规定,在高等法院、皇家法院、某些其他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得到确认的载有外国法内容的裁定或判决,可以在以后的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其二,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等,把外国法看做法律,认为法官应该知道法律,主张法官负责调查认定,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应由法官依职权查明。
可以允许的辅助方法中有:有关的人的参加,联邦司法部提供的资料以及专家的意见。
其三,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如德国、瑞士、土耳其和秘鲁等,主张对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既不同于查明内国法律的程序,又不同于查明“事实”的程序,原则上应由法官负责调查,当事人也应负协助的责任。
这种做法更重视法官的调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可以确认,也可以限制或拒绝之。
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规定: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