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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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4.3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自杀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误报年龄条款 受益人条款
4.4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 同的区别
对象不同(自然人/法人、自然人)
能否以金钱能衡量不同(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 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4.1.1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 概念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客体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 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 险人的生、老、病、死、伤、残为保险 事故的保险合同。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大部分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质 多具储蓄性 期限具有长期性 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 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由此致残疾或死亡时, 由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 险金的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相比:
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 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 与健康保险合同相比: 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意外伤害”应满足的要件: 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 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
事后,孙某的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 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 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的死亡是疾病还是意外。 孙某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为意外伤 害,而且做手术是经过孙某本人同意的,也就 是说,在手术之前孙某就已经知道手术存在着 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性不同(定值保险合同/定值或 不定值)
性质不同(给付型合同/补偿性合同)
是否享有代位权不同(不享有/享有)
4.5 几类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
4.5.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5.2 健康保险合同 4.5.3 人寿保险合同
4.5.1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在被
案例:被保险人在手术中意外死 亡 意外保险是否赔偿
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 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 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 孙某某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 采取紧急措施使其复苏后,孙某一直处于脑缺 氧状态,一个星期后死亡。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 要条件: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 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 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 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 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 任。
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在手 术过程中,孙某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医 生和孙某事先都没想到的,死亡确实属于意外 。
虽然如此,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 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在手术过程中有意外 ,但并不是意外伤害。所以,虽然被保险人死 亡了,但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负责的保 险责任。
➢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 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 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 ,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 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 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 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 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 、近因、诱因三种情况。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 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
4.2.1 受益人的有关问题
4.2.2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 权利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4.2.1 受益人的有关问题
第三人的约定和变更 保险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权的性质
4.2.2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 主要权利和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健康保险的种类: 按继保条件分类 按给付范围分类 按承保对象分类 按保障范围分类
4.5.3 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 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分类:
定期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养老保险
人寿保险的运作: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本章学习目标
了解、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掌握受益人的概念、变更、指定和性质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了解几种常见的人身保险合同
4.1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4.1.1 人身保险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4.1.2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4.1.3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保险责任的不同: ➢ 人寿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 疾病(健康)保险
承保方式: ➢ 单独保险 ➢ 团体保险
保险产生的依据: ➢ 自愿保险 ➢ 强制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保险人 经营的利益分配
➢ 利益分配保险合同
➢ 无利益分配保险合同
保险金给付方法: ➢ 一次给付人身保险合同 ➢ 分期给付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来自4.5.2 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疾病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 及其所致残疾或死亡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 合同的规定,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健康保险属于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属于损失补偿保险 健康保险合同以一年期为原则 健康保险合同条款设计上往往有核保的考虑 健康保险多属附加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