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可保利益原则
例外,海上保险仅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具 保险利益。7源自3、对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限制
❖投保人或保险人存在于特点财产之上的可 报利益是一种有限的利益,这种限制不是 表现在对投保金额大小的限制上,而是表 现在保险人对赔偿金额的限制上。
8
案例1
20
21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 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 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 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 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 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 法院。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2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保利益的构成
须是合法的利益 须是确定的利益 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现有的 预期的 责任的
3
三、保险利益原则及作用
(一)防止变保险合同为赌博性合同 (二)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三)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
4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二)在人寿保险中的应用 (三)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 (四)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与人身险应用中的区别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险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人身险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险投保时出险时特别强调后者人身险投保时财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缴费能力女会计赵某为其公公投保简身险若干份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孙子即赵某之子
的投保人不是因为违法才危险,而是因为危 险才违法! ❖遂判决如下:给付保险金给女孩之父母; 对保司处以罚金;处理该司承保人员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
华夏保险投保指南: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
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
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无法兑现。
某些古董、名人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约定的货币数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投保人的需要和可能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人身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各章节思考题答案.
第一章思考题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生育)、老(衰老)、病(疾病)、残(残疾)、亡(死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自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其定义的三个要点:(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
(3)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除个别情况外,由于标的的无价性,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
2、由于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即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不能以货币加以度量,因此,除个别情况外,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有确定的标准,仅是就理论而言,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按照投保方的需求度与可能性相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的。
人身保险的责任履行一般不能称为补偿或赔付,而只能称为给付,所以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质,而是给付性质的。
3、损失的分担、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大数定理是保险理论的三大基础。
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其理论自然亦奠基于此。
(1).损失的分担“损失的分担”是保险学理论的一个基本思想。
人身保险通过将众多面临人身危险的人集中起来,收缴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人身方面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经济责任实现分担。
单就人寿保险而言,所谓损失的分担也就是死亡成本的分担。
(2).人身危险的同质性客观存在的各种危险在同样的境况、条件之下具有相同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可能性。
危险对每一个人而言是平等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并不会偏爱或鄙视于谁,因此人们在分担损失之时也是平等的。
正是因为这个特性,人身危险可以成为保险危险,得到保险的保障。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
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
2 、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
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有哪些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
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
比如,给偷盗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
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
确定的保险利益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的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
现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已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而预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费收入等)。
(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形式来计算其价值,发生损失无法用金钱给予补偿的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推荐下载】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键入文字]
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然而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都可以构成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经济上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利益。
各国关于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中可以大致归纳出以下两个特征:(1)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2)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区分保险与赌博的标准。
1.利益与同意相结合原则的机械性。
同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被保险人自主权,以其理性判断赋予他人投保资格;而利益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在于对不确定性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一宗旨,单纯的强调利益原则,首先是限制了投保人的范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只具有经济利益,还有感情、血缘、道义,若一味的强调经济利益,则被保险人就会失去对自己没有经济厉害关系但出于善意投保人的保护,并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同意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也存在着它不容忽
1。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介绍如下: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险中是被保险人是需要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
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
在财产险中的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3、近因原则
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来作为保险的赔偿依据。
4、损失补偿原则
比如在商业医疗险中的赔付,同时买了2份医疗险,也是按照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来报销的,不能重复赔。
-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7
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18
19
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8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29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30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4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5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6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60
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浅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与未成年保险政策
浅述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与未成年保险政策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一)、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我国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了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台同才能有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又进行了严格而具体的界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符合了《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才具备了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人身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第17讲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二、坚持保险利益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或可以估价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
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
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
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讨论: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案例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A公司)对保险标的(楼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处理结果:根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保险学原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A公司已经结束了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无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辨析
Anay i n p i i l f n u a l e e t n l ei s r n ec n r c l sso rncp eo s r b ei r s f n u a c o t a t i nt i i
L U —k n I An u
( c o l f c n mi n n a e n , h nv ri , h n H b i 3 0 2 C na S h o o o o c a dMa gme tWu a U i s y Wu a , u e 4 0 7 , h i) E s n e t Ab t a t hsp p rp o oe h tte b n f ir h ud b h an b d fis r n e b n f s b t i e efc i d f e .s sr c : i a e rp s sta h e e cay s o l e t e m i o y o n u a c e e t, u m f t s e n d a T i i t e i
的, 而是 以受益人 的身份来实施 的, 因此对投保人具有保 殊 性 , 辨析 了保 险 利 益 的 主体 和 时 间效 力 问题 。 为 人 身 认 险利益这一规则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 。而且在受益人 和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利益 的规定 , 应确定为 : 保险利益的 投保人不重合 的情况下 ,如果允许不具有 保险利益 的人 主体是受益人 ,受益人对被保 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特别是第三方作为受益人 ,他们便 可能为了获得保险金 具有保险利益 , 否则 , 保险合同无效 。
而损 害 被保 险人 的利 益 。 从 上 述 讨论 可 以看 出 , 于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保 险 利 对 其
参考文献 :
论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论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作者:汪玮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3年第2期汪玮(安徽三联学院,安徽合肥 230001)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在大量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很多纠纷都与保险利益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国内对保险法的研究从整体上说尚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保险的发达程度相比,还远未达到成熟地步。
有关保险法的专题性研究尚少,对保险利益的系统研究更是如此。
关键词:保险;原则;建议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2-0080-01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必要性(一)限定投保额度的需要我国保险法中虽未明确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属于损害补偿保险,将它们与定额给付型的人寿保险相区分,但从2002年保险法修订中将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保险法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它们在补偿性质上与财产保险的一致性。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必备要件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
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
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二、单纯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人寿保险中无法起到必要的作用笔者认为:保险利益所起的作用,就非寿险而言固然如此,但对于人寿保险则应另当别论。
保险法-4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原则
一、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基础
财产权利 合同权利 法律责任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被盗窃财产 保险人会以被保险人对承保标的不具有可 保利益为由拒绝被保险人索赔。 被盗汽车的善意购买者对该车辆具有可保 利益。 2、价值为零的财产
第三节 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一、人身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概念
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
第一节 可保利益的概念和作用
一、可保利益的作用 防止赌博
限制赔偿的额度,防止不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 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
二、为自己的生命保险 三、为他人的生命保险
家庭关系 非家庭关系:是否存在着一种真实的经济或金钱联 系或合作
四、生命被保险人的同意 利益原则 同意原则 双重标准
五、受益人是否需要具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 同一人:受益人被视为有可保利益 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 为家庭成员 不是同 一人, 第三人 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益关系 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没有利益关系
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有关可保利益的立法过程 三、可保利益的法理基础
法定关系理论 实际利益理论 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
四、可保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承认的利益。
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 的特征
经济上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第二节
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论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领域不适用保险利益原则
我 国传 统保 险法理 论 认 为 , 险利 益原 则 是 保 保 险合 同法 的基 本 原则 , 险 合 同均 须 有 保 险利 益 存 保
21 0 1年 第 6期
刘 静 波 : 保 险 利 益 原 则的 适 用 范 围 论
论保险利益原则 的适 用范 围 术
— —
人 身保 险领 域 不适 用 保 险利 益原 乌鲁木 齐 804 ) 新 新 306
摘
要: 在人 身保 险领 域 , 坚持保 险利 益原则并不能 实现避免赌博、 防范道德风 险的功能 , 也不足 以实现保 险利益
象的人身保险 当然 比财 产保 险更有必要避免赌博 和 防范道 德 风险 。笔者认 为 , 人 身保 险 领域 坚 持 在
保 险利益 原则 存在 诸多 弊端 , 具体理 由如 下 :
( 人 身保 险利益 的主体 分析 一)
保 险利益 是法 律 对 保 险 合 同 投保 方 ④的要 求 。
作 者简 介 : 刘静 波 , 疆 大 学法 学院讲 师 , 新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民 商法博 - : 研 究方 向 : 商法 学研 究 。 k  ̄, - 民
3 3
2 1 年 第 6期 0 1
2 1 01 No 6 .
克拉玛依 学刊 J U N LO A A O R A FK R MA Y
◎法律
益 。然而 问题 在 于 : 一 投 保 人 不 是 当 然 的 受 益 益 的特定 人 之间进 行转让 , 种对 保 险 单转 让 的 限 其 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
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
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
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
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结合该法律规定来解析本案,王某在建工团意险合同订立时,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与投保人之家显然是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的,因为,他的健康将是甲公司受益,反之则受损。
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王某与甲公司之间显然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因为,既然甲已经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王某的健康不再是甲公司关切的事情,而恰恰是以公司所关切得,即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而与乙公司是否本案的当事人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