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不是经营管制者的“乌托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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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不是经营管理者的“乌托邦”

首届诊断福建民企高峰论坛虽在社会各届人士的热情支持与关注下已圆满降下帷幕,但香港斯科特勒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认为福建民企如何实质性地实现可持续发展依然是摆在当前福建省企业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福建民企为什么做不大?福建民企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从源头上解决福建民企的病症?——解决这些问题将是福建民企从”激情成长到理性发展”的深刻转变……

“企业文化”不是经营管理者的“乌托邦”

企业是全体员工的企业,是全体员工生活的大家庭和实现并创造价值的共同舞台,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创造的核心载体与焦点,企业全体人员包含企业主与员工在内,大家都有共同的企业远景,拥有共同的认知系统和价值观——从个人人格到企业理念,再到事业追求等方面均志同道合,能求大同存小异。大家在一起,除了必要的老板与雇员的关系以外更有一种筹划与共、梦想共享的关系——这是一种梦想的“乌托邦”吗?不是——答案是很坚定的。如若企业拥有建立实效、落地的企业文化体系,包括物质文化体系和价值文化体系;那么,全体员工就会形成团队的心理契约,每个人就能有效协同协作起来,从而积极、有效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源源不断的创造力,那么我们所追求向往的百年企业就将不再是梦想!

(一)在企业创业之初的艰苦历程中,许多人大都能同甘共苦;但是一段时期之后,尤其是创业有了一定的成绩,甚至挖掘完成第一桶金的原始积累之后,往往反而容易分权、分利而分心,彼此缺乏有效的内在凝聚力——这是福建民营企业普遍的无奈!在福建漳州地区有一家当地较知名且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其企业的物质待遇相对较高,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大都有别墅式住宅和私家

车,然而该企业却在进一步发展过程——即现今民企“二次创业”过程时令其企业主感到非常的悲哀,因为其找不到原先创业时大家同心协力、患难与同的感觉!而且,其为进一步发展而引入的职业经理人及其所采取的相关变革均在企业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的元老们在自觉、不自觉地造成对变革的障碍,公司员工也对公司的变革感到迷茫和疑惑而不愿跟进,新进的优秀员工受到排挤,结果使得该企业主心灰意冷,甚至想远走国外……——“金手铐”、“金饭碗”等不错的物质待遇和措施却换不来企业的实效凝聚力与创造力!更有一些企业则采取强硬的管理措施,利用制度平台、权力平台来维系企业的现状与管理,但依然无法使企业充满活力地向前发展。——泉州安溪一家当地著名企业更为典型,其大大小小的制度一大络,运作过程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管理偏流于随意性,结果造成员工之间毫无默契与协作;组织架构中岗位不清、职能混淆、多重领导、遇事互相推诿责任——最终,所有的问题都归落到老板的身上,使其经常面临到处“救火的势态”,导致其感到只要其离开企业二、三天,企业便会岌岌可危。

(二)——为什么?为什么企业主使出浑身解数,运用了利益平台、制度平台、权力平台等种种方式,却依然不能有效解决企业现存的协同、沟通等实务问题,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并且,为什么这种现象如此之普遍呢?——归根到底,我们的企业管理普遍忽略和缺乏一个重要的平台——企业文化平台的有效建设。企业没有文化,企业制度就好比形同虚设;企业没有文化,就不会有有效的执行力——企业的

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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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的法理学分析(参考范文)-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法理学分析,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近几年,由于全国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行为,使潜规则不再具有潜性,一跃而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显词。潜规则又称行规、灰色规则、内部章程、非正式制度等。已经深入到各个行业,比如,在政治领域,权力寻租行为;在经济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在学术领域,学术腐败行为;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生的吃回扣、收红包行为;在体育领域,吹黑哨、打假球行为的问题等等。潜规则在各个领域以不同的面目出现,有其特殊性。但无论哪种或者哪个领域的潜规则,虽然表现形式有别,但都拥有潜规则这个相同的名字,因而它们必然有一些共性。作者就想以它们的共性为逻辑起点,从潜规则的概念分析入手,指出潜规则的危害,并提出解决潜规则的治理方法。

一、潜规则的概念分析

潜规则是相对于法律规则或者明规则、显规则而言的,很难对其进行科学界定。有学者将潜规则作为中性词来界定,认为它是与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的一个范畴,如当地习惯、习俗和特定环境中的约定俗成,因为其隐蔽性、非公开性而称为潜规则。[1]但根据最近几年人们对它的认识和使用情况来看,潜规则不再是一个中性词,而更具有贬义色彩。所以,笔者认为,潜规则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一些流行于某个行业中,

通过口耳相传的潜在非法或者不当手段,直接指引人们行为的规则。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规避型。即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仍然违法而行;二是法律空缺型。即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的行为是合法或者是违法,但从常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都是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

(一)潜规则的性质

1.规则性

规则是指能够持续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虽然潜规则是潜在的,但潜在的也是存在的,而不是不存在的,它毕竟也是规则,因而也具有规则的某些特征,比如,可以对人们的某些行为起到引导作用,有一定的约束力;人们可以进行模仿,重复,交流等。而且它还具有一定的运行市场,人们还在经常运用它。如果某人在某个场合偶尔只是运用了一次,以后再也没有人运作过,没有形成所谓的惯例,也就不能够称之为潜规则。

2.普遍性

这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来看。从纵向看,任何社会都存在潜规则,只是存在的程度不同而已。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一个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2](P3)从横向来看,潜规则涉及各个领域。尤其在中国,人们在很多时候办事都想尽量通过熟人或者关系来解决问题。关系在华人社会和组织里却具有非同寻常的地位,不仅关系学发展成为一门尽人皆知的学问,而且关系成为各种组织内部潜规则的一大根源。关系不仅渗透进几千年来的官僚体系中,成为政府组织腐败的一大诱因,而且在我国社会转型的今天,依然深深地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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