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产品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借款人意外疾病还款能力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索赔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单证材 料: (一)通用理赔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单凭据; 2. 索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4. 被保险人的收款银行账户; 5. 被保险人授权第三方索赔或接受赔款的,第三方的授权书、身份证明及收款银行账户。 (二)重疾所需资料: 1. 就诊病历 、诊断报告; 2. 出院小结、住院清单、医嘱单; 3. 住院发票复印件; 4. 被保险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涉及); 5. 被保险人持续治疗的资料。 (三)伤残所需材料: 1. 病历、诊断报告 2. 伤残等级鉴定报告; 3. 与雇主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 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 5. 被保险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如涉及)。 (四)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导致死亡的: 1. 医学死亡证明; 2. 户口注销证明; 3. 火化证明; 4. 涉及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死亡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行政机构出具的事 故说明文件; 5. 法定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索赔人或赔款接受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明资料。 (五)保险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如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 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 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 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 分。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 3级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
众安保险理赔条款摘要:1.众安保险理赔条款简介2.众安保险理赔流程3.众安保险理赔金额4.众安保险理赔实例5.众安保险理赔评价正文:【众安保险理赔条款简介】众安保险是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成立于2013 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众安保险的理赔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理赔的约定,包括理赔条件、理赔流程、理赔金额等内容。
【众安保险理赔流程】众安保险的理赔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以通过众安保险APP 或官网进行报案。
2.材料提交: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3.审核材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和调查。
4.获得理赔金: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将理赔金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账户。
【众安保险理赔金额】众安保险的理赔金额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具体金额取决于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事故的性质。
以众安尊享E 生百万医疗保险为例,该产品的免赔额为1 万元,如果被保险人看病花费7 万多元,医保报销3 万多元,那么众安保险的理赔金额为2 万多元。
【众安保险理赔实例】一名网友购买了众安尊享E 生百万医疗保险,因病住院花费7 万多元,医保报销3 万多元。
该网友通过众安保险APP 提交理赔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于是将2 万多元的理赔金转账至该网友的指定账户。
【众安保险理赔评价】众安保险的理赔评价总体上较好,很多用户表示理赔速度较快,审核过程也相对简单。
只要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理赔金。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3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如果投保的电子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电子产品故障或质量问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电子产品;(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电子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为行为;(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众安在线手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手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众安备-意外【2015】主7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一)接受手术治疗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其父母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此限。
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第六条投保人可选择第七条所列一项或数项进行投保,保险人承保的项目以保险合同记载的为准,且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众安保险的保障条款
以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众安保险的保障条款(最新版)目录1.众安保险概述2.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的保障条款3.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6.理赔流程和材料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正文一、众安保险概述众安保险,全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是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其主要业务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以“保险 + 科技”为核心战略,众安保险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高效、全面的保险服务。
二、非医保或公费身份投保的保障条款非医保或公费身份人员可以选择投保众安保险,以获得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保障。
保障条款包括: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疾病医疗保险: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重大疾病保险: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三、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包括: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2.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
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抓捕导致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自伤、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伤害。
3.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申请续保。
续保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风险状况确定。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计算。
六、理赔流程和材料理赔流程如下: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
2.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
3.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并支付保险金。
理赔材料包括:1.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
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尊敬的客户您好:欢迎您选择众安保险公司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免责条款摘要,如下:1、初次投保前或非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前的既往症或先天性疾病,不予理赔;2、投保前或等待期内检查结果异常,被医生建议进一步复查的,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不予理赔;3、非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的,不予理赔;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治疗的、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的,不予理赔;4、医保支付、公费报销、第三方报销过的部分,不予理赔;非疾病性的治疗,不予理赔。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及相关内容做如下书面说晒,请您仔细阅读。
一、名词解释:(1)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扣除免赔事项后,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和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之间的比例。
(2)免责条款律项:指保险公司约定的用以免除合同责任或赔付责任的条款。
(3)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客户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5)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6)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7)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8)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9)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0)就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和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责任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意外门急诊医疗责任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以下地区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该保险责任:北京市平谷区、密云县、怀柔区的所有医院、四川省宜宾市的所有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所有医院、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山东滨州市中心医院、河南省焦作市所有医院、河南省郊县所有医院、南平市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南平人民医院、南平市第一医院、黑龙江省黑河市所有医院。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众安备-意外【2015】主26号)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所称“特定团体”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在本保险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不得少于3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
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条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被保险人所在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摘要:一、众安保险简介二、众安保险条款内容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保险期间4.保险金额5.保险费6.保险理赔7.争议处理三、众安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四、如何理解众安保险条款五、如何充分利用众安保险条款保障自身权益正文:众安保险,全名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 年,总部位于上海,是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
众安保险凭借其创新的业务模式、便捷的线上服务以及丰富的保险产品,为广大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众安保险的条款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条款,保障自身权益。
众安保险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明确了众安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
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决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列明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众安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故意行为、战争、核事故等。
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而无法获得赔偿。
3.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包括保险期间的长短、起止时间等。
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4.保险金额:明确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
保险金额应根据个人需求和保险产品的特点来选择,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5.保险费: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费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保险费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也是投保人享受保险保障的前提。
6.保险理赔:详细阐述了保险理赔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限制等内容。
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顺利地进行保险理赔。
7.争议处理:明确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
这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争议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众安保险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投保人来说,理解众安保险条款,有助于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执行明确的保险条款,有助于规范保险业务,降低经营风险。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C款.pdf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条款(C款)(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19】(主)056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为18周岁(释义见6.1)至65周岁,最高可续保(释义见6.2)至80周岁。
1.3 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监护人。
1.4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见6.3)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见6.4)或保险人(释义见6.5)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释义见6.6)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释义见6.7),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确诊初次罹患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为续保的或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8)事故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则不设等待期。
2.2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见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见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见6.11)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见6.12),但释义6.7“重大疾病”中所列第34项除外;(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释义见6.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见6.14), 但释义6.7“重大疾病”中所列疾病不受此限。
众安在线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四) 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
-4-
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预先维修 在产品的意外保修期限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请求后,被保险人应当先依据意外保 修服务合同约定先行履行维修、重置义务,之后按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进行索赔。被保险人 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 出险产品照片、原始销售发票、意外保修服务合同、检修报告及维修报价; (三) 索赔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四) 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 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 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前款约定提交有效索赔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原因, 损失程度的,则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 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 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应该:
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 条款
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条款一、概述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就业形态的多样化,用工责任保险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保险产品。
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形式,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为雇主和员工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也为企业和个人搭建了一座稳固的安全网,其条款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保险意义。
二、保险标的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雇主的用工责任;2. 雇主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3. 雇主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负责;4. 雇主对员工的工伤保障;5. 雇主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护;6. 其他可能涉及的用工责任。
三、保险责任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对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
当员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2.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负有责任。
当员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3.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对员工的工伤保障负有责任。
当员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4.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护负有责任。
当员工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的,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需求而定,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应当能够覆盖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用工责任赔偿费用,并且要合理保障员工的权益。
五、保险费用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金额而定,一般来说,保险费用应当合理,既要能够覆盖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又要能够被客户接受。
六、理赔条件众安新就业形态用工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在遭受用工责任损失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2. 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申报材料;3. 为了获得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调查和鉴定。
众安在线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期限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或对保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 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全额保费。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则本保险不 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 诉。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发生盗窃、抢夺、抢劫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取得警方出具的立案回执原件; (三)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 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 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
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众安保险合同条款
众安保险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特定项目中的合作框架与责任分工。
①合同签署前,甲方与乙方已就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详细沟通与讨论。
② 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
③ 本协议书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供应、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所有事项。
④ 双方明确表示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b. 项目合作的背景及起因。
① 甲方希望通过本次合作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
② 乙方具备相关的技术或服务能力,能够为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③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就合作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并决定签订本合同。
④ 项目将依据合同条款分阶段进行,确保每一阶段都有明确的目标与验收标准。
c. 合同目的的实现及预期成果。
① 合同的签署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达成了共识,开始执行合作内容。
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合作,并确保每一阶段的任务按时完成。
③ 预期通过本次合作提升甲方的生产力及效益,推动乙方技术的进一步应用与市场拓展。
④ 双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并检查交付质量。
②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合同约定的费用,确保乙方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③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并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与支持。
④ 甲方应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阻碍因素,确保乙方能够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
众安保险条款
众安保险条款【众安保险条款】【前言】众安保险条款是众安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条款,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细化保险事项和理赔程序。
本文将对众安保险条款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以便广大投保人更好地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责任】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将在投保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额详见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方案。
2. 财产保险众安保险在投保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财产险的保险对象受到损害时,负责相应的理赔工作。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材料提交理赔申请,并在保险公司确认后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范围】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众安保险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航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事故- 摔倒、撞击、溺水等意外伤害- 医疗意外事故- 暴力袭击或抢劫导致的伤害- 意外失职引发的伤害2. 财产保险众安保险提供的财产保险范围涉及以下内容:-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失- 财产的被盗、被损失以及遭受破坏- 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定的财产保险责任,具体细节请详阅保险合同。
【保险事项】1. 投保众安保险允许投保人在网上或线下申请保险,为了保证保险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投保人需要提供真实可信的个人信息和财产状况。
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评估保险申请的风险,并根据保险规定进行承保或拒保决定。
2. 保费支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费,保费金额和付款方式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付款,但需要按时足额支付保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理赔申请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及时向众安保险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要包含事故情况、损失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核实后及时赔付。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A款.pdf.pdf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保险条款(A款)(众安在线)(备-医疗保险)【2019】(主)046号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第六条保险责任(一)一般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三)后因患疾病,在医院(释义四)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六),包括床位费(释义七)、膳食费(释义八)、护理费(释义九)、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治疗费(释义十一)、药品费(释义十二)、手术费(释义十三)等。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门诊肾透析费;(2)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四)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五)、放射疗法(释义十六)、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七)、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八)、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九)的治疗费用;(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遥控模型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遥控模型个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遥控模型,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质量标准的,模仿飞机、汽车或其他设备、工具的外观、功能等并以远程遥控方式进行使用、操控,以供日常娱乐、竞赛或生产作业时使用的非用于载人的小型电动设备,包括遥控飞机、遥控汽车等。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范围内由其本人或其允许的有资质的自然人使用、操控遥控模型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降低或减少其对索赔人的赔偿责任为目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许可操控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利用遥控模型从事违法或违规活动;(三)造成事故的遥控模型与保单上所载明的保险标的不相符的;(四)操作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操控被保险遥控模型;(五)第三方在未取得被保险人同意情况下私下使用、操作模型的;(六)被保险人违反国家或监管机构对于操作、使用模型有关的监管规定的;(七)遥控模型的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八)被保险人未对操控的模型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或受损部件的更换或在明知模型存在故障或问题的情况下仍使用、操控的;(九)遥控模型已超过使用寿命或操作人未按照操作规范或指引的要求以合理方式或在许可的气象、水文环境下使用、操控模型的;(十)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十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三)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保险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延长保修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30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延长保修服务的生产商、销售商或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同的(以下简称为“延保合同”),如果投保的电子产品出现延保合同约定保修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消费者在延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下简称为“延保期”)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要求,并且根据延保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责任的,保险人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电子产品故障或质量问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发生厂商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二)发生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在厂商保修服务范围以外,但属于延保合同额外服务范围内的故障或质量问题。
责任免除第四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二)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电子产品;(三)无延保合同和有效销售发票;(四)产品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延保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五)消费者提出维修要求时不在延保期内;(六)不属于延保合同中约定范围的故障或质量问题;(七)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鉴定,电子产品存在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或其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独立承包商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故意行为、误告、不作为行为;(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扩大延保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八)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女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 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见释义二)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最高可至80周岁。
第五条 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第六条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
其中,“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包括“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中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和“女性特定手术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
投保人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在投保人所投保的责任范围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女性特定疾病及手术保险责任1.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责任(必选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见释义五)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中定义的一种或多种女性特定恶性肿瘤(释义六),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女性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的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是指原发于乳腺、子宫、子宫颈、卵巢、输卵管、阴道和外阴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原位癌(释义七)和转移癌(释义八)。
众安在线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1个整理版)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众安备-责任【2015】附281-291号)附加车辆装卸责任条款总则在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从事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总则在投保《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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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众安备-责任【2016】主2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提供了错误的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的赔偿责任;(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已经发现或知晓,或应当发现或知晓该产品已有缺陷;(六)被保险产品装配于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七)由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恶意行为、强力占用或被征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五)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装置内的数据信息或软件程序之损坏或该些装置之使用功能丧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金;(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第十条投保人按被保险产品的预计年销售收入计算预交保险费,待保险期间结束后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收保险费,多退少补,但应收保险费不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年保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预交保险费或对预交保险费交付方式、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期间的起始日前支付预交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预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第一期预交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条约定交付预交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未按期足额支付预交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各期预交保险费的情形,从保险期间的起始日或约定的交费日期起满十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时解除;在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预交保险费占应付预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十二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也可约定其他特定方式的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所填写的投保单及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予通知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之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所从事行业内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规定、标准或技术规范,防止事故发生。
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损害事故隐患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第三者提出索赔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此项义务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收到第三者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事故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合同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二)产品合法生产证明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记录资料;(三)事故证明及事故处理报告;(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要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五)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六)财产损失清单;(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由于被保险产品相同的缺陷,造成多名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并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的,对每一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前款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不扣减免赔额。
法律费用的赔偿限额不超过投保时约定的限额。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