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书(林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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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谨记十个事项(后附承包合同)
1、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
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
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
定。
2、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
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5、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
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6、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7、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
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8、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
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
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
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10、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承包合同书
(林木2)
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事业,加速绿化速度,满足对苗源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苗圃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树苗、树苗、树苗……的栽培发包给乙方承担,乙方根据承包任务划出亩分土地作为苗圃,地点在。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零月,从年月日起,到
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包期内,乙方共为甲方栽培树苗株,树苗株,
树苗株,……。其中,第一年出圃树苗株,树苗株,树苗株,……;第二年出圃……。
2.甲方向乙方提供树种斤,树种斤、……,树种的出苗率应达到%以上;树秧株,树秧株,……,树秧长寸以上,不得有黑根、烂根的树秧。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元,其中,第一年拨给元,第二年拨给元,……;甲方每年为乙方提供化肥斤。甲方向乙方拨款和提供化肥时间,均为每年月日以前。
3.甲方应向乙方无偿传授各种树苗的栽培技术、提供有关育苗的参考资料,每季度派技术员指导不少于次。
4.苗木出圃时,乙方应保证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树苗高不低于米,地表直径不少于厘米,……。各种树苗均不得有烂根、黑根,无严重病虫害。
5.乙方负责按品种、按量、按质、按时出圃树苗,由甲方于每年的月日以前负责包销完。每株树苗价格为树苗元,树苗元,树苗元,……,价款由甲方与购方统一结算,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发苗提单向购方发苗,出圃树苗的包捆由乙方负责。
6.购方购买数量较多的树苗时,由甲、乙、购三方对出圃树苗作抽样检验,对质量不符部分,由乙方按比例补齐。
7.树苗销售完毕,双方应于天以内办完结算手续,销售树苗款按:分成,甲方得%,乙方得%。树苗售价如因有关部门调价而上升或下降,双方应按比例增加或减少。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树种树秧,应按不合格部分树种树秧价值的%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须相应减少乙方栽培树苗的数量。如果因
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栽培树苗资金和化肥,应比照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相应减少或免除乙方栽培树苗的义务。甲方如不能按时按量销售树苗,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树苗售价,按乙方应该得到的提成比例,向乙方付给酬金。
3.乙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生产出合格的树苗,少生产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购方发放树苗,每一百株树苗迟发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乙方如私自出售树苗,出售一株,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五条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栽培树苗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
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县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公章)
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