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管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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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要点

处理的目的
最大限度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种处理方式
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移交给其他征信机构 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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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 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 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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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要点

保存期限的设定 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5年期限的起算 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删除的含义 不保留 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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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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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 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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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要点

《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的立法目的

《条例》出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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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 :立法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适用《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依法互联互通

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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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 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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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要点
国家秘密 的范围 商业秘密 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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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 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 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 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 期限以及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予以说明, 并被记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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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
不直接规定


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第十四条)

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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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设立


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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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
可以公开 政府履职产生 的信息 不能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 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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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要点

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

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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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

主要股东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 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 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 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 批,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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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要点

定期报告(按年度上报上一年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 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等) 对外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公告频率(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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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
个人隐私的 •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十 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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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 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 征信业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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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 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 单,并及时更新。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报告义务 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责任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明确了禁止和限制采集的 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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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要点
禁止采集的信息
• 与个人信用无关的隐私信息 • 绝对禁止采集
限制采集的信息
• 财产信息 • 告知不利后果后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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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 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公司法》+《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过程中)

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

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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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 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 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个 人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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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要点

提前告知的意义 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息 减少异议 督促信息主体及时还款
事先告知 产生后、报送前
因信息主体地址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没有收到告知不 违反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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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4月20日,客户孙女士提出异议, 称为帮朋友完成发卡任务,办理光大银行信用 卡,并通过电话激活,后一直未使用该卡,前 几天办理贷款时发现有透支,并且拖欠5个月, 孙女士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催缴通知。 经光大银行核查,该行每月都向客户邮寄 对账单,但因孙女士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导致 未收到。 在本案中,因为信息主体的地址发生变更, 导致未收到通知,不应视为商业银行未履行通 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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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要点

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对征信业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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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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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要点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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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四个立法目的
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 益
引导、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规范征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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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作 用
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提升征信 业发展水 平 解决征信 业发展无 法可依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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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进行信息的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 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 布,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 征信机构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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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要点

申请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12项,申 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等) 审批时限(60日)
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年 有效期,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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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业务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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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要点

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分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主要股东
变更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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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 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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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要点

征信业务的含义
信用信息的范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适用规定 除外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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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征信业务

信息来自第三方 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
征信机构

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不是自己使用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 息处理 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 理
递交申请
不 合 格
合格
受理
审查
不 批 准
批准
颁发许可证
补充材料
重新申请
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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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 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 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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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立法背景
买卖、泄露个人信 息事件时有发生

2012年3.15晚会 公安部打击侵犯个 人和企业信息活动 最近发生的银行泄 露个人信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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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立法背景
征信业存在以下问题:

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
获取信息难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集个人信息基本 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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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要点
采集个人信息需经信息主体同意
• 符合国际惯例 • 最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权利,防止信息被滥 用
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 采集和对外提供不需经同意 • 限定为履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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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 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 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 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 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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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要点

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总部、 分行、营管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备案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安全防 范措施、业务范围情况、业务系统基本情况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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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要点

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征信管理机构办法》规定》 征信工作3年以上、金融法律经济会计5年以上) 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取得任职资格(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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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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