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管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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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要点
处理的目的
最大限度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种处理方式
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移交给其他征信机构 销毁
36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 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 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46
第十六条要点
保存期限的设定 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5年期限的起算 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删除的含义 不保留 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
23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 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2
第一条要点
《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的立法目的
《条例》出台的作用
3
要点一 :立法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适用《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依法互联互通
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
14
第一章 总则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 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的原则性规定。
15
第三条要点
国家秘密 的范围 商业秘密 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45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 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 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 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 期限以及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予以说明, 并被记载的规定。
11
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
不直接规定
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第十四条)
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12
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设立
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等
13
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
可以公开 政府履职产生 的信息 不能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 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21
第六条要点
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
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22
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
主要股东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 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 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 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 批,从严审批)
33
第十一条要点
定期报告(按年度上报上一年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 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等) 对外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公告频率(及时更新)
34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
个人隐私的 •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十 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范围
16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 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 征信业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32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 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 单,并及时更新。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报告义务 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责任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明确了禁止和限制采集的 个人信息的范围。
40
第十四条要点
禁止采集的信息
• 与个人信用无关的隐私信息 • 绝对禁止采集
限制采集的信息
• 财产信息 • 告知不利后果后可采集
41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 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公司法》+《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过程中)
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
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20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 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 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个 人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42
第十五条要点
提前告知的意义 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息 减少异议 督促信息主体及时还款
事先告知 产生后、报送前
因信息主体地址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没有收到告知不 违反本条规定
43
44
案例
2012年4月20日,客户孙女士提出异议, 称为帮朋友完成发卡任务,办理光大银行信用 卡,并通过电话激活,后一直未使用该卡,前 几天办理贷款时发现有透支,并且拖欠5个月, 孙女士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催缴通知。 经光大银行核查,该行每月都向客户邮寄 对账单,但因孙女士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导致 未收到。 在本案中,因为信息主体的地址发生变更, 导致未收到通知,不应视为商业银行未履行通 知义务。
17
第四条要点
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对征信业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
18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
19
第五条要点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6
要点二:四个立法目的
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 益
引导、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规范征信 业务
7
要点三:作 用
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提升征信 业发展水 平 解决征信 业发展无 法可依的 问题
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进行信息的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 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 布,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 征信机构的程序规定。
24
第七条要点
申请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12项,申 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等) 审批时限(60日)
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年 有效期,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25
个人征信业务审批流程
29
第九条要点
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分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主要股东
变更名称备案
30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 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的规定。
9
第二条要点
征信业务的含义
信用信息的范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适用规定 除外规定的理解
10
要点一:征信业务
信息来自第三方 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
征信机构
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不是自己使用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 息处理 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 理
递交申请
不 合 格
合格
受理
审查
不 批 准
批准
颁发许可证
补充材料
重新申请
书面说明理由
26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 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 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4
要点一:立法背景
买卖、泄露个人信 息事件时有发生
2012年3.15晚会 公安部打击侵犯个 人和企业信息活动 最近发生的银行泄 露个人信息事件
5
要点一:立法背景
征信业存在以下问题:
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
获取信息难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集个人信息基本 原则的规定。
37
第十三条要点
采集个人信息需经信息主体同意
• 符合国际惯例 • 最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权利,防止信息被滥 用
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 采集和对外提供不需经同意 • 限定为履职信息
38
39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 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 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 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 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规定。
31
第十条要点
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总部、 分行、营管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备案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安全防 范措施、业务范围情况、业务系统基本情况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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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要点
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征信管理机构办法》规定》 征信工作3年以上、金融法律经济会计5年以上) 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取得任职资格(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28
第二章 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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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要点
处理的目的
最大限度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权益
三种处理方式
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移交给其他征信机构 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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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 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 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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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要点
保存期限的设定 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5年期限的起算 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 删除的含义 不保留 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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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 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 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 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 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 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的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 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2
第一条要点
《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的立法目的
《条例》出台的作用
3
要点一 :立法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适用《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
依法互联互通
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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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 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 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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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要点
国家秘密 的范围 商业秘密 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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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 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 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 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释义】本条是关于个人不良信息保存 期限以及信息主体对不良信息予以说明, 并被记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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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者
信息使用者
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
不直接规定
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第十四条)
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12
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设立
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等
13
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
可以公开 政府履职产生 的信息 不能公开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 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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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要点
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
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
22
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
主要股东资格要求(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 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 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 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 批,从严审批)
33
第十一条要点
定期报告(按年度上报上一年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 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等) 对外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公告频率(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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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 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按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 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注销。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解散或者破产的规定。
个人隐私的 •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十 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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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 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 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 征信业发展。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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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 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 单,并及时更新。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机构报告义务 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责任的 规定。
【释义】本条明确了禁止和限制采集的 个人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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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要点
禁止采集的信息
• 与个人信用无关的隐私信息 • 绝对禁止采集
限制采集的信息
• 财产信息 • 告知不利后果后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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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 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公司法》+《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过程中)
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
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20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 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 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个 人不良信息时的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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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要点
提前告知的意义 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息 减少异议 督促信息主体及时还款
事先告知 产生后、报送前
因信息主体地址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没有收到告知不 违反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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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4月20日,客户孙女士提出异议, 称为帮朋友完成发卡任务,办理光大银行信用 卡,并通过电话激活,后一直未使用该卡,前 几天办理贷款时发现有透支,并且拖欠5个月, 孙女士表示从未收到任何催缴通知。 经光大银行核查,该行每月都向客户邮寄 对账单,但因孙女士通信地址发生变化,导致 未收到。 在本案中,因为信息主体的地址发生变更, 导致未收到通知,不应视为商业银行未履行通 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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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要点
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 对征信业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培育征信市场 推动征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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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 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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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要点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6
要点二:四个立法目的
保护当事 人合法权 益
引导、促进征 信业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规范征信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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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作 用
推进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提升征信 业发展水 平 解决征信 业发展无 法可依的 问题
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 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进行信息的采集、 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 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 布,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征信业务的 征信机构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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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要点
申请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12项,申 请表、可行性报告、章程、验资证明等) 审批时限(60日)
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3年 有效期,妥善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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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业务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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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要点
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分立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主要股东
变更名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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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 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 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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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要点
征信业务的含义
信用信息的范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适用规定 除外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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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征信业务
信息来自第三方 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
征信机构
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不是自己使用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 息处理 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 理
递交申请
不 合 格
合格
受理
审查
不 批 准
批准
颁发许可证
补充材料
重新申请
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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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相关 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 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 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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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立法背景
买卖、泄露个人信 息事件时有发生
2012年3.15晚会 公安部打击侵犯个 人和企业信息活动 最近发生的银行泄 露个人信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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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立法背景
征信业存在以下问题:
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
获取信息难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集个人信息基本 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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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要点
采集个人信息需经信息主体同意
• 符合国际惯例 • 最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权利,防止信息被滥 用
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 采集和对外提供不需经同意 • 限定为履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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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 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 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 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 务的征信机构备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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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要点
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机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总部、 分行、营管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备案材料(《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安全防 范措施、业务范围情况、业务系统基本情况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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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要点
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
一定征信业从业经验(《征信管理机构办法》规定》 征信工作3年以上、金融法律经济会计5年以上) 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取得任职资格(通过任职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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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