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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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

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书、权属清晰的全部产权住房。

(二)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换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上市

交易。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

(1)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2)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3)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结付清的;

(4)上市出售后可能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其它合法方式。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向政府和单位申请租住、

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等具有政策性质的住房;不得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契税;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附后。

第七条房改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上市交易。

(二)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上市交易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的房改房上市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三)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经审核批准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依法缴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房改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可视同房屋产权互换,等额部分免收税费,超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第九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改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依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房改房以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析产等形式上市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和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或未经批准

私下交易房改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

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改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影响工作进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郑州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摊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该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

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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