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 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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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

T00

团体标准

T/CAAMTB XXX—XXXX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要求(征

求意见稿)

Requirements of Management System for Automobile Parts Re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

目录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5)

4 基本要求 (6)

5 再制造产品设计和开发要求 (6)

6 逆向物流体系要求 (7)

7 再制造工艺流程要求 (7)

8 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 (8)

9 防护与交付要求 (8)

10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要求 (9)

11再制造产品质量保证要求 (9)

12其他要求 (9)

附录A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规范内容 (10)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 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xxx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再制造企业的水平良莠不齐,有关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再制造企业管理体系规范是一个包含再制造生产管理、再制造技术研究、物流体系建设、企业认证体系推广、产业市场开拓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机制。完善的再制造管理体系规范,一方面可以成为指导、规范和保护再制造企业经营和市场开发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加强行业管理以及开展再制造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参考。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成型的再制造管理体系规范,管理体系规范建设工作已经滞后于技术、试点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加紧研究建立再制造企业管理规范是我国再制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当务之急。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11部门《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善再制造企业管理规范,满足社会各界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会组织行业骨干企业制定本团体标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评价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再制造产品设计和开发要求、逆向物流体系要求、再制造工艺流程要求、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防护与交付要求、再制造产品销售体系要求、再制造产品质量保证要求、其他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再制造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进行规范与管理的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生产过程,是再制造企业的基本要求。再制造企业无论是否有意向通过认证,都可以应用本标准,以调整或者改进其管理。但是,仅当再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的正式的认证审核时,方可声称符合本标准。

其他再制造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618-2012机械产品再制造通用技术要求

GB/T 28619-2012 再制造术语

GB/T 28679-2012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装配

GB/T 31208-2014再制造毛坯质量检验方法

GB/T 32809-2016再制造机械产品清洗技术规范

GB/T 32810-2016再制造机械产品拆解技术规范

GB/T 35978-2018 再制造机械产品检验技术导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制造企业 re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以再制造毛坯修复、加工为核心业务,生产再制造产品的企业。

3.2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remanufacturing of automotive components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

3.3

质量信用 quality credit

取得并保持对其质量信任的能力。

注: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在生命周期内满足顾客的益求或期望来实现。

4 基本要求

再制造企业应确定并提供为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4.1 人员

再制造企业应确定并配备所需的人员,并进行持续培训,以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运行和控制其过程。

4.2 基础设施

再制造企业应确定、提供并维护所需的基础设施,以运行过程并获得合格产品和服务。宜根据生产范围及生产工艺,改善生产设备的环保性和(或)完善相关环保设施。

基础设施可包括:

a)建筑物和相关设施;

b)应具备再制造毛坯检测鉴定、拆解、清洗及再制造性评估、再制造设计、再制造加工、再制造装配、再制造产品性能检测、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设备及批量生产能力。包括硬件和软件;再制造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再制造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应;

c)运输资源;

d)信息和通信技术。

4.3 过程运行环境

再制造企业应确定、提供并维护所需的环境,以运行过程并获得合格产品和服务。

再制造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宜通过相应的认证;宜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ISO 14001认证;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OHSAS 18001认证。

4.4 监视和测量资源

当利用监视或测量来验证产品和服务符合要求时,再制造企业应确定并提供确保结果有效和可靠所需的资源。检测再制造毛坯、半成品、成品的产品特性和性能的仪器与设备应能满足再制造产品的质量检测要求。

4.4.1再制造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源:

a)适合所进行的监视和测量活动的类型;

b)得到维护,以确保持续适合其用途。

再制造企业应保留适当的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监视和测量资源适合其用途的证据。4.4.2 测量溯源

对再制造产品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测量溯源时,或组织认为测量溯源是信任测量结果有效的前提时,测量设备应:

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保留作为校准或检定(验证)依据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b)予以识别,以确定其状态;

c)予以保护,防止可能使校准状态和随后的测量结果失效的调整、损坏或劣化。

当发现测量设备不符合预期用途时,组织应确定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是否受到不利影响,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5 再制造产品设计和开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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