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专业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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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专业检查标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条例》、《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及神新公司各矿水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检查标准。

第一部分防治水检查标准

一、地面防治水检查标准

1、各矿要在年初及时上报《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该计划必须包括矿井防治水内容,

且防治水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各矿每年二月底前应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并及时把

相关文件报公司地测中心。

3、各矿每年负责制定防洪物资储备计划,计划中要明确相应防洪物资数量;各矿物资供

应站必须按矿提出的计划及时购置储备防洪物资。

4、各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可能受地表水威胁的地段必须由驻矿地测站配合矿有关部门

及早提出修建地表防洪工程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审批执行。

5、各矿每年负责对现有防洪渠、坝等地面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如果发现防洪设施损

坏时,要及时向公司上报维修方案并力争在雨季来临前完成维修。

6、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发洪期到来之前,各矿由总工程师组织驻矿地测站及矿有关部门对河床、排洪渠、防洪设施、地表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重点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畅通,拦洪坝是否完好,地面截流排水设备是否完好等。各驻矿地测站必须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由矿负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7、各矿机电设备管理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地面截流排水工程的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截流井排水人员不得擅自脱岗,并且要严格按规定排水,及时填写排

水记录。

8、雨季来临下中到大雨时,各矿地测站要及时组织矿有关部门进行防洪检查并及时记录;车辆管理部门接到检查通知后要及时派车;出现水害险情时,矿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9、各矿通风、灭火部门要对地面及井下灌浆、注水进行防灭火时,要详细记录灌浆注水

量、时间、地点,并建立相关台帐;灌浆时确保灌浆管路不跑水(浆)。

10、有积水的老空区、井田边界、河床两侧,必须按规范要求留设防水煤柱,矿方负责保护各类防水煤柱不遭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掘洞采煤。11、各矿负责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系统的保护、维修、清淤疏通工作,严禁其他人向防

洪渠内倾倒垃圾等杂物。

12、驻矿地测站每年负责绘制出新的矿井充水性图,以井上下对照图为底图,加绘地面水系、防洪工程、保安煤柱线、塌陷坑范围;绘出井下排水系统、水流方向、含水层、防水煤柱等。把新掘井巷工程填绘到充水性图上,并把新出现的水文情况及时填绘上图。13、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协调与环卫、城建部门的关系,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把生活垃圾、

冰雪倒入塌陷坑。

二、井下防治水检查标准

1、各矿井主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三套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内最大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必须保持完好,确保随时能够启动排水;检修水泵连续检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水泵每年必须进行至少一次联合试运转试验,并有相应记录。(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两套水管,其能力应与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水管如果锈

蚀严重必须及时更换。

(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通井筒,一个通井底车场。

(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每年7月1日前,对水仓必须进行一次清淤。

(6)矿负责对水仓沉淀池的清淤工作,淤泥深度不得超过沉淀池深度的1/3。

(7)矿负责对大巷水沟的清淤工作,淤泥深度不得超过水沟深度的1/3。

2、缓倾斜煤层掘进巷在设计时要考虑到在巷道较低处施工临时水仓,临时水仓有效容积必须大于5m3,并要安装水泵及排水管排水,排水管要通到工作面以外;另外巷道积水深

度不得超过100mm。

3、急倾斜煤层掘进巷道必须及时施工排水沟,排水沟距离工作面迎头不得大于50米,巷

道不能积水。

4、施工下山巷道,工作面迎头积水深度不得超过200mm,积水超过200mm必须安装水

泵排水。

5、矿井新综采工作面在回采前必须保证排水系统完备。

6、回采过程中的综采工作面架间积水不得超过100mm,积水超过100mm必须安装水泵

排水。

7、矿井不得随意停电,避免不能及时排水造成水害事故。

8、地测站必须做好水情水害预报;对受水威胁的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的原则,提前做好探放水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实施。

9、探放水设计内容必须包括: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巷道坡度、施工程序以及巷道内的水沟断面,并规定探放水巷道不得起伏不平,以防巷道积水,堵塞巷道;明确探水眼的巷帮保护距离、超前保护距离及巷道允许掘进距离;探水眼布置,包括个数、方向、倾角、深度和孔径;探水设备。探放水

工作由矿负责进行。

10、施工单位在探放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每个人学习。

11、要进行探放水工作的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探放水设备,没有的要及时报计划到

物供中心采购。

第二部分测量工作检查标准

一、掘进给向:

1、各类巷道开口,矿生产技术部门要提前三天给地测站送委托书和签字齐全的相关设计图纸,以便复查图纸的正确性和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巷道施工变更、停工或复工也要

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上图或放线。

2、重要巷道(如石门、回采顺槽等)开口,应有开口标定工作设计图。

3、地测站要及时放线,在延设中腰线过程中,对所使用的和新设的中腰线点均需要进行认真检查,地测人员初次安装激光或移迁激光时都要依据巷道用途填写中腰线通知单,并

报送矿生产技术部门,以督促按线施工。

4、安装激光指向仪时,必须使用导线确定方向,初次方向点至少3个。激光指向仪由矿提供,同时提供安装材料及有关条件,并配合地测站安装调试。在炮掘工作面,激光指向仪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应小于70米,每次使用前应检查激光束,使其正确指示巷道掘进方

向。

5、每周必须使用仪器检核激光指向仪方位一次,激光线挂点随巷道延伸而增加,每增加

100米加一个点进行校正。

6、炮掘工作面标定的中腰线点距离工作面不得大于30米,每组中腰线点不得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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