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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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永胜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许可经营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7条(分别为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首末站、运营车辆数、运行路线、站点、里程、首末班车时刻见附表。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内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必须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公车公营,即:公交线路经营权、车辆产权统一归公司所有,不得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移购车成本及经营风险。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执行国家、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

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3.对乙方的年度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4.因城市道路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

5.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6.监督乙方车辆广告、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发布;

7.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的,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或不及时报站的;

(3)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4)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甲方的义务

1.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

2.加强市场监督,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

3.协作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则补贴或补偿意见;

4.按照相关规划,结合永胜县实际情况,公同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乙方在县城区域适量设置公交车站台(或招呼站);

5.指导、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7.及时传达有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

8.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授权的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2.使用指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按规定的补贴或补偿;

4.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运营手续;

5.要求甲方公开有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

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承运车费,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消费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向公交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批准后调整票价。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省或本行政去内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公交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经营。

3.接受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营服务工作的检查执法,如实提供线路运营数据和相关资料。

4.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并将结果向甲方报告;

5.依据经营授权的线路、里程、时间、站点、班次、车型、车辆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线路运营,确保运营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6.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做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措施;

7.按照甲方要求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

8.乙方需履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优惠乘车的义务。

第四条线路经营年度考核

(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二)甲方应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要求,对经营线路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行业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人员参加,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行业综合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

2、服务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

3、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运营车辆的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6、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与按规定报送情况。

第五条线路经营考核结果

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的线路运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乙方企业运营绩效、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六条线路经营的延续

(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

(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状况,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准予延续的,须重新签订运营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直接授予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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