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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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超限车辆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
在本管理办法中,超限车辆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超出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应确保所派车辆不超过相关标准。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开展超限车辆检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
超限检测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通过车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超限车辆,一经查验属实,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处罚标准
对于不同情况的超限车辆,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
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全文,谨供参考。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超限检测站的基本职责超限检测站是对经过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检测的设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情况的检测和记录;2. 对超限超载的车辆进行处罚和违章处理;3. 维护超限检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 管理人员负责超限检测站的整体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2. 操作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记录。

第四章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程序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进站检测: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后,应当接受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过程;2. 超限超载处罚:对检测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3. 设备维护维修:超限检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4. 数据管理与报送:对超限检测数据应当进行及时记录和报送,以供相关部门查询和分析。

第五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要求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要求如下: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检测水平和工作效率;3. 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和违章处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协同效应。

第六章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超限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监督管理应包括对超限检测工作的实地检查和数据核实,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站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公布。

以上即为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超限超载是指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过法定限制负载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仅会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严重的损坏,还会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公平,建立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非常必要的。

2. 总站职责超限超载检测总站是负责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2.1 车辆入站管理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入站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车辆分类和验票等工作。

只有符合要求的车辆才能进入检测区域进行检测。

2.2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要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进站的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通过设立称重检测设备、尺寸检测设备和图像检测设备等,有效监测车辆的负载和尺寸情况,并记录检测结果。

2.3 数据管理总站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存储车辆的检测数据。

对于超限超载的车辆,要进行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2.4 日常维护和保养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设备需要经常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修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预防设备故障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3. 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为了保证超限超载检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超限超载检测总站需要建立统一的检测标准和管理流程。

3.1 检测标准总站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

根据不同的车型和负载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测指标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2 管理流程总站应制定详细的管理流程,包括车辆入站、检测流程、结果记录和数据报送等。

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4. 人员培训和考核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工作人员是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关键。

为了保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总站需要制定相关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4.1 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对总站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其超限超载检测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法规知识、设备操作和数据管理等方面。

超限检测站相关管理制度

超限检测站相关管理制度

超限车辆检测站工作标准一、建立例会制度,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政超限运输管理业务知识,同时做好记录。

二、狠抓队伍建设,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庄、仪表严整。

三、经常性地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标牌、标语等不同形式,宣传有关路政法律法规。

四、坚持原则,文明执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科学检测、卸载放行”,处理各种超限违法行为。

五、切实做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做到内业工作有专人管理,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月(季)有小结,各种报表及书面材料上报及时准确,无漏报和延报现象。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七、加强票据、印章管理,路政赔(补)偿费及时上解,罚款上缴财政。

八、抓好检测站环境建设,常年保持净、齐、绿、美。

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一、全体超限运输管理执法人员都要重视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关心时事政治,自觉遵守学习制度。

二、坚持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业务水平。

三、坚持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做到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学习日不得无故缺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四、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五、做到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六、集中学习要有学习考勤记录,对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处理。

超限检测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超限车辆检测站执法人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领导,按时交接班,交接班要有记录,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二、上班着装要统一,仪容仪表与行为举止要端庄严肃。

三、在执法中做到证件齐全,遵纪守法,作风严谨,平等待人。

四、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施处罚。

五、依法行政,严守程序,裁量公正。

六、治超执法时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做到按治超检查车辆“六项规定”拦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专门用于检测和监控道路货车是否超过规定尺寸和重量等限制的设施,以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对公路设施、桥梁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道路货车超限超载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调整或篡改检测结果。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的管理和打击工作。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规定,使道路货车司机和企业知晓超限超载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追踪,及时制止和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检测。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的制度和记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故障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管理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保管制度,加强设备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检测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

而检测站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关键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的好坏。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员管理1.负责人员:设立检测站负责人,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调度、违章处理等。

2.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并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熟悉操作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设备管理1.检测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及时修复,避免对车辆检测的影响。

2.常规校准: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保养保管: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保养,防止设备损坏和污染,延长设备寿命。

三、工作流程管理1.布置与解散: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人员布置和解散,保证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2.车辆检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不得有人为干扰和泄漏,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3.记录与存档:对每一辆通过检测的车辆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便于日常统计和追责,为后续处罚提供依据。

4.数据上传与共享:检测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便于其他部门展开追责和处罚工作。

四、违章处理制度1.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违章处理制度,明确违章情况的界定和处理流程。

2.对于超限超载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章处理,包括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并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3.对于检测站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五、监督与考核制度1.内部自查: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负责对公路上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检测站应当设立在公路重要节点、公路通行能力充裕的区域。

第五条建设检测站应充分考虑货车的停车需求,并配置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制定车辆超限检测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测,不得超时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在公告栏上公布检测结果,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经营不合格检测站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检测站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事项,由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龙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营运车辆技术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检测站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的检测站。

第三条检测站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允许道路运输车辆就近检测,合法真实的检测报告全省通用。

第四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企业;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营运车辆检测市场。

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检测站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站负责对机动车动力、经济、安全、可靠及环保性能进行检测诊断,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检测或鉴定服务,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及报告。

第二章开业条件、标准和程序第七条检测站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7993-200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和《黑龙江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规范》(见附件)等有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建站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资信证明;(四)土地使用证明;(五)环境保护证明。

第九条市(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建站申报材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同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地评审。

第十条申请人应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设计方案和设备目录、型号及测量标准项目。

第十一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审核后,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项决定,批准立项的签发立项通知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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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其他未尽事宜时,应遵循公平、公正、 合理的原则,并确保管理制度的一致性和连贯 性。
3
如果其他未尽事宜存在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 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并寻求合理的解 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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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停用 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设备报废与更新制度
报废标准 制定设备报废标准,对已达到报 废条件的设备进行报废处理,确 保安全生产和减少经济损失。
更新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更新方 式,如一次性更新、逐年更新等 ,确保更新后的设备能够满足生 产需求。
01
02
03
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 门负责解释,以确保其
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于管理制度中的任何 疑问或困惑,交通运输 部门应负责及时解答和
解决。
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属 于交通运输部门,以确 保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
统一性。
其他未尽事宜处理规则
1
对于管理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超限超载检测总 站管理事项,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进行处理。
设备使用与维护制度
使用登记
建立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要 求使用人在使用设备前进行 登记,确保设备使用规范化 。
使用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明 确设备使用方法、操作步骤 和注意事项等,确保使用人 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日常维护
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包括清洁、润滑、检查 等,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延 长使用寿命。
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总站内部各项工作的管理,包括检测、数据统计、设备维护、 人员培训等方面。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物流运输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常常存在超限超载行为,这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也损 害了其他合法运输经营者的利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规范 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提升政府管理效能
通过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政府能够及时掌握道路交通的运行状况,对违规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罚,提高政府对道路交通的管理效能。
03
缩短道路使用寿命
超限超载车辆对道路造成 过度的压力,导致路面材 料提前损坏,缩短了道路 的使用寿命。
增加道路维护成本
由于超限超载车辆对道路 的损害较大,政府需要投 入更多的资金来维护和修 复道路。
影响道路通行效率
超限超载车辆可能造成道 路拥堵和事故,影响了道 路的通行效率。
对交通安全的威胁
增加交通事故风险
确保制度易于操作和执行
动态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管理 制度
04
检测站管理制度的实施
宣传教育
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
通过各种途径,如媒体、宣传车、宣传册等,向车主和司机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 识。
培训检测站工作人员
定期对检测站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态度,以便更好地向车主和司机提供帮 助和指导。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
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应加强车辆超限超载 检测设备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高检测设备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治理效果。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超限 超载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违 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治理效果。
加强部门协作
强化宣传教育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路检路查
在主要道路和关键节点设置检查点,对过 往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超限超载行 为及时进行处理。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保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国家6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结合我省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分为Ⅰ类检测站、Ⅱ类检测站和Ⅲ类检测点。

(一)Ⅰ类检测站。

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Ⅱ类检测站。

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三)Ⅲ类检测点。

一是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二是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治超办)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超限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审核、认定、报批和验收。

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外执法时以所隶属的机构名义进行。

其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标准。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样本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样本

黑龙江省交通运送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行方案依照厅党组26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推动道路货品运送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打赢治超这场硬仗,全面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引思想以全面进一步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本设施、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为宗旨,觉得社会提供畅通、快捷交通环境为目,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总体规定,集中全力打好春融期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本设施完好,增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的(一)治理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依托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多措并举,实行责任追究;三是重点实行源头严管、严防,严守重点货品装载场(站),严把公路重要节点;四是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五是“堵截、疏导、卸载、拆解”等各种手段结合,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强制管理。

(二)治理工作目的通过开展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保护我省公路完好畅通;建立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通过源头堵截、盲区布控、路面监管等办法,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省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努力形成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治超工作机制,逐渐建立规范、公平、有序道路运送市场,保证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内容及办法全省各级交通部门要通力合伙、协调行动,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对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问题进行严管重罚,严格实行源头监管,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贯彻,迅速在全省范畴内,集中开展春融期治超宣传活动,从正面进行政策宣传和剖析典型案例,使治超政策家喻户晓,获得社会舆论广泛支持,形成治理超限车辆强大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治超检测站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治超检测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2.1 职责分工1.治超检测站负责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测站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传达安全政策和管理要求。

2.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检测站的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落实。

3.治超检测站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并配合安全检查和调查。

2.2 安全设施和装备1.治超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标志、防护栏杆等。

2.安全设备和装备的保养和维修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确保其功能正常。

2.3 安全培训和教育1.治超检测站应定期组织相关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

2.4 应急预案和演练1.治超检测站应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

2.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确保各级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方法和技能。

2.5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治超检测站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隐患排查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作业流程、危险化学品存放、消防安全等方面,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考核标准3.1 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治超检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的频率、安全培训和教育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和演练的执行情况等。

3.2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保养情况对治超检测站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其运行状况和保养情况。

3.3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效果评估对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参与人数、培训内容的覆盖范围、培训后职工的安全意识等方面。

超限站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超限站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超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超限站工作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超限站所有工作人员及过往车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站长负责全面领导本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员负责具体实施本站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站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并定期向站长汇报。

3. 保安员负责站内车辆、人员的巡逻,维护站内秩序,确保安全。

4.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1)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检查(1)每日对站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每月对站内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1)站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2)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等,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使用。

4. 交通安全(1)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监管,确保车辆符合超限超载规定。

(2)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劝返,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5. 应急处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超限站站长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超限站站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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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保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国家6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结合我省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分为Ⅰ类检测站、Ⅱ类检测站和Ⅲ类检测点。

(一)Ⅰ类检测站。

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Ⅱ类检测站。

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三)Ⅲ类检测点。

一是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Ⅰ、Ⅱ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二是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治超办)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超限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审核、认定、报批和验收。

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外执法时以所隶属的机构名义进行。

其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标准。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八)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确定超限治理执法岗位:(一)车辆引导岗;(二)超限检测岗(复检岗);(三)行政处罚岗;(四)强制措施岗;(五)监督卸载分装岗;(六)流动监测岗;(七)出口查验岗。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根据工作实际,设置后勤保障岗位:(一)内勤;(二)站内交通疏导岗;(三)设备维护岗;(四)各类机械操作(驾驶)岗。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审批设置程序第十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厅治超办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移址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设置、调整的申报程序为:(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对各市地、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所辖各收费公路管理处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三)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对本系统各单位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四)省厅治超办对申报的设置调整方案在组织现场勘验、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建设标准与规划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如需设置超限检测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点,作为收费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三条超限检测站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以及矿山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主要出入路段;(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通风良好,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三)原则上采取港湾式的建设方式,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

(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五条新建的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点的场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确保超限车辆(主要指超宽)通行且对劝返的货运车辆能够实施右向掉头;(二)能够设置主检测车道、备用检测车道。

主检测车道应当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场地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点。

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建设应当按照“站房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结合车辆超限检测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功能区域及设施:(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二)站区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等设施;(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超限检测站,提倡在公路主干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

第十七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1KM、500M和入口处规范设置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在站区雨棚顶部等显著位置标注站名简称。

第十八条超限检测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省厅治超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检测设备与设施第十九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视频监控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条超限检测站入口处应按规定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工作范围、工作流程、执法依据、超限认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重检测设备合格证、装卸或保管卸载货物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内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超限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保管、维护管理档案、固定资产档案与管理制度。

第六章组织管理与规范第二十四条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三天以内(含三天)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三天以上的须报省厅治超办批准。

第二十五条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超限检测站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站长、副站长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超限检测站应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各项工作制度:(一)《超限检测站检测站岗位职责》;(二)《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守则》;(三)《超限检测站检测站票据管理制度》;(四)《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五)《超限检测站奖励惩处制度》;(六)《超限检测站交接班制度》;(七)《超限检测站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八)《超限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其它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制定岗位职责:(一)《超限检测站站长职责》;(二)《超限检测站副站长职责》;(三)《超限检测站班长职责》;(四)《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职责》;(五)《超限检测站票证员职责》;(六)其它岗位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站点设置批准文件;(二)主管单位;(三)执法依据;(四)超限认定标准;(五)处理、处罚程序;(六)收费标准;(七)工作职责、廉政措施;(八)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九)服务承诺;(十)省、市、县三级超限办和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十一)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配备路政执法人员,Ⅰ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30名,Ⅱ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20名。

第七章超限检测与处理第三十一条根据有关规定,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一)几何尺寸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起算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二)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1、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限定标准的。

第三十二条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方,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对于认定地点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或受山区道路通行条件的限制,无法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的,可以就近安排临时卸货场地卸载并有专人看管,卸货场内禁止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必须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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