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版青岛中心医院污水处置站托管运营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版青岛中心医院污水处置站托管运营协议总总则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工作的
开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经营,同时维护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托管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协议,协议双方为:青岛市中心医院下称“甲方”),地址:,授权代表:,职务:;与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授权代表人:,职务:,于年月日在签署。
鉴于:
(1)青岛市中心医院决定以托管运营的方式对污水处理站实施托管运营管理;
(2)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愿意以托管运营的模式运营管理该污水处理站。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术语定义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项目”或“污
水处理厂项目”指污水处理站,已建成设计规模1200吨/日,其中综合楼排放污水1000吨/日,门诊楼排放污水200吨/日,目前实际进
水量为500吨/日,本次托管运营的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规模按500吨/日计。
污水处理站正式托管运营前,需进行移交,移交内容为:污水处理站场地内由乙方运营的所有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范围内的污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配套的全部公辅设施(含站区内的办公、生产生活
辅助用房、厂区管网、道路、围墙、绿化、变配电、监测、化验、监控、污泥外运等所有与污水处理处置有关的站内设施)、以及其它服务器材;不包括污水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泵站、尾水排放系统(及排污口),污水站外部供水、供电及通讯、进站道路等的运营及维护。
项目地址为:。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托管运营协议,包括附件,附件包括本次招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相关补充文本,一起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或对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服务费”指一年当中污水处理站进行运营维护所需甲方支付的费用。
“收费权”本协议所说的收费权是指在污水处理当中,甲方向乙方承诺的,由青岛市中心医院(或指定主管部门)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授予乙方就污水处理服务收费的权利。
“移交日”指托管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其它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c)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e)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二章托管运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托管运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和维护,并于托管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乙方的托管经营权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托管运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托管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托管经营期除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托管经营期应为3年,自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
托管经营期满后,由甲方重新授予本项目的托管经营权。
乙方可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托管经营权授予乙方。
托管经营期的延长如果发生以下情况:(a)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业运营开始日的延误;(b)其它乙方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托管经营期应予以延长,使乙方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的地位。
延长的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协议。
第三章声明和条件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授予乙方托管经营权。
在托管经营期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并保证批复有效。
对乙方污水处理托管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临时接管在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对设施实施临时接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托管运营权的,或者将设施进行处置或者抵押而不能提供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而不能提供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的;、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享有托管经营权。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按托管经营方式运作项目,在托管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对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