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料处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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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处置管理试行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废料处置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各部门以及从事废料处置和监管的所有人员,必须遵照本办法。

公司下属单位,除特别规定外,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1.3、本办法所指的废料是纸筒、蛇皮袋、纸袋、油漆桶、废木托盘、高温纸、大油桶、废铁、泡沫、打包带等材料。

1.4本办法所指的废料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废和废料。

工料废应由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处置流程和制度。

1.5对于违反本办法所规定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应该向公司举报,公司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并视情况酌情奖励。

2、废料收购方的选定和日常管理
2.1由公司选定废料收购方。

2.2废料收购方须有相应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条件的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法人或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

2.3由公司每一年度12月份确定下一年度的废料收购方,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2.4 废料收购方在废料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其他相关制度规定;必须服从公司指定人员的安排,不得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2.5废料收购方必须确保仅有相关业务人员进单位,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单位。

2.6废料收购方必须确保其业务人员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还技能培训。

对于废料收购方人员在废料处置过程中因本人原因所造成的工伤,公司一概不负责任,由废料收购方自行承担。

2.7在废料处置过程中,因废料收购方原因造成企业物品损坏,应由废料收购方予以照价赔偿。

3、废料价格的颁布
3.1、公司定期颁布废料处置指导价(不含税价)。

3.2、公司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颁布废料处置指导价。

此价格为处置废料的最低价,所以公司在处置废料时,不允许出现对外卖价低于当期指导价的情况。

3.3、废料收购方如需公司开局相关发票,应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3.4、公司财务部有权对废料处置指导价予以不定期核查。

4、收款方式
4.1、废料处置所涉及的款项,应缴付给单位的财务,财务应及时入账。

4.2、原则上采用带款的交给方式(现金或现金支票)。

如废料收购方确实特殊情况需要暂缓付款,则必须经得公司的同意,但付款期限自处置当日算起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

4.3、公司有权对废料的收款情况予以不定期核查。

5、废料处置的流程
5.1、由公司统一制定和监督废料处置流程。

5.2、指定经手人(财务人员除外)报物流部;公司指定监管人员全程跟踪并监督废料处置流程,原则上单位指定的经手人和公司指定的监督人员不得随意换人。

废料处置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点到下午5点。

5.3、如因特殊原因,废料收购方确实需要在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废料处置,则需要提前一天通知公司和单位相关人员,并收取额外费用作为与配合人员的加班费(每天100元)。

所涉及额外费用须当日缴纳于公司所指定的专管人员。

5.4、废料处置时段内,由单位确定处置时间。

如废料收购方未接到通知,擅自前来装货,单位有权拒绝。

5.5、装货结束后,废料收购方必须按照单位要求对指定及相关地点进行清扫和整理。

5.6、每次处置废料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联号,《废料处置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单位财务、另一联以单位财务签字后交公司)、内容包括:时间、名称、数量(重量)、单价、经手人、审核人、出门证号、车辆牌号等,同时要认真填写《磅重单》。

5.7、由公司委派专人签发《货物出门单》(一式三联;即出门单联、单位联、公司联).
5.8、所有装运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从指定的大门(南大门)进单位。

5.9、单位财务凭《废料处置单》、《磅重单》等单据及时如实入账,并填写《废料处置及其款项支付情况明细表》;以自然月为“单位”,于下月起第五个工作日之内汇总交公司单位的废料监管人员。

5.10、公司废料监管人员每月编制《废料处置明细表》和《废料处置汇总表》,于下月第八个工作日之内交公司备案。

6、罚则
6.1、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6.1.1未按照规定选定废料供应商;
6.1.2未按照规定颁布废料处置指导价格;
6.1.3未按照废料处置流程进行废料处置;
6.1.4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料收款;
6.1.5其他相关事项
6.2、对所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以及废料收购方,视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6.3、对于本公司员工,如因废料处置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除名。

6.4、对于公司指定负责人降低标准选定废料收购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废料收购方的资格。

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则有公司给予相关的处罚。

6.5、对于废料收购方在废料处置过程中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导致单位停产、停线的,立即停止其收购资质。

注:以上办法适用于公司设有专门废料仓库和有资质的废料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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