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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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办法1》

一、关于司法协助文书事项的办理

各窗口要指定专人签收各级法院送达的司法协助文书,统一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办理。签收人核实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后,协助查询档案,明确不动产的权属现状。土地登记信息在社会公众服务平台中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在房产档案管理平台中查询。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中,应当注明不动产权利人名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证号、面积、期限,以及法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关于档案整理与入库

凡对应《不动产权证书》的档案,一律执行新的档案扫描、整理要求。新的档案保存到档案馆。原档案资料,借用后归还原档案室保存。

今后,涉及招拍挂出让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的审批资料、监察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的资料,以结果材料入档。结果材料包括: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案报告等原件。

三、关于审核意见的填写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审核人员主要审核如下六项内容:一是,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关于不动产的调查、证明、测量等资料,与国家规定的规范格式一致;二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等及其相关资料,与申请主体一致;三是,关于不动产的权籍调查资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一致;四是,所有关于不动产的证明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一致;五是,应当缴纳的税费已经缴清且凭证齐全;六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关于公告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依职权注销登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在《荆州日报》或《荆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由各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打印后交由申请人送报社刊登,报社收取公告费用。公告负责人员每月要将公告内容建册留存,以备查用。一般公告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五、关于登记业务的区域划分

登记业务的区域,原则上以房产部门原来确定的界限为准,哪个窗口受理,就在哪个窗口发证。城南的业务,由荆州窗口统一受理。

涉及多宗地抵押的,接受咨询的窗口即为受理窗口。

六、关于土地审批

单位土地审批,仍按原土地审批范围执行。即: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用地,规划区外涉及的单位经营性用地、单位转个人和个人转单位的非分摊面积用地,其土地审批,继续由市局行政审批科受理。其余的,一律由分局受理。

七、关于地下车库登记问题

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以及未计算容积率的地下车库等,不论哪种类型的登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八、关于小区中的教育用地登记问题

依据各种正式批准文本,设置在小区的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严禁改变用途。登记时,应将其纳入教育、医院用地范围。其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之前,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予受理。

九、关于房地产是否可以单独登记问题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否则,不予受理。

十、关于批后核查

原则上,以宗地为单位开展批后核查。对于按照规划部门意见分期建设,且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项目,国土执法监察部门可以和规划等部门同步验收。

确属2008年以前建成且已经办理了土地、房屋分户登记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批后核查。各分局应及时完成这部分项目的权籍调查工作,并完善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处理办法2》

一、原《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多幢或多套房屋,只转移其中部分房屋的,对于转移的房屋和剩余房屋应当同时登记。剩余房屋的登记,可保留原权利状态。

二、按照《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经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分期验收后,可以分期登记。房屋分摊土地面积按权利人拥有建筑面积占房屋所在楼栋整体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楼栋的建筑占地面积。

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原《土地使用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申请补发的,登记机构应先调阅档案,并实地查看。受理前,登记机构安排现场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在指定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并作出承担原证遗失后相关责任的书面承诺。受理后,登记机构应在报纸

上刊登补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补证手续。补发证书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补发的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原《土地使用证》遗失,而地上房屋尚未登记的,申请人同时提交房屋登记相关材料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登记后直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地上房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原土地登记内容补发《不动产权证书》,但必须在证书附记中标明房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

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房屋所在宗地土地尚未登记的,申请人同时提交土地登记相关材料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的,登记后直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在宗地土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补办土地相关手续后,方可受理。

现场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补证公告期为三个月。

四、预查封、查封、轮候查封等,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登记人员要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原房产、土地信息系统。受理不动产交易、供地时,相关人员应同时进入三个系统查找,发现不动产被查封的,对于涉及处分不动产的申请,不予受理。

五、监察执法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或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窗口应予配合。

六、同一不动产登记单元,房、地用途原则上应该一致。如果房产、国土部门原登记的用途不一致的,则以经过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准。对于临时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按年度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人持土地出让相关文件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申请不动产登记,否则,不予受理。

中心城区单元式楼房不动产登记,涉及按年度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可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征收居民住房商业门店土地出让价款和国有划拨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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