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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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公司各单位、外协单位从正式运行动力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及线路。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本公司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到电气主管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2、本公司外协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外协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由管辖单位向电气主管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3、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用电申请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电气主管单位留存。
4、临时用电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架设正规供电线路。
5、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先办理施工点及电源箱处的动火作业票,然后再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四条临时用电作业票单次作业最长时限为8小时,如涉及动火作业,时限与动火作业时限一致。超过相应时限,需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五条临时用电的管理由电气主管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
施的安全、完好。
第六条对现场临时用电供电盘、箱进行统一编号,加锁保护;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应装有电能计量表。
第七条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使用,由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主管单位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逾期不改,予以停电。
第八条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要求
1、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实施。
2、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用电电源、电气元件和供电线路必须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电及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先办理停送电作业票,然后由电气主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4、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5、临时线路架空时,施工区域内部高度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高度不得低于5米,如需从地面经过,必须穿管保护,且地面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警示。
6、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
7、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作业时,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8、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电气主管单位做断电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安环部。
第九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电气主管单位拆除临时用电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单位负责,并上报安环部处理。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票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需认真填写、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环部会同电仪厂、电石厂共同制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