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律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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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律师完整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律师完整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方(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_____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一: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章:股东二: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章:股东三: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元):出资比例:签章:(依据实际情况按情况添加股东信息)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提案权;(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允许;不允许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允许转让。

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模板

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模板

---[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号码]网址:[律师事务所网址]---[出具日期]致:[公司名称][公司地址][公司电话][公司传真][公司邮箱]---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名称]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章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本所律师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就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二、审查范围本所律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审查:1.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符合《章程指引》的要求;3. 公司章程的内容是否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4.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审查结果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 公司章程的制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章程指引》的要求;3. 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4.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四、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 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指引》的要求;2. 公司章程的内容合理、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3. 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合法、合规。

五、声明1.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发表意见;2.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循了诚实信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均以截至[出具日期]前的规定为准。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草拟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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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__共同投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公司宗旨:致力于________,追求卓越,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贡献力量。

第二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3. 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5.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2.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3. 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谋取非法利益;4. 接受公司监督,执行公司决议。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

第四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五条本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公司章程的律师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律师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客户:根据您的委托,我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的章程进行了审查,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我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的章程的各项条款进行了全面审查。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是公司法规定的必备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等事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制定合理、合法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对贵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时,我律师事务所特别注意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的章程的组成结构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包含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公司组织结构、公司经营范围等基本内容。

通过审查贵公司的章程,我们发现其组成结构合理,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我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的章程的经营管理规则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组成、职权、责任等事项,以及公司的决策程序、负有特殊职责的董事或者经理的选举、任免等规定。

通过审查贵公司的章程,我们发现其经营管理规则合理,明确了各个董事和经理的职权和责任。

最后,我律师事务所对贵公司的章程的股东权益保护规定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

通过审查贵公司的章程,我们发现其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合理,能够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经我律师事务所审查,贵公司的章程在组成结构、经营管理规则和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司章程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以保证其有效性。

在修改、更新公司章程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再次感谢您对我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此致敬礼XXX律师事务所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作为公司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具有重要的权利约束和授予作用。

一个完备而可操作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规范运作和保护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中很多公司章程都是填空式的标准文本,导致公司内部制度结构雷同,公司章程无法发挥作用。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该检视现行公司章程内容,予以增、删、修订,全面改版。

本示范文本是基于2013年12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律师的执业经验,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起草,仅供参考。

本文适用于非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常见组织机构进行规定。

如果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其他形式,应相应修改。

本文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并列入公司法的部分重要规定,方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其权利义务,无需另行查阅公司法。

如果公司有特殊需求,应委托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修改与完善。

最终成稿后,应当删除红色或者斜体字体内容。

第一章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为“公司”,住所待填写。

第二章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内。

如果属于这些项目,应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规定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第四章规定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被取消,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也被取消。

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

但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

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律师提供)详细、公平版公司章程范本

(律师提供)详细、公平版公司章程范本

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3)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第四章公司资本 (3)第一节出资 (3)第二节增、减资和股权回购 (4)第五章股权转让及退出 (5)第六章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 (7)第一节股东出资证明 (7)第二节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8)第七章股东会 (12)第一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第二节股东会的召集 (13)第三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4)第四节股东会的召开 (15)第五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第八章执行董事 (21)第九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第十章法定代表人 (24)第十一章监事 (24)第十二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5)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27)第一节财务会计 (27)第二节利润分配 (28)第十四章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29)第一节公司合并、分立 (29)第二节组织变更 (30)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30)第十六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30)第十七章公司通知与公告 (32)第一节通知 (32)第二节公告约定 (33)第十八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2条本公司系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权利及职权、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4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5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或者收购其他公司。

第6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7条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范本

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范本

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范本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章程的制定依据本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本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公司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的组织形式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出资方式公司的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和知识产权出资等。

第八条公司的合作期限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公司董事会1.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为_____________人。

3. 董事的任职条件及选拔方式由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条公司监事会1.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2.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人数为_____________人。

3. 监事的任职条件及选拔方式由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经理1. 公司设立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

2.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大会1. 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2.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享有表决权及其他权益。

3.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程序和表决方式等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司按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进行分红,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三章:章程的修改与解释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1. 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股东代表齐集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律师范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住所:公司由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股东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证。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 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即将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允许予以补 发。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作为出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名 称( 姓名) 认缴出资 额 实缴出资 额 认 缴 期 限 出 资 时间出 资 方 式 出资方式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依法转让部份或者全部出资;(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义务:(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55中外合资公司章程(律师已审核)

55中外合资公司章程(律师已审核)

合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合资公司名称】合营各方(详见第三条)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制订合资公司章程(“合资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合资公司”)。

住所:。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分别为:中方股东【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一】,中国公民,身份证号:;【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二】,中国公民,身份证号:;【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三】,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外方股东【领投方名称】,一家依据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领投方”);【跟投方名称】,一家依据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跟投方”)。

【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一】和【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二】以下称为“创始股东”;创始股东和【合资公司现有股东三】以下称为“原股东”;领投方和跟投方以下称为“本轮投资人”;公司、本轮投资人和原股东以下分别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合资公司章程中“中国法律”是指中国届时有效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文件、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决定、政策性文件等。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资公司宗旨: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基础上,合资各方实现互利、互盈的宗旨。

第七条合资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第九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合营各方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认缴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如下: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元,人民币)合计100.00%第十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付。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本示范文本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旨在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提供参考。

本文同时包含律师的批注,以便于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请注意,该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一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名称为“XXX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批注:公司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与已经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第二条公司地址第二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住所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律师批注:公司的住所地址应当清晰明确,方便相关机构和合作伙伴查找和联系。

第三条经营范围第三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业务、XXX业务等,并且可以依法扩大或缩小经营范围。

律师批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列出公司预计从事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注册资本第四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整,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

律师批注: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第五条法定代表人第五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担任期限为XXX年。

律师批注: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进行指定。

第六条出资人第六条示例文本:本公司的出资人由以下股东组成: 1. 股东一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2. 股东二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3. 股东三姓名,认缴出资XXX万元。

律师批注:应当明确列出公司的出资人,包括其姓名、认缴出资数额等信息。

第三章: 公司组织结构第七条董事会第七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XXX为董事长,董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律师批注: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监事会第八条示例文本: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X为主席,监事人数不少于XXX人。

有限公司章程2023律师整理版

有限公司章程2023律师整理版

有限公司章程2023律师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三条注册地址本公司注册地址为XXX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大厦XXX层XXX室。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XXX、XXX、XXX等。

第五条公司宗旨本公司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管理为保障,以员工为基础,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公司期限本公司期限为XXXX年。

第二章股权第七条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士:(表格省略)第八条股权比例公司股权分配比例如下:(表格省略)第九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对公司重大决策提出异议或者建议;2.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3.参与公司决策;4.决定公司的改制、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第十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应履行如下义务:1.向公司出资;2.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3.不得挪用公司资产;4.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第十一条股东会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1.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由董事长决定;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应当行使包括表决在内的股东权利。

每个股东享有一票表决权;3.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全体出席股东同意或者全体股东的同意的事项,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后方能通过;4.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方式:表决有投票和无投票两种方式,表决结果按出席股东所占表决权比重计算;第十二条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组成;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3.董事会的工作程序:董事会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开,时间、地点、议程以通知书形式通知董事们;4.董事的选举: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章程范本律师审核版

公司章程范本律师审核版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签署时间:签署地点:有限公司章程1.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2 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3 公司英文名称为:1.4 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职务是。

1.5 公司主营:2.公司股东2.1 公司股东是指在册的股权持有者,公司只承认登记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所有人,杜绝一切争议。

本公司股东共四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分别如下:2.2 股权代理,如一股权不可分割地由数人共有,数名共有人应向公司提交共同签署的代理委托书,由指定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

对于应该向公司缴纳或续缴的出资,该数名共有人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3.1 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代表其所持有的股权。

任何出资未完全缴纳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3.2 未履行、逾期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瑕疵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每日按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上述责任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管因其未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造成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应对公司承担责任。

3.3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证明为标志。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际履行出资部分所代表的股权比例行使股权。

3.4 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告之其于30天内(补充)缴纳出资或返还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完全)缴纳或返还出资,即丧失未缴纳或未返还(部分)出资所代表股权。

该(部分)出资由其余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其他人认缴。

公司章程_律师(3篇)

公司章程_律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设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公司股东分为发起人和出资人。

第十一条发起人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设立公司作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出资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购买公司股份或者认缴公司出资的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隐瞒或者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第二十二条临时会议由以下情形之一提议召开:(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三)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

公司章程律师整理版

公司章程律师整理版

公司章程律师整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2、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3、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4、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5、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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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一、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1.1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2 公司所在地及注册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二、公司性质和业务范围2.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三、注册资本和股权变更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由发起人以货币、资产等形式出资。

3.2公司的股权可以进行转让。

转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公司治理和决策机构4.1公司的治理机构为董事会和监事会。

4.2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下设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4.3监事会是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的机构,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的行为,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

五、公司财务和分红政策5.1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2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经董事会决定是否分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分配方案。

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6.1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所有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6.2股东大会应于每年一次召开,由董事会召集,或由股东中一定比例的股东发起。

6.3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记录。

6.4公司董事会负责召开和决策日常管理事项,董事会的决议应当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作出书面记录。

七、公司解散和清算7.1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1)主管部门撤销公司的执照;(2)股东决定解散公司;(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公司解散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剩余资产。

八、章程修订和补充8.1公司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但修订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备案。

8.2公司章程有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可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进行补充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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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易法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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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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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章程样本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章程样本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外合作公司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参考格式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释义一、在本章程中“法规”Act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股份资本和权利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留置权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股份转让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股份过户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股份的没收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股票与证券的转换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资本的变更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四十一、经特别决议,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为或根据法律所核准、同意和规定的任何附带条件而裁减股本,偿还资本准备基金或股份溢价帐户.股东大会四十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每年应召开一次公司股东年会.年会以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应称为临时股东大会.四十三、只要认为恰当,任何董事均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经董事提请召开,或如无董事提请,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提请人提请召开.四十四、根据公司法有关特别决议以及简短通知的决议,至少应在14天前通知送出或认为送出之日除外,但包括通知送达之日向有权从公司得到此种通知的人士发放通知,说明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如果是有关特别议题,还应说明议题的大概性质.四十五、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必须都是特别议题,股东年会讨论的议题,除公布股息、审核帐目、资产负债表和董事会报告及审计报告、选举董事以填补退休空缺、任命审计员和确定其酬金等之外,也都如此.股东大会程序四十六、在大会讨论议题时,如出席大会的股东未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不能处理任何议题.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两名股东亲自到场即构成法定人数.按本章程的意见,“股东”包括代理出席人或法人股东代表.四十七、如在开会时间过后半小时内出席会议的人仍达不到法定人数,且本次会议是经股东提请召开的,则此次会议应当解散;在其它情况,会议应延期到下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召开,或延期至董事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四十八、董事会如有董事长,应由他作为主席主持每次的公司股东大会,如果没有董事长,或如果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内他没有出席会议或他不愿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推选他们当中的一员作为会议主席.四十九、经达到法定人数大会的批准主席可以,如经大会指示主席应该,随时随地中止会议,但除了上次会议遗留未决的议题外,延期大会不得处理任何议题.如果大会延期长达30天或以上,如同初次开会一样必须送发延期会议通知.除上述规定外,不必因延期会议或因在延期会议上处理的事务而送发通知.五十、凡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均应通过举手表决予以决定,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刚宣布结果后:1.由主席要求投票表决;2.由最少3名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要求投票表决;3.由占出席会议具有投票权的股东的总投票权10%或以上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或4.由出席大会且持有公司附有投票权股票,所交付股款总数不少于所有附有投票权股票股款10%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除非由此要求投票表决,否则将由大会主席宣布一决议经举手表决一致或多数通过,或被否决,并将结果记录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册中,作为确证,而赞成或反对决议的人数或比例则不用说明.投票表决要求可以撤回.五十一、如果正式要求投票,大会主席应决定立即或在休息或休会或其它情况之后以某种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作为要求投票表决那次大会的决议,要求选举大会主席或要求休会的投票则应立即进行.五十二、不论是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如果表决票数相等,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大会的主席有权再投一票或投决定性的一票.五十三、根据目前某类或某些种类股票所附的权利或限制规定,在股东会议或某些股东的会议上,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亲自或由人代理或由律师参加表决,在举手表决时,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一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或其律师或其它正式授权代表可就他所持的每一份股投一张票.五十四、如果是联合股东,排列第一的联合股东所投的票,不论是亲自或由人代理,应被接受而排除其它联合股东的投票;投票顺序应按股东名册的登记顺序而定.五十五、精神不健康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根据有关精神失常的法律予以处理的股东,在举手或投票表决时,可由其监护人或对其财产具有合法管理权的其它人投票,此种监护人或其它人可由代理人或律师代理投票.五十六、在未缴清所催缴的股款或其它目前应付公司的与股份有关的款项之前,任何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均无投票权.五十七、除在进行投票的大会或延期会议上提出之外,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任何质疑,凡未在此种会议上被否决的投票均为完全有效.任何及时提出的质疑均应提交大会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终和确切决定.五十八、委托代理文书应作成书面,用普通或通常格式,由委托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可盖公章或由一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代理人可以但不必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委托代理文书应被视为授权要求或附议要求投票表决之正式文件.五十九、如要表明股东投票赞成或反对一个决议,委托代理文书应按以下或依情况而按近似以下的格式作成:我/我们,姓名,身份等,是上述公司的股东,特在此委托×××如律师事务所等的×××,或他无法接受委托,则委托×××的×××,为我/我们的代理人,代表我/我们为我/我们在×××年会或临时大会,视情况填写19××年×月×日所举行的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其任何延期会议上投票.于19××年×月×日签字.本文书用于赞成/反对决议.注:划掉其中不赞成的一项.除非另有指示,否则代理人可以按他的意愿投票六十、委托代理文书和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书,如果有,一经签字或业经公证的授权文书副本应当在代理投票人参加的大会或延期会议召开48小时之前,或,如果是投票表决,在规定的投票时间24小时之前呈送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处,或呈送到会议通知书中专门规定的新加坡的其它某个地方,如不送达,委托代理文书应视为无效.六十一、尽管投票前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或文书或制作文书的授权被撤销,或文书有关的股份被转让,如果在文书所使用的大会或延期大会召开前,公司注册登记处尚未接到有关上述此种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按照委托代理或授权委托文书条款规定而进行的投票应视为有效.董事:任命,等六十二、公司首届股东年会上所有的董事均应辞职,在以后所有下一年的年会上三分之一的现任董事,或,如果董事数目不是3或3的倍数,则近似三分之一,应当辞职.六十三、辞职的董事可连选连任.六十四、每年辞职的董事应为从上一次当选以来任职最久的董事,但如同时当选,谁应辞职应除非他们自己相互达成协议通过抽签决定.六十五、在董事辞职的会议上,公司可挑选一人填被空缺,如果没有人选,辞职董事如果自荐参加连选,且根据公司法其有资格作为董事任职,该董事应被视为已经当选,除非在该会议上明确决定不填补空缺,或除非将连选该董事的决议交大会讨论而未被通过.六十六、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随时增加或裁减董事人数,并还可决定增加或减少的人数如何轮流去职.六十七、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且随时,任命董事,以填补正常空缺或作为新添董事,但董事总数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的数目.如此任命的董事只能任职到下一届股东年会,届时可以连选,但不得被当做在该大会上应轮着辞职的董事予以考虑.六十八、经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满前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且可经普通决议通过任命他人接替其职务;如此被任命的人应在他所替代的董事应辞职的相同时间辞职,如同他是和被他替代的董事是在同一天当选董事一样.六十九、董事的报酬应随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该报酬应被视为每天在自然增长.董事还可因往返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股东大会或参与公司有关的事务所发生的旅费、住宿费、以及其它正常费用而得到补偿.七十、董事的持股资格可以经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决定.七十一、如果董事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免去董事职务:1.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作为董事;2.出现破产或与他的债权人签订了任何协议或和解协议;3.根据公司法所作出的命令被禁止作为董事;4.根据第148、149和155条的规定无资格作为董事;5.精神失常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按有关精神错乱的法律予以处理;6.根据第145条规定,身公司递交了辞职通知;7.未经董事会同意6个月以上未参加该期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8.未经公司董事大会的批准,担任了公司其它有收益的职务,常务董事或经理除外;或9.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签订的或旨在签订的合同发生权益牵连,并未按公司法所规定的方式公布他的权益的性质.七十二、公司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应当支付公司创立和注册登记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可行使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不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公司权力,但不得与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按上述章程和规定制定的条例相悖;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了任何条例均不得使董事会先前所制定规定失效.七十三、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权力,如借贷,用公司企业、财产、和未催缴的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作抵押或抵帐,以及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不论是不附留置权的或是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债务、义务或责任的债券.七十四、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在新加坡之外使用正式印鉴和与分公司注册登记有关的权力.七十五、董事会可随时通过授权任命公司、商号、个人或团体,不论是由董事会间接或直接提名,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期限内和根据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担任公司的代理人,为达到。

公司章程律师范本(三个股东)

公司章程律师范本(三个股东)

公司章程律师范本(三个股东)公司章程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公司宗旨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宗旨: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国家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好的经济效益,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照章纳税、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 。

第三章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第四条经营范围: 。

第五条经营期限: 。

第四章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第七条公司共三名股东。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实缴出资额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万元)Xxx 货币 51%货币货币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1公司章程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

第九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4、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6、转让出资或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股东的义务:1、关注社会利益,以体现公司的社会价值,股东及管理者均不得利用公司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业务;2、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5、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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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第五条公司住所:邮政编码: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3、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4、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5、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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