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交通行政代履行决定催告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履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催告书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号

我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号),已于年月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日内(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日

执法机关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九州路办事处五楼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