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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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1、安全管理技术教育培训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2、为保证安全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3、凡新吸收或调换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进入本岗位任职。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应参加劳动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进行相关安全技术教育,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机电及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施工生产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
(5)粉尘、毒气的危害和防护。
(6)执行入场教育,现场教育和岗位教育等专项教育制度。
6、各工种人员接受培训教育时间为:
(1)企业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2)企业法人代表,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受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
(3)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受教育不少于40学时。
(4)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受教育不少于20学时。
(6)其他复岗、换岗、转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不少于20学时。
(7)入场三级教育培训时间分别为公司级不少于15学时,项目级不少于15学时,班组级不少于20学时。
7、企业管理人员除接受单位以外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外,还应接受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8、企业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应编制每年内部教育培训计划,按计划向相关各类与安全有关人员进行内部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