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工薪酬税会差异分析及案例讲解
内容大纲
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
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
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
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
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税会差异
六、股份支付的税会差异
七、综合案例
一、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税会差异
(一)会计规定
(二)税收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国税函2009年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但是,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福利费)。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上:没有合理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汇算清缴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如果只预提未实际发放的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税收:实际发生原则
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上确认的累积带薪缺勤费用,税法上应当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的退休人员工资和补贴,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与应税收直接支付给
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属于劳务费用,作为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 属于工资薪金的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按照福利费的扣除标
准处理(税会差异)
入不相关。

比会计上的职工薪酬范围小的多。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扣除基数:是“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三项经费本身以及四险一金。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子女教育补贴,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但是税法上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产生税会差异。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财税2018年51号)【注】超过部分,当年纳税调增,会计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案例】
甲企业某年应支付管理人员合理的工资、薪金为58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实际支付工资370万元(其中:含福利部门人员工资20万元)、年终奖25万元、加班费20万元、补贴5万元、当地规定标准的“五险一金”2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除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为34万元、16万元和8万元。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58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58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504 万元(370+25+20+5+26+34+16+8)
贷:银行存款504万元
税收处理:
五险一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属于社会保险费。

工资薪金总额=370-20+25+20+5=4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0+34=54(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6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8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案例】
甲软件生产企业某年发放的管理人员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工会经费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其中:职工培训经费4万元);另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12万元、补充医疗保险8万元。

【案例解析】
税收处理:
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限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了35万元,需要调增所得额为:35万元-28万元=7万元;
软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所以支付的4万元培训费可以全额
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实际发生了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200×2%=4(万元),实际发生3.5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了12万元,需要调增所得额:12万元-10万元=2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扣除限额:200×5%=10(万元),实际发生了8万元,不需要调整。

综上分析,上述费用应调增所得额为:7+2=9(万元)。

二、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
(一)辞退福利:是企业为了终止与职工的雇佣关系付出的代价。

会计规定:企业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税收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属于经营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案例】
学天海公司为一家空调制造企业,2015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学天海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并已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

计划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柜式空调生产车间的职工。

辞退计划已于当年
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

2015年12月31日,企业预计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名,预计补偿总额为1400万元。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4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400万元
税收处理:
允许作为经营费用税前扣除。

三、离职后福利的税会差异
(一)离职后福利:是指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税会差异分析:看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是否超过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

(二)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
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比如:养老金,企业按照规定向养老基金交了之后不再承担义务了,养老基金运营过程中会产生风险,物价会上涨,等到职工退休以后能领取多少养老金,领的钱够不够养老的,和企业没有关系了。

会计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应当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财税〔200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
甲企业为管理人员设立了一项企业年金:每月该企业按照每个管理人员工资的5%向独立于甲企业的年金基金缴存企业年金,年金基金将其计入该管理人员个人账户并负责资金的运作。

该管理人员退休时可以一次性获得其个人账户的累积额,包括公司历年来的缴存额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

公司除了按照约定向年金基金缴存之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既不享有缴存资金产生的收益,也不承担投资风险。

2015年按照计划安排,该企业向年金基金缴存的金额为1 000万元。

要求:编制甲企业与该年金基金缴存有关的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10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100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社会保险费 依据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四险一金”准予扣除
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9年27号)
【注】如果投资者也是职工,那么补充保险也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因为投资
者不属于企业这个纳税主体的一员,支出与企业取得的应税收入不是直接相关
商业保险费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
外保险费、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费,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52号)
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包括差旅意外综合险),不得扣除。

【注】企业还应当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三)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会计规定:
设定受益计划按照4步法模型处理:
(1)确定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确定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3)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4)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税收规定:
税收中对设定受益计划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
甲企业2015年末进行精算重估的时候发现折现率已经变为8%,假设不考虑计划资产回报和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甲企业由于折现率变动导致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的增加额共计500万元。

要求:编制2015年末甲企业有关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的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借: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重新计量——精算损失5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500万元
【注】
负债增加或损失增加,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增加,对方科目就是其他综合收益,反之亦然。

以后各年,以此类推。

税收处理: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四、短期薪酬的税会差异
(一)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

会计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收规定:实际支付原则。

【案例】
学天海公司某月应发工资156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10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360万元。

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和8%计提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确认了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发放工资时,收回各项代垫的款项95.4万元,代扣代缴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编制学天海公司当月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1215万元【1000+1000×(10%+8%+2%+1.5%)】制造费用--应付职工薪酬243万元【200+200×(10%+8%+2%+1.5%)】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437.4万元【360+360×(10%+8%+2%+1.5%)】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560万元
——医疗保险费156万元【1560×10%】
——住房公积金124.8万元【1560×8%】
——工会经费31.2万元【1560×2%】
——职工教育经费23.4万元【1560×1.5%】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560万元
——医疗保险费156万元
——住房公积金124.8万元
——工会经费31.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23.4万元
贷:银行存款1700万元
其他应收款(收回各项代垫的款项)95.4万元
应交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税收处理:
符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二)非货币性福利
会计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成本计量。

1.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先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再按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以外购商品发给职工的,应当先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发放时直接转销商品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收入和成本。

一般无税会差异。

【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笔记本电脑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共有职工200名,其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某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 000元的高级笔记本电脑和外购的每部不含税价格为1 000元的手机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

该型号笔记本电脑的售价为每台14 000元(不含增值税)。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170台×14000元/台×(1+13%)】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 2 689 400 含税: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474 600 含税:【30台×14000元/台×(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
实际发放笔记本电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 164 000(转销余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800 000 (200台×14000元/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4 000 (200台×14000元/台×13%)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200台×10000元/台)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甲公司决定发放手机非货币性福利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192 100 含税:【170台×1000元/台×(1+13%)】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33 900 含税:【30台×1000元/台×(1+13%)】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26 000
购买手机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手机200 000 (200台×1000元/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 000 (200台×1000元/台×13%)
贷:银行存款226 000
实际发放手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26 000 (转销余额)
贷:库存商品--手机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 000
税收处理:
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折旧的公允价值或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一般无税会差异。

【案例】
2015年甲公司为总部各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60名,每人提供一间自建单位宿舍免费使用,同时为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10名每人租赁一套公寓。

假定每间单位宿舍每月计提折旧1 000元,公寓月租金为10 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编制学天海公司每月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会计分录。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60 000 (60间×1000元/月间+10套×10000元/月套)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60 000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60 000
贷:累计折旧60 000 (60×1000)
其他应付款--租金100 000 (10×10000)
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租金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税收处理:
符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补贴就是企业付出的代价,应当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职工取得补贴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
且如果职工提前离开则应退回部分补贴,企业应当将该项补贴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合同中未规定职工取得补贴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
当将该补贴直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相当于对职工以前服务的补偿,不以取得职工未来服务为前提)
一般无税会差异。

【案例】
2015年5月学天海公司购买了100套全新的公寓拟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该公司共有100名职工,拟向80名直接生产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00万元,向职工出售价格为每套80万元;拟向20名管理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80万元,向职工出售价格为每套150万元。

假定该100名职工均在2015年12月1日购买了公司出售的住
房,售房协议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后必须在公司服务15年。

不考虑相关税费。

【案例解析】
会计处理:
出售住房时:
借:银行存款94 000 000 (80×800 000+20×1 500 000)长期待摊费用--职工住房补贴22 000 000 (80×200 000+20×300 000)
贷:固定资产116 000 000 (80×1 000 000+20×1 800 000)按照直线法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住房补贴88 888.92(80×200 000÷15÷12)
管理费用--职工住房补贴33 333.33(20×300 000÷15÷12)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22 222.25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22 222.25
贷:长期待摊费用122 222.25
税收处理:
符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三)带薪缺勤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累积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如年休假等)。

会计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即企业承担的义务)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

未来期间,若职工行使了带薪缺勤权利(即休假),或者因未行使了带薪缺勤权利而导致企业现金支付的,或者职工未行使了带薪缺勤权利且企业也无需现金支付的,应当终止确认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支付现金或冲回原确认的成本费用。

税会差异。

2.非累积带薪缺勤: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累积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如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会计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也就是说,在职工实际发生带薪缺勤的期间视同出勤发工资,因此,不必额外作的账务处理。

一般无税会差异。

丙公司共有100名职工,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

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采用后进先出法,未使用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

2014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

根据过去的经验预计2015年有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各部门经理每人将平均享受6.5天病假,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2015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门经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另外的10名只享受5天病假。

【案例解析】
(1)2014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
由于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所以预计2015年有50名职工将不会使用2014年未使用的2天,这部分企业不需要承担义务,无需确认成本费用,只需要确认50名各部门经理每人将使用2014年未使用的病假天数:6.5天-5天=1.5天
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50人×1.5天×300元=22500元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22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22 500
税收处理:
由于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2015年12月31日:
对已经使用的带薪缺勤支付现金,作废的部分按照未来适用法冲减成本费用,同时终止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22 500
贷:银行存款18 000 (40人×1.5天×300元)管理费用 4 500 (10人×1.5天×300元)税收处理:
由于管理费用未实际发生,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纳税调减。

(2)若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则企业应当预计全部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承担的义务金额。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60 000(100人×2天×3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 000
税收处理:
由于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丁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即每个月有1天),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2个日历年度,休假采用先进先出法。

在第2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

该公司共有100名职工,假设均为生产人员。

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2 000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

2014年1月所有职工均没有休假,2014年2月所有职工均休了1天假,2015年12月31日,所有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属于2013年度的带薪休假。

【案例解析】2014年1月:
会计处理:
1月工资=100人×2000元/月=200000元
1月累积带薪缺勤工资=1100人×1天×100元/人.日=10000元
企业应当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
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21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月工资)200 000
——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1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月工资)2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税收处理:
由于计入生产成本,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2014年2月:
会计处理:
由于所有职工均休了1天假,因此当月无需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2月工资=100人×2000元/月=200000元
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2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月工资)20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月工资)200 000
贷:银行存款200 000
税收处理:
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
2015年12月累积带薪缺勤工资=100人×5天×100元/人.日=50000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50 000
贷:银行存款50 000
税收处理:
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

(四)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注】与股利分配的区别。

【案例】
丙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丙公司将其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为丙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

该奖金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

2015年12月31日止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丙公司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分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3%。

丙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2.5%(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5%)。

20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金额为2015年度税前利润的2.8%(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7%),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影响。

【案例解析】
2015年12月31日:
会计处理:
尽管支付额是按照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税前利润的3%计量,但是业绩却是基于职工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

因此,丙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应按照时间长度的一半,即税前利润的:2.5%×50%=1.25%来确认负债和成本及费用(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5%),2015年12月31日确认一半年度的利润分享金额,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在2016年6月30日予以确认。

应付生产人员职工薪酬=10 000 000×50%×1%=50000元(2015年的一半)
应付管理人员职工薪酬=10 000 000×50%×1.5%=75000元(2015年的一半)
借:生产成本——应付职工薪酬50 000
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7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125 000
税收处理:
由于该支出未实际发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125 000元。

2016年6月30日:
会计处理:
确认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7%)
应付生产人员职工薪酬=10 000 000×1.1%-50 000=60000元(2015年的另一半)
应付管理人员职工薪酬10 000 000×1.7%-75 000=95000元(2015年的另一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