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解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地试验室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组建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在施工现场对交通建设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或抽检。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指公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改造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地试验

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并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实际需要或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九条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重点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其它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监站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等,具体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

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有效文件(指标准、规范、试验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第十四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

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资格要求为:

(一)授权负责人需从事试验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须持有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需具有省交通运输厅核发的试验检测员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按施工合同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8人;2亿元以上的至少10人。

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按上述要求减半配备。

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要求:

(一)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和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二)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三)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四)试验室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第十九条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前,不准对被授权的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或调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