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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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9•【文号】财办库[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的通知财办库[2015]36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2012-2014年)协议》已到期。

财政部将于近期组建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

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有关规定,具备国债承销或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参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

为此,请具备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或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总行发文形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银行应填写《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将其作为书面申请文件附件,并于2015年3月25日前将书面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现金管理处单大栋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编:100820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现金管理处黄西莹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编:100800附件: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申请表财政部办公厅2015年3月9日附件:2015-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申请表机构名称:是否申请参与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是()2014年期末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相关资格情况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甲类()乙类()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是()备注: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注: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_财政现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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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81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81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81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30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2月20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77%;按半年付息,每年2月20日、8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47年2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4月21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4月24日进行分销;4月26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4月21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18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30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所对应的全价(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98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98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98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九期)国债(1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5月4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3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8年5月4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40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6月7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6月8日进行分销;6月12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6月7日上午10:35至11:3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15个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6月8日前(含6月8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日期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7109—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23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财库〔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87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5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4月1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13%;按年付息,每年4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4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6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5月10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5月11日进行分销;5月15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5月10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7107—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23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26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

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国库业务

国库业务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30周年有奖知识竞赛试题1985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正式颁布,《条例》赋予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神圣职责。

30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依法履职,从严治库,以提升国库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主线,完善国库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圆满完成了各级政府预算收支任务,有力促进了西安市经济发展,在提高政府预算执行效率、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更好地向市民宣传国库知识、国库业务,让群众了解国库,走近国库,关注国库,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特联合西安晚报推出“人行经理国库30年”有奖知识竞赛,竞赛内容涵盖人民银行经理国库30年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国债管理、财政税务等多方面内容,欢迎社会公众和广大读者积极参与。

一、单项选择题1、国库是负责办理()的专门机构。

A.国家预算资金收入和支出B.国家信贷资金收入和支出C.国家预算资金收入D.国家预算资金支出2、国库机构按照国家()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A.税收B.财政C.行政D.金库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A.1983年B.1984年C.1985年D.1986年4、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体现了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

A.银行的银行B.国家的银行C.发行的银行D.以上三者5、储蓄国债的发行对象是()。

A.机构投资者B.个人投资者C.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D.境外投资者6、以下哪种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A.工资支出B.购买支出C.转移支出D.零星支出7、国库现场监督管理是指对国库业务办理的合规性、()和国库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监督。

A.账务组织的真实性B.国库资金的安全性C.会计核算的准确性D.档案管理的完整性8、资产类科目包括( )。

A.中央预算支出、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B.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C.地方预算支出、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D.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54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54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54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3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1月19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77%;按年付息,每年1月19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0年1月19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2月22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2月23日进行分销;2月27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2月22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3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80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2月23日前(含2月23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85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85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85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六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5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11月17日招标,11月20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11月20日进行分销,11月22日起上市交易。

(三)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67年1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四)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11月17日上午10:35至11:35。

(五)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二)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为35个标位。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11月20日前(含11月20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9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9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9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2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9月14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5%;按年付息,每年9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9年9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8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10月18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10月19日进行分销;10月23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10月18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05%。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位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15个和2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10月19日前(含10月19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2015年度中国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015年度中国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015年度中国债券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摘要2015年,债券市场增量和规模快速扩大,全年发行规模达22,3万亿元,同比增长87.5%,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量达到21.0万亿元。

全市场托管总量达47.9万亿元,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量达43.9万亿,成交量同比大幅增长,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累计成交608.8万亿元,同比增长101.3%。

全年债券收益率曲线大幅下移,信用类债券融资规模大幅增加。

债券市场对内放松管制与对外开放并行,机制与产品创新不断,市场基础设施间差异化竞争有序进行,形成改善服务、提高市场效率的良性发展格局。

同时信用违约事件增加,主体和券种范围都有所扩大。

一、债券一级市场基本情况(一)债券市场发行量2015年全国债券市场发行量大增。

全国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共计22.3万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87.5%。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量达到21.0万亿元,占债券市场总发行规模的95. 04%,同比增长81.3%。

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共计1144只,发行量10981.72亿元,同比增长186.16%。

上海清算所累计发行登记债券10716只,总计11.17万亿元,同比增加101.39%(二)债券市场托管量2015年,全国债券市场托管量总计47.9万亿元,同比增长33.48%。

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量为43.9万亿元,同比增长32.30%,占市场总托管量的91.65%。

上海清算所截止年末的托管量为10.33万亿元,较去年年底增长85.60%。

(三)一级市场品种结构2015年发行量占比较大的债券品种有:同业存单、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债和超短期融资券。

同业存单累计发行5.30万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490.22%。

地方政府债发行量为3.84万亿元,较去年发行量同比增长858.77%。

政策性银行债共计发行2.58万亿,同比增加12.23%,规模占比较去年下降。

超短期融资券累计发行2.30万亿元,同比增加109. 57%,发行规模占比较去年略微上升。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则是( )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则是( )原则。

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则是( )原则。

A. 全面履行B. 协作履行C. 诚实信用D. 实际履行答案:答案:C分析:答案:C解析: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应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拿下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同的签订目的。

锦利原则是一个抽象展枝的概念,是人们在合同履行标准规范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

履责三项则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但不属于道德规则。

3、多选题(19分,每题1分)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 )。

A. 商誉B. 土地使用权C. 盈余公积D.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答案:A|D解析: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一些不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资金缺口等。

2.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包括( )。

A. 清收处置B. 贷款转让C. 贷款重组D. 不良资产证券化答案:A|B|C|D解析: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包括清收处置、贷款重组/债务重组、贷款核销、贷款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

近年来,监管政策一直积极鼓励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局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要求,利用拨备充足的有利条件,在严格优质资产分类基础上,综合运用核销、现金清收、批量转让等方式,加大不良贷款补救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等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推动已签约房地产项目尽快落地。

3.下面关于授信集中度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B.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C. 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D.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答案:A|C|D解析:项,《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内部和股东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本息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本息的50%。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17]18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26【实施日期】201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83号)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建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数量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55家(根据情况可少于55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15家(根据情况可少于15家)。

二、报名要求自愿接受《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见附件1)条款约定的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其中,报名机构如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且2015年-2017年上半年综合排名(见附件2)位于前30名(含第30名),可报名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候选成员。

报名机构应于2017年11月24日前(含11月24日)将加盖本机构公章(骑缝章)的下列报名材料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报名时间以财政部国库司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一)2018-2020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报名表(见附件3,需单独加盖公章);(二)本机构概况;(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报名材料相关内容如与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不符,以监管部门为准。

报名材料准确性等情况将作为评审依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参考。

三、选择方法及数据口径(一)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候选成员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28号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28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十四期)国债(5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7月13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3.47%;按年付息,每年7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7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360亿元,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8月9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8月10日进行分销;8月14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8月9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8月10日前(含8月10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7.02.16
•【文号】财库[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
规则的通知
财库[2017]60号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
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行为,促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健康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了《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财政部人民银行
2017年2月16日附件:2017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结算应急指令书。

财政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8•【文号】财库〔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启用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1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作家协会,共青团中央,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新版中央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为新国库支付系统)将于近期投入使用。

经研究协商,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作家协会、共青团中央三部门为第一批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部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试点部门要按照《新国库支付系统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定(试行)》(附件1)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包括预算指标管理、用款计划管理、额度管理、资金支付管理、信息更正与资金退回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管理以及电子凭证管理等有关业务。

二、按时完成新旧系统切换试点部门、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按照《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切换方案》(附件2)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由现行国库支付系统向新国库支付系统的切换工作,自9月28日起,试点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分期迁移至新国库支付系统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部门、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提高对启用新国库支付系统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期间各项业务正常办理。

各业务方要加强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 《新国库支付系统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规定(试行)》2. 《新国库支付系统上线切换方案》财政部2017年9月28日。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确认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确认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确认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财办库[2006]332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确认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的通知(财办库[2006]332号)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自愿申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名单(附后)。

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名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名单┌──┬───┬─────────────┬───┬───┬─────────────┐│序号│ 代码│机构名称│ 序号│ 代码│机构名称│├──┼───┼─────────────┼───┼───┼─────────────┤│ 1│ 100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 1037 │宁波市商业银行│├──┼───┼─────────────┼───┼───┼─────────────┤│ 2│1002 │中国农业银行│28│ 1041 │徽商银行│├──┼───┼─────────────┼───┼───┼─────────────┤│ 3│ 100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 1054 │南通市商业银行│├──┼───┼─────────────┼───┼───┼─────────────┤│ 4│ 100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 1055 │长沙市商业银行│├──┼───┼─────────────┼───┼───┼─────────────┤│ 5│ 100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 1059 │南昌市商业银行│├──┼───┼─────────────┼───┼───┼─────────────┤│ 6│ 1006 │中信银行│32│ 1062 │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1007 │中国光大银行│33│ 1063 │武汉市商业银行│├──┼───┼─────────────┼───┼───┼─────────────┤│ 8│ 1009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 1075 │大连市商业银行│├──┼───┼─────────────┼───┼───┼─────────────┤│ 9│ 101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5│ 1084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10 │ 10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 1100 │恒丰银行│├──┼───┼─────────────┼───┼───┼─────────────┤│ 11 │ 101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7│ 1102 │太原市商业银行│├──┼───┼─────────────┼───┼───┼─────────────┤│ 12 │1013 │深圳发展银行│38│ 1092 │淄博市商业银行│├──┼───┼─────────────┼───┼───┼─────────────┤│ 13 │ 101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 1095 │洛阳市商业银行│├──┼───┼─────────────┼───┼───┼─────────────┤│ 14 │ 1015 │北京银行│40│ 1106 │东莞市商业银行│├──┼───┼─────────────┼───┼───┼─────────────┤│ 15 │ 1016 │上海银行│41│ 1107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16 │ 1017 │南京市商业银行│42│ 110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1020│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3│ 5003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18 │ 1021 │天津市商业银行│44│ 500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19 │ 1022 │石家庄市商业银行│45│ 50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0 │ 1023 │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 1031 │深圳市商业银行│├──┼───┼─────────────┼───┼───┼─────────────┤│ 21 │ 1025 │济南市商业银行│47│ 1039 │贵阳市商业银行│├──┼───┼─────────────┼───┼───┼─────────────┤│ 22 │ 1026 │青岛市商业银行│48│ 1027 │珠海市商业银行│├──┼───┼─────────────┼───┼───┼─────────────┤│ 23 │ 1028 │成都市商业银行│49│ 1033 │重庆市商业银行│├──┼───┼─────────────┼───┼───┼─────────────┤│ 24 │ 1030 │西安市商业银行│50│ 1029 │广州市商业银行│├──┼───┼─────────────┼───┼───┼─────────────┤│ 25 │ 1034 │昆明市商业银行│51│ 1110 │包头市商业银行│├──┼───┼─────────────┼───┼───┼─────────────┤│ 26 │ 1035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52│ 1038 │厦门市商业银行│└──┴───┴─────────────┴───┴───┴─────────────┘。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财库﹝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7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第一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44号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17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5年期)。

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

从2017年1月12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88%;按年付息,每年1月1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1月12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

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

2017年2月15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2月16日进行分销;2月20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

2017年2月15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

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一)招标方式。

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5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65个、15个和30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7年2月16日前(含2月16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

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账号:270—17101—2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四、其他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6〕23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17]14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8.31【实施日期】2017.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45号)有关金融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附件: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保障国债顺利发行和国债市场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三条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发行任务等,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等内容,不晚于报名截止日前20个工作日(含)发布。

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七条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14]19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20【实施日期】2014.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14〕192号)有关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建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数量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包括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目标数量50家(根据情况可少于50家),其中甲类成员目标数量20家(根据情况可少于20家)。

二、报名要求自愿接受《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条款约定(详见附件1)的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报名参加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如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且2012-2014年综合排名(按照记账式国债综合排名计算办法得出的2012年全年得分、2013年全年得分、2014年前三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排序,排名见附件2)位于前45名(含第45名,下同),需提交《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报名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其他报名机构除提交《报名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机构概况;(二)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四)报名机构经营及债券承销、交易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报名机构应于2014年12月8日前(含12月8日)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上述报名材料寄送到财政部国库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报名时间以财政部国库司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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