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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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药协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协会和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规定的要求,中国药师协

会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为增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

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会制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药师协会

2015年7月30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

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

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

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

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

培训。

第四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

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

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

督下实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

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三)组织展开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

(四)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

(五)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展开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展开继续

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

(六)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第七条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组织展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

(四)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

(五)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四)组织展开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实行评估;

(五)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合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水平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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