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承诺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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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承诺业务简介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概念及种类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基本概念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应客户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贷款承诺属于表外(中间)业务,属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CONTINGENTCLAIMS)。在我国,表外(中间)业务以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为主,但也有不收取手续费的承诺业务,如:项目贷款承诺。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种类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贷款承诺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是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对资本金以外投资来源落实的重要依据。按承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有条件贷款承诺、约束性贷款承诺(或是融资类投标书)。

(1)有条件贷款承诺在我国原有投资体制中,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以及营销目的,均有限制性条件,不应属于表外(中间)业务性质。在新的投资体制下,对固定资产投资改变为区分不同情况由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是严格限制条件的,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表外(中间)业务。

(2)约束性贷款承诺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业主或投资方对银行贷款的落实经常会采用招标的方式或类似招标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融资方案、融资意见的,在标书中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贷款条件,一旦中标后,银行应该按照承诺的条件提供贷款,因此银行提交的融资类投标书应为约束性的贷款承诺,在出具之前需经过与正式批准贷款相同的审批程序。

另外,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各参与银行对认购的贷款份额出具相应的承诺,用以确定银团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贷款份额,有的在签订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前,还需有所有参加银团的银行就共同认定的贷款条件和达成的一致意见,签定初步的协议,以便与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进行谈判。因此,这类业务也应是约束性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

此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项目业主或投资方)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用于参与大

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文件。

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的性质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业务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仅在投标人满足授信条件后才给予融资支持;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即应承担给予投标人融资支持的义务。这类业务银行一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一般商业银行要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按照授信额度协议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可撤消的和不可撤消的两种。

(1)可撤消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与银行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例如授信合作协议、综合授信协议等。在该类协议中,银行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以规定的利率及其他条件,向客户提供不超过额度范围的贷款。授信额度协议可以撤销,没有法律约束力,商业银行没有提供贷款的法定义务,也不会向客户收取承诺费、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此类额度协议作为维护、巩固与优质客户关系的营销手段。

(2)不可撤消的包括循环信用额度和备用信用额度。

循环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按照协议条款,银行需要在约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贷款,协议中已列明贷款条件,包括最高贷款金额、到期日、利率和费率等,这种协议一般有限期较长,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额度,并且可反复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只要借款人在某一时点使用的授信余额不超过全部承诺额度即可。循环信用额度协议期限一般为3 年,但额度项下只能办理协议期限以内的授信业务,并且还要在协议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明确每年银行需要年审,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银行可调整授信额度,如果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可随时终(中)止授信额度协议的执行。循环信用额度又可分为直接的循环信用额度、递减的循环信用额度(在协议上约定一个递减额度,每隔一定时期扣减部分承诺额)和可转换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前,为直接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后,为定期贷款承诺,承诺额降至已提用而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未提用的承诺失效)。

备用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便利的额度、时间、贷款利率和贷款清算等。在备用额度下,借款人可以在协议期限内多

次提用贷款,一次提用部分贷款并不失去对剩余承诺在到期日之前的使用权利。备用信用额度不同于循环信用额度之处在于借款人不能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备用信用额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一般为5~7 年),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长期的资金融通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为票据发行人提供了转期的机会,从而保障了企业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一)项目贷款承诺

此类贷款的操作规程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的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资产类业务中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应内容去掌握,在此不再赘述。所不同的只是与正式批贷相比,贷款条件没有全部落实,如:国家对项目的审批/核准,环保、土地批复的最终落实、资本金到位的验资/审计、贷款担保合同的签定等等,尚待发放贷款前逐项落实。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满足商业银行授信政策(如:客户、行业、投向等)前提下,银行必须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并按照银行内部授信授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批程序,分别经总行或分行审批,由总行或分行对外出具。目前对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要由商业银行的总行出具贷款承诺。

1.用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承诺函中,必须设定限制性条款:明确贷款正式批准必须以落实商业银行认可的贷款条件、具体授信条件需经过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程序审批获得批准为前提;承诺函中不得对贷款具体条件做出无条件的承诺;承诺函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承诺函中需明确该项目贷款最终的有权审批机构。

2.用于融资类投标或签定初步的银团贷款协议,要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但对外提供的标书和协议样本要经过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对于不符合商业银行授信政策,不具备授信基本条件,或有损与商业银行利益的条件,在得到调整/修改前不得对外提供。

(二)开立信贷证明

此类业务的办理程序是:公司业务部门受理客户信贷证明业务的申请后,应对投标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情况、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机构等进行确认。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后同意办理的,应区别不同的信贷证明种类确定是否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结算业务部门出具联系函(或通知函等);结算业务部门凭公司业务部门的联系函(或通知函等),审核确定信贷证明的格式后,为客户出具信贷证明。对信贷证明业务的授信审批权限与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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