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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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供热方:天津市蓟县昊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和计费面积。
(一)用热地点:
(二)采暖计费总面积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热费标准、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热费价格: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文件规定执行。
(二)乙方应在每年11月1日前将热费一次性向甲方全额支付。
第三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如遇气温特殊变化需提前或延长供热期限时,则按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二)经现场查勘,乙方采暖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不符合现行设计规范,采暖建筑未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外墙及门窗无节能保温措施,不具备节能条件。故在乙方进行建筑节能、采暖系统及相关设施改造完成之前,甲方在保持正常供热运行的前提下,不保证乙方的供暖温度达到天津市规定的供热标准。
第四条:供热设施的维修与管理范围
(一)甲方负责维修及管理的范围:
负责供热主管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为乙方在主管道预留供热管道接入口,并设置阀门井。
(二)乙方负责维修及管理的范围:
由阀门井至供暖区域的供热设施建设、施工、管理、维修、更新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暂停及恢复供热
(一)乙方有或者恢复供热的需求时,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用热区域。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供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停热手续。
暂停用热期间乙方应当向甲方缴纳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协议约定收取热费,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停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通过法律方式向乙方追缴其欠交的取热费。
(三)甲方因供热设备临时故障或非甲方能控制的因素而中断供热的,甲方应及时抢修并通知乙方。
(四)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供热。
(五)对甲方所负责的主管道进行维护。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乙方在装修时,不得使用影响供热效能的装修材料,不作阻碍供热维修的装修,禁止私装魔箱和随意改动供暖设施。
(三)采暖建筑物的产权关系或房屋租赁关系变更时,乙方须在当年采暖期提前十五天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正在实施的采暖期内,甲方不予变更。
(四)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热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责任范围内的供暖管线所出现的故障提出维修要求。
(六)乙方对本区域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乙方房屋产权转让他人时应即时到甲方变更产权人或供热受益人,如未变更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原签定合同的产权人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协议约定的供热期限向乙方供热的,应按照延误供热的实际天数,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采暖费。
2、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擅自拆改、迁移、损坏室内供热设施和供暖试水、打压乙方对室内设施检查不当造成漏水的;
(2)乙方室内因装修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中断、停止供热的;
3、因供热设施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天数的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的部分不计天数。
4、因停水、停电及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天数50%的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的部分不计天数。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未交热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日违约金额为面积计费方式的供热采暖费的2‰;逾期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或提起法律诉讼。
2、乙方私自使用供暖管道热水或放水的和私自安装供暖设施并接入供热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此供暖合同自动终止,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私自安装魔箱或拆改供暖设施,按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供
热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须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提前提出申请,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否则合同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5日起至双方或单方书面提出解除供热合同并签订解除供热合同时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