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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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授课提纲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内容。

现结合以上内容,给各位同仁讲授以下几个课题:

1、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1.1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工程建设监理在国外一般称为工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解释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又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前言的解释为:“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文件、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说明)

1.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过程

(1)酝酿阶段(1979-1988年)

我国改革开放的前十年,即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字142号文)之前,这个时期实际上是监理制度产生的酝酿阶段。在这个阶段发生的以下情况,迫使我们涉足建设监理制度。

①我国建筑队伍开始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接触到了国际通行的建设监理,了解到了建设监理国外的基本做法和相关的法规和惯例。在国际承包市场上不了解、不投入建设监理之中不行。

②我国逐步扩大引进外资和外国承包队伍。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把实施监理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用1984年“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1986年的西安—三元一级公路工程、1987

年的京津圹高速公路工程为例加以说明),并采用国际通用的“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FEDERATTON INTERNATIONALEDES INGENIEURS CONSEILS的缩写,中文音译为菲迪克)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即菲迪克条款模式进行公开招标和第三方监理制。

FIDIC合同条件经卢谦教授于1986年将红皮书1977年第三版翻译成中文,何伯森教授组织翻译了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的应用指南。这些FIDIC(菲迪克)文献的中文本为我国以菲迪克合同条件为基本模式的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招投标制的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作为中国咨询监理方面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2)建设监理的试点阶段(1988-1992年)

建设部在1988年11月12日提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二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3)建设监理的稳定发展阶段(1993-1995年)

这个阶段的重点是在全国每一个城市至少成立一个监理公司和至少实施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为把建设监理推广到全国打下良好的基础。

(4)建设监理的全国推广阶段(1996-现在)

1995年12月15日由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建筑法》及以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标志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一样得到了肯定,并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将建设监理推向新的高潮。

1.3建设工程监理的特性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和监理规范1.0.5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有以下特性:

(1)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授于他的权力,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高水平的监督管理服务,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具体执行者。

(2)独立性

我国有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依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的《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明确指出,监理单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聘于建设单位去履行服务的一方”,应当“根据合同进行”,同时,要求“相对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必须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不得从他们那里接受任何形式的好处,而使它的决定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或不利于他行使委托人赋于它的职责”。

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合同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实施监理,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在监理过程中,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科学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但不能越权、侵权,(如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决策只有建议权,无决策权)

(3)公正性

监理方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的一方,还应当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既要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又要保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公正性也是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和FIDIC道德准则规定的监理工作纪律与道德要求。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中的职业道德守则的第一条规定:“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工作纪律第3条规定“坚持公正的立场,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FIDIC道德准则(1991年慕尼里会议批准)第7条规定:“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因此,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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