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毁坏财物案件价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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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毁坏财物案件价格认定的实践与思考
在我市公安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中,毁坏财物类的价格认定委托数量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且认定标的种类繁多,涉及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现将我们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毁坏财物类的价格认定工作实践整理如下,供各位同仁探讨。
一、毁坏财物案件所涉罪名及立案标准
毁坏财物类案件中较常涉及以损失价值标准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X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其他如破坏电力设备罪、放火罪等罪名实际认定案例不多,但认定思路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二、毁坏财物案件价格认定的政策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对财物损失的数额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对财物损失的内容和范围予以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价格认证系统内部的政策文件有国家中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国家中心《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国家中心《关于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X省价格认定局《X省涉案毁坏车辆价格鉴证技术规范》等。
三、毁坏财物损失价格的定义及内涵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中财物损失价格应包括被毁坏财物修复过程中
所发生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机械设备折旧费、运输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修复工作所必需的成本费用及利税总和。被毁坏财物如果是完全毁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被毁坏财物毁坏
前自身价值的,应以被毁坏财物毁坏前自身价值扣减残值计算。
四、毁坏财物产生的原因及标的物类型
目前,我们接触到因纠纷导致毁坏财物的主要原因有:邻里纠纷、工程建设、交通事故、醉酒滋事、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家庭矛盾等纠纷而引发的毁坏财物案件。毁坏财物主要涉及到房屋、装饰装修、办公家俱、门窗、电器、服装、在建工程、车辆、机械设备、农作物及水产品等标的物类型。
五、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委托受理阶段
1、应由公安机关先填写委托书,明确毁坏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毁坏程度和状态、技术参数等要素,然后和委托方共同勘察现场。尽可能的避免公安机关不详细调查取证,完全依赖甚至照搬认定机构现场勘察记录情况的现象。
2、收到委托书并勘察现场后,对达到价格认定所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工作流程。对达不到价格认定所需条件的,如需要委托方提供被毁坏财物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补充被毁坏财物证明材料的,应在现场勘察结束后立即送达《补充材料通知书》。委托方逾期仍未补充的,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送达《中止价格鉴证通知书》。其目的是在价格认定过程中体现工作进展流程,合理规避价格认定程序风险。在当事人质疑价格认定机构为何勘察过现场却不立即出具认定结论时,让案件当事人知晓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能范围和工作流程,消除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不作为的误解。
3、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必须先由委托方确认并加盖委托方印章,同时在委托书或委托标的清单中反映出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内容及结论。反之,则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收集来源就变成是价格认定机构,而不是委托机构,可能导致委托机构对毁坏标的调查取证的逻辑性和连贯性受到影响,由此也加大了价格认定结论的采纳风险。
(二)现场勘察阶段
现场勘察时首先要和委托方共同进行认真细致的勘验,对照委托方提供的损失清单,对现场勘察和清单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委托方重新予以书面明确,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可以提请委托方邀请专家共同勘察。现场勘察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造成毁坏财物的二次破坏。对于群体性事件造成的毁坏财物案件或毁坏财物价值较大的,要求委托方清除现场围观的闲杂人等的干扰,可以邀请在当地德高望重且有一定影响力的长者或党员干部及当事人代表对现场勘察全程进行监督,同时向他们宣传价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价格认定结论使用的目的及效果,引导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积极化解矛盾。但应当注意出言审慎客观,不要有情绪化和倾向性的言论,防止造成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和抗拒心理,影响价格认定整个过程。
(三)实际认定阶段
1、委托方仅凭受害人陈述填写了委托书,而现场勘察过程中毁坏财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确实无法确认,且委托方提供的旁证材料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送达《终止价格鉴证通知书》;对于现场勘察过程中毁坏财物的品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确实无法确认,但委托方提供的旁证材料可以证明毁坏财物的实物状况,同时数量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委托方重新出具委托书,载明毁坏财物的实物状况,认定结论以毁坏财物的单价表述。
2、成对或一个组合销售的财物,其中独立的个体被完全毁坏,重新购买时单个定制不现实或定制费用高于个体自身价值的,可按被毁坏的单个物品占整体组合的价值比率计算损失,在民事赔偿时考虑整体组合的价值损失。
3、毁坏的财物部位为不可分割整体中的局部,其局部可以修复,但会由于工艺和修复方法的原因产生色泽差异、边缘不整齐等影响整体美观效果的,可以告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是否需要考虑该因素而重新明确毁坏财物的损失范围;毁坏的财物部位为不可分割整体中的局部,其局部不可以修复且不修复并不影响整体功能和使用效果,如需修复则必须更换被毁坏财物所处整体区域时,可以按照毁坏部位占整体区域的比例,综合考虑整体更换所需费用,合理确定毁坏的财物损失价格。
4、委托方无法提供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但由于案情的发展,确实需要认定机构出具结论的,可以由委托方书面明确,仅对毁坏财物可观测到的毁坏部位进行价格认定,同时在认定报告中对不确定因素和相应风险予以限定和声明。
5、对采用有违日常道德行为准则的手段,对财物进行污染而产生损失的,应当以清理费用认定其财物损失;对采用当地风俗习惯禁忌的方法,造成财物虽未有实体性破坏,但使受害人心理受到伤害后不可能再使用的财物,应提请委托方重新明确损失项目,对未受实体性破坏的财物价格不予认定。在民事赔偿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禁忌,可以考虑其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