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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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降低公积管理中心的信用风险,规范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工作,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各家商业银行参与开发的,包含全国范围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数据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个人信用报告反映的,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以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和使用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协调开展工作。查询用户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提取、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用户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用户分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负责个人公积金数据的报送工作,信息查询用户负责日常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六条各用户须由专人负责,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七条个人征信系统中所有的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启用/停用的相关操作。第八条查询用户离岗后,应立即通知征信中心将该用户予以停用,重新创建查询用户。第九条各类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
第十条各类用户离开操作台前,必须退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将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用户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遇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三章报送和整理
第十二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要求,按月完成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报文提取,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所有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上报用户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网络系统向征信中心上报上月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信息,对未通过校验程序或征信中心反馈的错误数据,数据上报用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第十四条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章查询
第十五条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应纳入我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贷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工作流程。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外,查询用户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查询授权书须经被查询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经办人员应对授权查询书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贷款及担保申请书中的相应授权查询条款应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合同书和授权书中同时应明确表述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由主管负责人签字授权后,在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查询,严禁非本岗位查询用户私自查询。
第十九条信息查询员在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要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异议处理等选择查询原因,并认真做好查询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督促信息查询用户做好每日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情况的相关登记记录,并定期汇总查询登记明细表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贷款客户的授权查询书及个人信用报告应与相关贷款合同等资料文件一同存档保管;被拒贷客户的授权查询书或附有授权查询条款的贷款申请书应专夹存档保管。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资产客户或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此类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认为自己的个人公积金缴存信用信息在征信系统上存在错误时,可以向自己申办业务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设置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岗,负责受理和核查异议申请;科技部门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岗,协助贷款科对核实后的错误数据进行纠错。贷款科须将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程序
(一)异议处理业务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核查异议申请是否属实,如异议申请不成立,可直接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见附件2),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三)通过核查确认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异议处理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门提交纠错申请,科技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数据进行再次核查,确为错误数据的应限期对信息进行更正,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报纠错数据报文。数据更正后应向客户送达《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并留存其签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复印件。
(四)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核查未查获数据错误原因的,应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送《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附件3)申请协查。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发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协查函》后,应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程序进行内部核查,将核查情况以协查回复函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对确实有误的异议信息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更正。
第二十六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可建议异议申请人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个人声明。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立公积金个人征信用户管理制度,登记用户创建、变动情况,明确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用于我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个人客户信用风险时使用,严禁向其他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