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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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一)
1、金融业纳税申报是否可分级预缴,汇总缴纳?
答:(1)金融业总、分机构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将另行明确。
(2)金融业省、市、县总、分机构,不论是否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在试点准备阶段均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相关事项。
(3)按省、市、县行政区域设立总、分机构的金融企业,相关税控设备可配置到市级机构。
2、保险公司首个纳税申报期可否比照银行,延至7月15日?
答: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保险公司不属于按季申报范围内的纳税人。
3、前期已有贵金属业务并已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银行,后期营改增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要注销原有税控设备?税控器具可否总公司统一购买?对供应商是否有特殊要求?
答:营改增前已有贵金属业务使用了税控专用设备,需
要使用服务器版本税控设备的,需先进行抄报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注销设备(办理注销时请将空白发票交回),再办理服务器版本的税控设备发行。办理发行需携带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将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签订《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税控设备可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各地选择的数控设备服务单位尽量与总部保持一致。
具体可参照我局编制的相关业务流程及指南。
4、贷款利息收入税票提供。企业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企业虽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银行是否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可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答:目前尚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需推行使用,可与《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中的电子发票服务商联系,确定服务商并做好有关软、硬件准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6、金融业可否视同A类企业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扫描认证?省级公司纳税信用评级可适用于全辖,各级分支机构可同样享受取消进项发票扫描认证?
答:(1)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具有严格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才能评价为A级纳税人,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将金融企业直接评定为A级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企业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非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没有参评资格,不能直接判定为A级。
(3)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分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比按照总机构纳税信用等级办理。
7、由于银行业务量大,如果全部开具发票的话,工作量太大,既然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相关的顾问费、咨询费等不能抵扣,可否不开具发票,建议按客户提出需求而开具发票。农信社建议用内部凭证代替增值税普通发票,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
答: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
发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交易相符。
8、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重新刻制?
答:《金融企业营改增试点办税指引》对发票专用章问题进行了解释,如专用章符合规定的,可以沿用,如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刻制。
9、开票最高限额有什么规定?
答:开票最高限额应向主管县级国税局申请。具体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执行。
10、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如属汇总缴纳下的分支机构跨市调拨不视同销售。
11、在省内有总分机构的纳税人,其减免税备案可否
由总机构统一备案,各县分支机构可根据省总机构备案情
况统一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实行汇总纳税的,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国税局办理享受免税政策的备案,总机构将备案登记表格进行复印后传递至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复印件提供给其主管国税局留存,不再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1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签了一笔业务,缴纳了营业税,但改革之后这笔业务最终未能实现涉及的退税应向哪里申请?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
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3、企业自建房屋用于集体福利(职工澡堂),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
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
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
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
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
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4、自来水公司已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达不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标准,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是否自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
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自来水公司已登记
为一般纳税人,其兼营的建筑安装业务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相
关规定。
15、原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营改增后
的其他业务产生的销项税?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
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
抵扣。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