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2016年4月29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还有一个过程,国务院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的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大体“五五”格局。
(二)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
适当提高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好东中西部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中央从地方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加快地方税体系建设、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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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省 与 市 区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确 保各 级财 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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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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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与 市 区 增 值税 收入划 分 过 渡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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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沈政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市区既得利益原则。
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各地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
在保持现有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原则。
适当提高各地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
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各地区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二)省对各地区4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市对相关地区6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土地增值税100%、契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相关地区向省、市上解财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
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附件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工程计价依据特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本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四)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概预算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三、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是经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各套现行电力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一)《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架空线路工程、电缆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及自动化工程》(国能电力[2009]123号);(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以及《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加工配置品》(国能电力[2013]289号);(三)《西藏地区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西藏地区电网工程概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通信工程》、《西藏地区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变电站建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3]331号)。
(四)《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技术改造工程概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定额-建筑修缮工程、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拆除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通信工程》,《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电网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电气工程、输电线路工程、调试工程、通信工程》(国能电力[2015]2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豫政〔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
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
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
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
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精神。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省对市(州)、县(市)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市(州)、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省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照顾民族地区、财政困难地区。
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以及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的其他增值税收入我省50%部分,省暂不参与分享;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二、主要内容(四)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市)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26•【文号】国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9年9月26日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将部分条件成熟的中央税种作为地方收入,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营改增后营业税50%归中央
营改增后营业税50%归中央中央营业税前7月增30倍,财政部:营改增后营业税50%归中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和地方对增值税收入究竟该如何划分营业税呢?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在对2016年1月份至7月份中央营业税情况进行说明时明确,国内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50比50分享,而营业税则由地方收入调整为50%归中央。
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分组审议《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一个数据引起了注意:2016年前7个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中,营业税执行数为预算数的3049.5%,执行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022.9%。
多名委员就此表示,该数据有些异常,希望能获得更多的相关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提出,“我们想的是‘营改增’,营业税应该是下降的,全国的营业税是负增长的,结果中央营业税一下子完成3049.5%,肯定有原因,但是没有说明,我认为还是说明一下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也认为,3049.5%这个数据太异常,“一般情况下,1月份-7月份应该是60%(营业税执行数占比),哪怕已经完成了全年的100%也很正常,竟然是现在的3049.5%,那原来的预算又是怎么做的呢?”他表示,报告提到,由于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销售回暖以及清欠营业税入库,全国一般公共预算的营业税实际增长18.4%,“这里面反映了一些异常情况?”近年来中央力行为民间和企业减负,推行了多项税改制度,尤其是营改增近年全面铺开,预计为企业减负5000亿元。
在此情势下,为何中央营业税收入猛增约30倍?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主要是地方收入,只有部分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少量营业税为中央收入,如2015年中央营业税收入占当年全国营业税的0.78%。
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其中国内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分享调整为按50:50分享,营业税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主要为地方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按50:50分享。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本条是财税〔2006〕3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上述(三)、(四)、(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平移。
同时,(五)要求对殡葬服务享受免税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赣府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确保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政策顺利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基数核定等后续工作,保证体制平稳运行。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及人民银行要认真做好有关税收收入的收缴工作,确保按确定的分成级次入库。
2016年12月30日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调动地方发展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理顺财政收入划分。
在保障市县既有财力基础上,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规范统一、明晰简便、易于操作的收入划分体系。
(二)调动发展积极性。
充分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引起的收入增减变化,按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体制调整后,省级收入增量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市县支持力度,提高基层民生领域的保障水平。
同时,在推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过程中,做好过渡方案和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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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入 良 政 府文 件
支 付增 加 对 市 县 的 财力 补 助
。
,
保 障 市 县 财 政 平 即
自
,
20
1
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行 过 渡 期 暂定
。
2
—
3
稳运 行 年
三
、
届 时 根 据 中 央 与 地 方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分过 渡
,
实 施 时 间 和 过 渡 期 限 方 案调 整 情 况
,
6 39 4 5 3
.
亩
.
,
其 中 永 久征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
现 将有 关事 项 通 收
3 5 99 0 7
.
亩 临 时征用
、
,
2 79 5 4 6
亩 涉及 梧 州
、
告 如 下 市长 洲 区 长 洲 镇 万 秀 区 城 东 镇 藤 县 藤 州 镇
,
,
研究 是否 适 当 调整
。
本方 案 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增 试 点 同 步 实 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赣府字〔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3日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收入划分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促进收入划分与财政改革相适应。
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直达管理常态化要求及转移支付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和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使财力配置更好地与各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总体维持县市财力占全省大头的收入划分格局基础上,适当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各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省与市县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改革内容(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3号)中明确的过渡期结束。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地方所得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3∶7。
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相应调整。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比例的分析作者:杨一平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9年第01期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营改增的历程以及意义,其次运用最小二乘法验证了营改增五五分成比例的科学性,测算结果表明改革后增值税分享比例五五分成基本可以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有所差异,对改革前后各省(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的实际分成比例进行比较,发现各省实际分成比例更加趋近50%,不同省份分成比例的差异有所减小。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收入;分成比例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1-0224-021 问题的提出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经历了从区域试点到地域拓宽、行业扩围,再到全面推开的过程。
试点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起初只包含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试点范围至8个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5月又进一步将范围拓展至全国。
2013年8月和2014年上半年,惠及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也将后营改增时代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的探讨推向新的阶段。
营改增改革之前,营业税收入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
营业税课税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和财政部网站数据,2011年营业税收入总额13679亿元,其中归属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11830亿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了33.31%、22.51%。
毋庸置疑,营业税收入对地方政府举足轻重。
然而,营业税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地方政府自主权过大等问题,不能满足新常态下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也不利于现代税收体系的完善、分工协作的深化、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营改增的目的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吗
营改增的目的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吗2017年1月16日星期一,《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载《税务知识再进考场回答正确率稳中有升》(冷文娟,实习记者:成晓瞳)一文(以下简称《冷、成文》)。
《冷、成文》认为,营改增的目的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该观点错误,严重误导了广大观众和广大考生,分析如下。
《冷、成文》写道:试题: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改革的目的有哪些?A.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B.进一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C.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D.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这是2017年北京市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一道多项选择题,答案是ABCD四项全选。
您答对了吗?《冷、成文》认为,营改增的目的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该观点正确吗?笔者分析,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税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第二条规定:(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全面营改增结束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局面,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全面营改增后,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6•【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管理,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要求,调整本地区有关土地整治工程计价依据。
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及时反馈给国土资源部。
2017年4月6日土地整治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过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战略部署,根据土地整治工程计价实际需要,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以下简称《定额标准》)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投资预算中工程施工费编制;其他投资或其他阶段的土地整治工程施工费编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
(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以下增值税
信通讯业, 航空、 铁 路 及 城 市 公共交通 运输业 , 保持 现有财力 格局 不变。在 中 、省 烟 草专卖、 印钞、城 市 供 水 、供气等行业的现 有重点企业及其今后新设企业的增值税继续 作 为 市 本 级 固 定 收 入 ,全部缴入市本 级国库 。 2 . 除 市 本 级 固 定 收 入 外 ,其他增值税留 我市部分平时 全部缴入所 在区县区县 级国库 , 市本级分成部分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四 ) 以 2 0 1 4 年 为 基 期 ,核 定 市与区 县、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 推开营 改增试点同 步实施 , 自 2 0 1 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过 渡 期 暂 定 2— 3 年 ,届时根据 中、省财税体制改革情况和我市 实际研究是否 适当调 整,增值税收入预算管理 及征管缴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 行制定。
1 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文 件 发 布
西安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 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 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 区 )增值税收入划分过 渡方案的通知》 ( 陕政发〔 2016〕 24号) 和《 西 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完善市与区县财政 体制问题的通知》 ( 市政发〔 2007〕 88号)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定 本方 案。 一、 基本原则 (一 ) 增 值 税 收 入 划 分 调 整 的 基 础 上 ,既要保障区 县 、开 发 区 既 有 财 力 ,又要兼顾市本级既有财 力 ,确保各 级财政平 稳运 行。 (二 ) 享、风 险 共 担 ,保 存 量 、分 增 量 ,调动区 县 、 开发区发展 经济和 培植 财源的 积极 性,缓解当 前 经济 下行 压力 。 (三 ) 财税 改 革 的 关 键 推 进 期 ,厘清事权与支出责任 还 需 要 时 间 ,暂时维持现行市以下财政体制不 变 ,确保营 改增过 渡方案 顺利实 施,待 中 、省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到 位 后 ,再根据实际研究市以下 财政 体制调 整问 题。 二、 主要内容 (一 )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所有行业企业缴 纳的增值税均按本方案 执行。 (二 ) 除中、省 固 定 收 入 外 ,其他增值税 中 央 分 成 5 0 % ,省 与 市 仍 按 现 行 3 : 7 比例分 成 ,即 省 级 分 成 1 5 % , 留 我 市 3 5 % 。 (三 ) 1 . 增值税留我市部分( 35 %部 分 )仍 市 本 级 特 殊 行 业 和 重 点 企 业 ,包括电 按现行财 政体制规定 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
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吉政发[2017]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8-19)
【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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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
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
银行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省级固定收入。
其余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均纳入省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共享范围,其中,省分享增值税的15%,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分享增值税的35%。
(三)省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既有财力不变。
(四)省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尽快研究确定市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市辖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国家过渡方案实施情况,以及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