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城市名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区)增值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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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省 与 市 区 财 力 格 局 不 变 确 保各 级财 政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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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改增 后 的 增 值 税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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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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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跨 省 合 资 铁 路 企业 增 值 税 全 省金 融 保 险 业 高
年 年底 前 完 成 全 省 所 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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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确 保行 政 裁量基 准 在 行 政执 法 工 作 中 得 到 全面
政 裁量 基 准 的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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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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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至 2 0 20 年重 点 抓好 行
落实 加 强行 政执 法 管 理 在全 面 落实 行政 执 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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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裁量基 准 的 落 实 任 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健 全行 政 执法 质量 管 理 制 度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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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点 后 省 与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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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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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值 税 收 入 划 分 过 渡 方 案 》 印 发 给 你 们 请认 真 贯 彻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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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人 民政 府
2 01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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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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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后
省 与 市 区 增 值税 收入划 分 过 渡 方 案
、
存 量 分 增 量 谁 发 展 快 谁 受 益多 调 动 市 区 加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
全国营改增时间表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随着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
而【2013】106号文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高潮。
因此,企业作为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具体如何操作,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
浅析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历程
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历了从试点、全面推开、率先扩面等不同阶段,这一过程中中
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政策推进、减税降费、税制革新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试点,逐步将增值税税制改革扩展开来。
2012年,全面推出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
2016年,国务院宣布率先在广东、深圳、宁波等14个试点城市扩面开展增值税试点,实施以增值税为主的“营改增”,用以替代之前的营业税,使税制更为简单化、透明化。
2018年起,我国又对增值税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取消了一系列中央和地方税费,引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压减成本、优化企业环境提供了支持。
总的来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培育增长动力,取得了显著效果。
在政策设计方面,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多次出台惠企政策,推进税务
改革。
在措施落实方面,通过改革增值税税制、扩大纳税人范围、实施留抵退税等多种方
式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未来,在保持现有制度稳定的基础上,加强税费管理、推动税收透明化、普及电子发
票等,可以更好地发挥增值税改革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5月1日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动员全系统力量,扎实有序地开展好征管数据基础移交、技术支持保障等试点准备工作。
5.1深圳全面推营改增试点新增纳税人将超64万户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目前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5.2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5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5.66万户;累计实现减税467.79亿元。
据测算,5月1日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将超过6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纳税人总户数的1.15倍。
二手房交易暂无需担心很多人担心,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之后,按总价5.5%征收的营业税,未来会不会转为按差额的11%计征。
以笔者对财税的了解而言,这种担心可能属多余。
首先从征收对象来说,房地产企业和自然人在税法上来讲是两个概念。
以最简单的逻辑来说,房地产企业是指商品房的生产者,整个生产过程涉及土地、建筑材料、人员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采购。
而买卖二手房的自然人,则是商品房的使用者,整个买卖过程中的当期进项抵扣额是无法核定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豫政〔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明确省与市县(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直管县,下同)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市县财政平稳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市县既得利益。
中央将上划收入返还地方后,省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保障市县既得利益,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
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四)简化上下结算事项。
对省与市县结算事项进行归并精简,简化程序,便于操作。
二、主要内容(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地方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分别缴入地方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市县返还和上解基数。
市县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市县,确保市县既有财力不变。
我国“营改增”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展望
我国“营改增”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展望“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增值额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
2012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营改增,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了营改增试点工作。
营改增改革对我国的税收制度和经济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营改增”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展望。
一、历史演进1.试点阶段:2012年起,我国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营改增。
试点工作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宣传辅导、定点实施、监测评估、成果推广等工作。
试点范围主要是在一些先进的地区和行业,试点的效果是良好的,为全面推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全面推开阶段: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全面推开工作主要包括扩大试点范围、建立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等。
全面推开后,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和行业的发展也都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二、发展展望1.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的推广使得我国的生产性服务业得到更好的发展,提高了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通过推进营改增,可以实现财政收入稳中有升,这对于我国深化税制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了对企业征税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税收的征管效率。
这对于改善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3.促进经济平稳增长:通过营改增的完善,可以提高税收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平稳增长。
并且,通过扩大试点范围,营改增税收制度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4.加大纳税意识:营改增的推广可以使企业更加关注纳税意识,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自觉性。
并且,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可以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5.完善税收政策: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推广,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提高税负透明度,降低税收成本,为企业减轻负担。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结合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稳步推进。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营改增。
试点过程中主要围绕一些行业和地区进行,通过摸索和总结经验,为后续的全面推开做准备。
第二阶段是全面推开的阶段。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
实施全面营改增。
在此阶段,营改增已经覆盖了所有行业和地区,取代了营业税,实现了从税源多、税负高的营业税向税源广、税负相对较低的增值税转变。
第三阶段是优化完善的阶段。
2018年5月1日起,我国进一
步推进营改增工作,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和完善。
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
第四阶段是深化改革的阶段。
从2021年起,我国开始加大营
改增的深化力度,通过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降低税负,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发展。
这也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总的来说,营改增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开、优化完善和深化改革等阶段。
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我国成功实
现了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好的税收支持和激励。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016年 第5期●政策法规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打好全⾯推开营改增试点⼯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中遇到的综合管理类有关问题,重新进⾏了梳理,供各地参考。
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2016年12⽉2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按期进⾏分摊,需缴纳增值税?答: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的,于收到租⾦收⼊时⼀次性确认收⼊。
⼆、纳税⼈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答:根据《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既有出租不动产收⼊⼜有其他应税服务收⼊的,怎么适⽤⼩微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4.30•【文号】财税〔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do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下面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全文。
营改增时间进度
营改增时间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咨询类: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财会咨询;广告类:设计、制作、发布、播映等环节的广告;代理类:货物运输)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营改增”试点全国推开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调整
按 照 国务 院部 署 , 自2 0 1 3年 8 月 1日 起, 交 通 低 地 降低标 准 , 在 实 质上保 证满 足 这一 标准 的 投标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 试点将在全 国范 人有必须的专业经验来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合 同。
围 内推 开 。
国 家税务总局表 示, 除先 期试点 地区 外, 其他
世行 : 土建工程投标 人资格有新标准
近 日,世界银行发布的土建工程标准招标文件
施 。各省( 区、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 2 0 1 4年 2 0 1 2 年 3月版 ( nD I c合同条件 ) 、 小合同土建工程 6月 3 0日前 , 将辖 区内各城市规划的近远期建设任 标准招标文件 2 0 1 2年 1 2月版 ( 非 F I D I C合同条 务整理汇总, 并将各城市排水( 雨水 ) 防涝综合规划 件 ) 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2 0 1 1 年9 月版 , 对投标人
I 刀 H b/ J — t 7 了 、 ~ . 上 PI I U 、 — . J J I j ’ 、¨ 、。 ^ l J I J l ’ I J/ ' J 、 l 工 I L 工 _
制与资源化利用、 城市排水( 雨水) 管网系统规划、 城
市防涝系统规划 、 近期建设规划 、 管理规划及保障措
或大 于招 标文 件或 资 格预审 文 件要 求的 类似 合同 的 数量 和金 额的 乘 积, 即 满 足招 标文 件对专 业经 验的
这一新规定降低了对投标人专业经验的要求 ,
增 加 了标准 执行 的灵 活性 和竞 争性 ,同时又 没有 过
为 配 合 扩 大 营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 向全 国推 要 求 。
城 市排 水防涝综 合规划编制 大纲 出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
人通 过 税 收 返 还 方式给 市 县
确 保 既 有 财力 不 5 0 %
、
,
自
(
治 区 本级
)
20
%
,
市县
%
。
变
。
,
重 点 加 大 对革 命 老 区
,
边 境 地 区 四
,
市 县 上 划 收 入 通 过 税收 返 还 方式 给
。
和 贫 困 地 区 的 支持 力 度
。
;
口
区 入 良 政 府文 件
支 付增 加 对 市 县 的 财力 补 助
。
,
保 障 市 县 财 政 平 即
自
,
20
1
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行 过 渡 期 暂定
。
2
—
3
稳运 行 年
三
、
届 时 根 据 中 央 与 地 方 增 值 税 收 人 划 分过 渡
,
实 施 时 间 和 过 渡 期 限 方 案调 整 情 况
,
6 39 4 5 3
.
亩
.
,
其 中 永 久征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
现 将有 关事 项 通 收
3 5 99 0 7
.
亩 临 时征用
、
,
2 79 5 4 6
亩 涉及 梧 州
、
告 如 下 市长 洲 区 长 洲 镇 万 秀 区 城 东 镇 藤 县 藤 州 镇
,
,
研究 是否 适 当 调整
。
本方 案 与 全 面 推 开 营 改增 试 点 同 步 实 施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3•【文号】财税〔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冀政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5月23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为解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问题,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政府间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
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障省级财政正常运转。
(二)注重调动市县积极性。
适当提高各市(不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省财政直管县(市)增值税分享比例,调动市、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三)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关系。
以2014年为基数,将省从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确保既有财力不变。
调整后,收入增量分配向困难地区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同时,在地方税体系建设、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中,做好过渡方案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衔接。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税收返还和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上缴基数。
天津: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天津: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
【年(卷),期】2016(0)13
【摘要】据4月3日《天津日报》:5月1日起,天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约19.98万户,其中,个体户3万余户,关联纳税人预计百万人之多。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天津;不动产;纳税人;个体户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J], ;
2.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J],
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J],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J], ;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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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营改增试点城市名单,全面推开营改
增试点方案
营改增试点城市名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更新:2018-12-24 16:01:03
营改增试点城市名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下面大学高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权威解读。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
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
答:为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税收征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征纳双方已经基本适应了新税制的各项要求,营改增前期试点行业已经从税制转换阶段过渡到常态运行阶段。
针对试点过程中部分企业税负暂时上升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出台过渡政策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总的看,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反映良好,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据统计,截至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缓解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
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四、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并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
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设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按照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作出妥善安排。
一是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二是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
同时,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五、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
答: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
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
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
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实现向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转型。
我们将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同时,按照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部署,抓紧启动增值税立法程序,尽快将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七、目前距离5月1日已不足2个月时间,请问财税部门对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答: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2个月时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
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财税部门已作部署安排,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准备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尽快公布。
二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国税、地税部门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
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四是税务部门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
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五是税务部门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