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园区危化品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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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危化品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园区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为了便于相应的运输条件,采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及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施救,按危险货物性质相近、运输条件相同的原则,将危险货物分为九类:
1、一类:爆炸品;
2、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三类:易燃液体;
4、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7、七类:放射性物品;
8、八类:腐蚀品;
9、九类:杂类。
第四条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第五条危化品运输交通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依据汇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
点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一)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审验情况;
(三)车辆押运员证;
(四)车辆通行证;
(五)车辆专用标示和安全标示牌;
(六)车身反光标示;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八)运输17种液体介质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接受安全检查。重
第六条监测系统主要具备的功能
(一)基本信息采集功能
危险化学品运办输车辆监控系统通过统一数据格式获取全国各地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运输货物的基本信息。
业户基本信息包括:业户名称、业户许可证号、业户紧急联系电话;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归属地、营运证号、所属业户、危运等级、线路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核定吨位。
从业人员(司机、押运员)信息包括:司机姓名、司机手机号码、押运员姓名、押运员手机号码;
货物基本信息:货物类型编号、货物品名、危险品货物等级、货物吨位、出发地、目的地等。
(二)网上申报管理功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应提供地方平台的接入申请跨域监控申请及信息共享申请的审批功能及服务开通
功能方便地方平台的业务办理,记录审批情况以便统计核查。提供待办事项、批复查看、基础表格下载等服务功能。
(三)园区处企业监控平台及车辆行驶数据上报功能
园区级监控平台通过省级监控平台实现跨区域信息交换,根据职责划分,具体的危化品车辆运输安全监控职能主要由车辆所属企业通过自有车辆监控系统完成,企业车辆动态数据通过省级监控平台输入全国危化品运输信息监管平台,企业有义务根据规定向全国公共交换平台提供报备信息。
对于接入园区的监控平台,要实现入网营运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车辆动态数据(卫星定位时间、经度、纬度、速度、方向角、定位状态)、警情数据(如紧急报警、超速报警等)、车辆状态(如点火、熄火等)等数据实时上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
利用省与全国中心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传输,依托移动无线通信网、互联网、交通信息网来确保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形成园区的大数据云工程。园区通过危化运输车辆动态物联数据云(交通运政数据、货运数据、运输业务管理数据等等),筛选检索始发与终点为园区的运输车辆运态数据。(四)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的目的(1)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为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联合执法、提升事故告警反应和完善警信息,通过建立物联系统可以在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数据交换通道,实现信息共享,为园区及企业提供信息服务,达到联合监管的目的。
(2)建立园区统一的数据库,满足政府分析决策的需要作为道路交通运输数据交换和共享的综合监管平台,实现园区重点危化营运车辆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同时动态信息数据库资源为交通、公安行、安监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和辅助决策支撑。
(3)对危化品运输车辆安装统一技术标准的车载监控设备,来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进入园区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园区安监站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园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正确装运货物。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具有不同的危险性,在装运货物时,针对其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容器。《条例》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才能使用。装运货物时还要正确配装货物,不能混运混装,特别是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法不一致的,绝对不能同车运输。
(4)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须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安装告示牌,标明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尾部喷涂“毒”、“爆”指定标识字样;在车辆或者罐体的尾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者罐体的轮廓。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6)对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车推广使用阻隔防爆技术。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1)园区所有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厂区内专用停放危化品车辆的地方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园区各厂内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区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分别设置易燃易爆区、低毒区和一般化学品停放区,做到分类停放。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