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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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1
××公司
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项基本原则,保障员工的正常收入和福利,激励员工更好地工作,保证公司经营战略的实现。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员工薪酬管理,建立以绩效管理为导向的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中层经理助理(含)以下各类管理人员、生产辅助人员、后勤人员、生产人员及公司派出驻相关联单位的中层经理助理(含)以下各类管理人员。
本制度在全资子公司内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后适用。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处于培养期的人员,其薪酬福利管理由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另行规范。
第四条薪酬构成
薪酬由四部份构成,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
年终奖励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二章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五条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各岗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二)岗位工资基数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劳动力工资水平提出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股东会研究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各岗位系数具体见附件。
第三章绩效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月度工作业绩表现,依据月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激励性报酬,其核发公式如下:
绩效工资=考核等级系数×绩效工资基数×绩效工资系数。
考核等级为“良好”(含)以上的,考核等级系数为1.0;考核等级为“一般”的,考核等级系数为0.8;考核等级为“合格”的,考核等级系数为0.6;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考核等级
系数为O。
第八条绩效工资基数由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和
调整,各岗位绩效工资系数具体见附件。
第四章年终奖励
第九条年终奖励是公司对当年度工作表现、业绩等符合条件且具备继续为公司服务条件的员工的激励性报酬,员工不具备前述两大条件之一即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励。员工年终奖励核发公式如下:
年终奖励=年度考核等级系数×岗位年终奖励标准×当年履职时间(月)÷12,其中考核等级系数按第七条第二款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各类人员的年终奖励标准由公司在每年年未根据企业当年经营状况研究确定。
第五章福利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高额补充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制度未载明的其他福利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生产人员薪酬
第十二条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由各基层单位参照本
制度自行制订,但薪酬结构中应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绩效工资。
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草案报公司总部批准后,提
交本单位“职代会”审议,草案经讨论、修改、通过后需向单位全体员工公示并执行。
第十三条对未列入本制度和基层单位生产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管辖的、各单位自招自用的临时岗位人员,其工资发放依据当地市场工资水平,由各单位与其协商约定,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如果是全日制用工,其月工资水平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二)属非全日制用工则不能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水平;
(三)本条所规定临时岗位人员(不论用工形式),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能高于本制度中的最低一级工资水平。
第七章薪酬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于每月月末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则应当至少每十五日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日期、支付周期、工作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
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
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六条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工资核发部门申请复核,工资核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员工签收的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各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各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在工资支付台账上签名并签收工资清单。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第十八条各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