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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020140205

合同书

买方/需方(甲方):江苏普天贸易有限公司

卖方/供方(乙方):南京舜之洁商贸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商业惯例,就甲方购买乙方货物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内容:

第一条买卖货物的基本内容

第二条货物技术要求及保修服务

1、技术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

3、因乙方货物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保修服务

(1)质保期: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电器以国家三包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2)质保期内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及时修理。

第三条送/提货及付款

1、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乙方送货;收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2、送/提货、付款的进度为:

(1)送货进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全额款项后10 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全部发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交货及安装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安装环境符合安装条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4 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及调试。

(2)空调依甲方要求送货安装,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第二日起开始送货并开始安装。

(3)付款进度:本合同签订后2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 %作为预付款;甲方要求乙方送货安装前,甲方支付该类电器总价款剩余的70%。

3、付款方式为:转账。

第四条货物验收

1、货物质量标准为:以投标文件列明参数为货物验收标准,或者具备本合

同约定并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

2、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在7日内组织验收,并签署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期内发现货物数量、功能、型号、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提出书面异议,列明不合格的项目、数量及处理意见,乙方应及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甲方在验收期内,未组织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采购的电器甲方承诺专用于本合同,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如因甲方违约销售等导致本合同未使用本批采购的电器,甲方承诺按照采购货值总额的两倍赔偿给乙方。甲方承诺对上述工程项目使用本批次采购的电器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2、如甲方违约,甲方除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每台货物单价的30%向乙方赔偿损失。

3、双方共同接受的条件是: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未履行付款义务等原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

....

遭受的实际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期供货、拒绝供货或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等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相当于合同总价

....

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甲乙双方在此约定:该条规定的“合理期限”为30日、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应以书面文件为准。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日期:2014年04月05日日期:2014年04月05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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