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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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书
甲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泰兴市支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泰兴市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双方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要求,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险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1.代理销售甲方授权的产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代理甲乙双方同意的经保监会批准开办的其它业务。
二、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泰兴市行政辖区内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期限
本保险代理合同为年固定期限合同。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代理险种、展业原则及其实务
(一)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险种:企财险;家财险;机动车辆险;船舶险;货运险(预约);各类责任险;履约保证保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二)展业原则:
1.乙方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应主要着眼于新业务的开办。对甲方原有的自办业务,原则上不可作为代理业务。但在甲方对其不能正常续保时,若乙方能取得有效投保单,即可视为代理业务。
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修改宣传资料。
(三)代理实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的单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宣传资料等。
2.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按甲方有关业务规定,使用、注销、管理、回交各种单证,严格登记制度,特别应加强重要空白单证的使用管理。重要空白单证一旦遗失,乙方应及时(24小时内)通知甲方声明作废。
3.甲乙双方均应明确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加强联系和协调。乙方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均由乙方直接向甲方办理。甲方应指定专人接受办理乙
方的代理业务。
4.双方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乙方必须将所持有的甲方和各种单证交还甲方。
五、保险费划缴的方式和期限
乙方应在甲方签发保单的同时(分期缴费的在约定期限内),将代收的保费划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六、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1.甲方根据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代理业务(信用保证保险除外),按实收保费8%支付代理手续费(由保证保险办理的汽车险按实收保费7%支付代理手续费)。
2.手续费由甲方按月(次月5日前)以转帐方式直接与乙方直接结算。
3.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条款、费率及实务开展业务活动;
2.要求乙方建立、执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乙方的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为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相关单证及宣传材料。
3.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及指导。
4.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
(三)乙方的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保险代理工作。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2.保险代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对保险代理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向投保人全面、真实地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4.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5.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八、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未续签且本合同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任何异议,合同视为继续生效。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内容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3.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或乙方代理资格丧失,本合同即行终止。
4.合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