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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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1.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1月2日附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省(市除外)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对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第六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包括下列程序:(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容;(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三)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形式合规时予以受理,经初步审核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和初审意见后,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五)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经征询本市网贷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需告知省金融办,如无异议的,应当在官方或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及投诉举报;(六)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并报送省金融办。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全政策解读分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全政策解读分析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最全政策解读一、《暂行办法》四大焦点焦点之一:未提牌照制度,强调备案管理,多部门协调在取得工商执照之后需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规定数据安全认证及第三方数字认证。

之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牌照问题并未提及,可见整体思路仍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门槛不会设置过高。

焦点之二:十三条红线采取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红线边界,明确不能从事下述行为: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发放贷款;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等。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禁止网贷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焦点之三:小额为主,分散防范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

这是《暂行办法》争议最多,失分最大的部分,不利于新型金融业与传统银行业的充分竞争,且缺乏可执行性,希望在《暂行办法》去掉“暂行”两字的时候有所改善。

焦点之四:明确十二个月过渡期《暂行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P2P江湖立规_网络借贷信息中介_省略_动管理暂行办法_征求意见稿_评述_熊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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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标 的 信 息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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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 进 互 联 网 金 融 健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之 台 牢 牢 锁 定 在 网 络 贷 款 信 息 中 介 的 角 色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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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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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201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2015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2023版)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2023版)

《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互联网金融》试题B及参考答案1.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发展背景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主要源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同时也受到了金融科技与创新的推动。

2.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2.1 网络支付2.1.1 第三方支付平台2.1.2 移动支付2.1.3 电子支付2.2 网络借贷2.2.1 P2P借贷平台2.2.2 网络小额贷款2.3 虚拟货币2.3.1 比特币2.3.2 莱特币2.4 互联网保险2.4.1 在线保险2.4.2 综合平台保险2.5 互联网基金2.5.1 在线基金销售2.5.2 互联网私募基金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3.1 电子商务法3.2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3.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4 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3.5 互联网基金业务指引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挑战4.1 信息安全风险4.1.1 数据泄露风险4.1.2 网络攻击风险4.2 金融风险4.2.1 资金链风险4.2.2 违约风险4.3 法律风险4.3.1 法律监管不足4.3.2 法律风险防范5.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5.1 中国人民银行5.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4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6.1 科技创新驱动6.2 金融科技融合6.3 政策环境优化6.4 互联网金融国际化附件:本文附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供读者进一步了解。

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法:是指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和规范的法律法规。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23年):是指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进行整治的专门工作,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信息披露规范进展慢 部分P2P平台自律先行

信息披露规范进展慢  部分P2P平台自律先行

信息披露规范进展慢部分P2P平台自律已先行伴随着网贷风险事件的不断发生,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近来,信息披露在多个会议场合被提及,加快推进信息披露成为了行业内热议的话题。

P2P行业内出现了大大小小的风险事件后,信息透明充分就一直被平台所倡导,但因为缺乏有效监管和监管标准,平台在这一方面似乎显得有心而无力。

从目前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主要由平台自身资质信息,借款项目,平台运营数据报告,合作机构信息披露,提供风险揭示与说明,平台公告、资费说明等。

其中在借款项目这一方面,各平台披露的信息程度不一。

而已经形成了大部分平台传统的运营月报年报,也有媒体提出,平台在重要信息披露上有点避重就轻。

信息披露制度陆续来一个比一个严不久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要求P2P平台要每天更新违约率、项目逾期率、坏账率、客户投诉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至少21项平台运营信息,这也被行业称为是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

关于信息披露,比较正式和成文的提法这并非第一次。

去年,银监会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对P2P平台信息披露做过规定,例如要求平台应披露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等。

其中很多信息披露要求与上面21条军规有些重合。

而在最近,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也公开发布了“产品登记&信息披露系统”。

提出了网贷协会会员必须要执行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存管三项原则。

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实现与网贷平台的实时对接,对入会会员平台进行产品登记,资金流水等数据指标监测平台动态。

在利用大数据监控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的潮流,同盾反欺诈、征信等第三方机构也参与到建设健康发展的网贷行业中来。

去年,央行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正式上线,协会对成功通过技术安全、内控安全、系统稳定性等考察的平台,将一起加入信息系统做到不良贷款信息、逾期贷款信息、正常贷款信息三项数据共享,实现提升平台风险控制的能力。

北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

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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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发布会文 字直播全文
附录三:《络
5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 稿)》
附录四:《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有关问题
的解答
附录五:《络借贷信 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
登记指引》
附录六:《络借贷资 金存管业务指引(征 求意见稿)》
目录分析
课题参与人
撰稿人
本书的编写说明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备案 管理
03
第三章业务 规则与风险 管理
04
第四章出借 人与借款人 保护
06
第六章监督 管理
05
第五章信息 披露
1
第七章法律责 任
2
第八章附则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一:《络
借贷信息中介 机构业务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附录二:《络
4 借贷信息中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信息
中介机构
网络
暂行办法
理论上
附录
活动
问题
内容 业务
管理
业务
网络
总则
信息
征求意见
活动
规则
内容摘要
附录七:《互联金融 信息披露——个体络 借贷》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2018最新、最全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8)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5)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49)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49)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6)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65)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65)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2)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84)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89)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96)六、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107)七、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113)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8)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124)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29)十一、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132)十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135)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139)十四、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143)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145)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45)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152)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156)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171)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2)第五部分行业规定 (177)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178)第六部分立法草案 (182)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83)第七部分其他 (195)一、《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 (195)第一部分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1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1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实践⚫二、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立体化体制第四节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05⚫三、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数字化系统⚫四、互联网金融治理的多元化模式⚫五、互联网金融治理的长效机制⚫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首份统一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

⚫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7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进度安排。

《通知》明确,整改实施阶段应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整改期最长可延至2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及验收。

(一)互联网支付⚫我国现状:互联网支付起步较早,相关监管政策较为完备。

•2005年,央行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2010年6月,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人民银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4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我国现状:互联网支付起步较早,相关监管政策较为完备。

北京链家房地产被投诉

北京链家房地产被投诉

北京链家房地产被投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房产交易服务、资产管理服务为一体以数据驱动的价值链房产服务平台,业务覆盖二手房交易、新房交易、租赁、装修服务等。

虽说链家是房屋中介公司中有名的大公司,但是房屋中介的水实在也是不浅。

小编也是经常在报纸网络上看到链家被投诉的新闻,下面是小编关于北京链家被投诉的资料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北京链家房地产被投诉千龙网北京12月14日讯12月12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2016年11月份被投诉前10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排名“第一”。

上黑榜的前10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次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鹏基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美丽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恒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普菲兄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备案)、北京天泰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建委指出,2016年11月,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违规打隔断出租、租期届满不退还押金、未备案、违规收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引起的三金纠纷等。

高速扩张的链家,在一个敏感时刻,遭到上海政府的迎头一棒。

2月24日晚间,有人发现,链家门店橱窗上黏贴的所有二手房房源全部消失了,剩下的是一张张白板。

随即,澎湃新闻记者走访了附近链家门店,发现门店原先黏贴在橱窗上的房源确实没有了。

上海市,链家房产枣阳路店,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关门收工,门口两侧橱窗上的广告已经撤下。

澎湃新闻记者高征图界面新闻还透露,上海链家从24日起所有金融产品都停了,还删除了朋友圈所有关于金融产品的消息,所有橱窗广告也全部下架了,其公客系统也会暂停。

链家药丸!垄断房源哄抬房价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链家通过自己的房源垄断能力,将房源锁定到自己手中,然后就开始哄抬房价。

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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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2020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版发布时间:2020-06-0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xx年1月27日。

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P2P监管条例细则,仅供参考!20xx年p2p监管条例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大家的疑问是什么呢?下文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一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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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

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

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发布,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

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

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

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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