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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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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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

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

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

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1、实位控制。

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即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得更改。

2、虚位控制。

进行虚线(或实线加标注)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更改,但地块的位置可在同一服务范围的同一街区内略作调整。

3、点位控制。

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不独立占地),集约使用土地。

对名木古树古井等保护要素因实体太小无法画出形状的,也采用点位控制,控制位置。

4、指标控制。

进行指标控制的设施,其建设控制要求以规模指标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位置、边界形状不进行空间落地,但需确定指标落实的空间范围,在进行下位规划编制时必须在确定的空间范围内落实相应指标。

1.0.7(公众参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行“阳光规划”,全过程中导入公众参与,应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单位、社区居民进行座谈》(杭规发〔2005〕90号)及《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深入社区,体现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制衡机制,保证规划的公平、公开、公正。

1.0.8(规划合法性)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等。

如因特殊原因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做出专门说明。

涉及地铁物业的地块技术标准,还应执行《杭州市
地铁物业城市规划及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8)。

1.0.10(成果标准化)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符合本编制技术规定和《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算机制图规范及成果数据标准》的要求,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分类控制)不同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不同的要求,相关要求另行规定。

(1)新建区时要强调农村转换成城市时,村级经济留用地的落实,农居用地的落实。

(2)旧城区要强调尊重既有用地的产权,在满足日照、交通、市政设施、环境的前提下慎重确定改造地块及开发控制指标,强调建筑布局试排,使指标有操作性。

(3)历史街区除了要考虑旧城区的特点外,还要符合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

(4)生态带控制区侧重于保护和控制生态要素,划定禁建区、确定限建区建设限量。

(5)风景区要结合风景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和城市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进行开发控制。

2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2.0.1(用地分类层次)以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础,适应公益性设施和用地刚性控制、经营性设施和用地弹性控制、土地集约使用、功能复合的趋势,根据控规分层控制的要求和杭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街区层面按主导属性强制性控制、地块层面按用地性质规定性控制的方法。

2.0.2(街区主导功能)按街区用地的主导功能,划分为居住功能区、工业功能区、仓储功能区、商业商务功能区、特殊用地功能区、公共服务
设施功能区、高教功能区、商住混合功能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设施功能区、生态景观功能区、村镇建设区等用途类型。

2.0.3(地块用地分类标准)以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为原则,对国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化和局部调整,重点细分公益性设施,增加复合功能用地,形成《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详见附表二)。

城市用地分类为10大类,54中类和91小类。

各类用地调整如下:
(一)居住用地分类
1.增加中类Re普教设施用地,指属于居住区、小区、组团应配套建设的幼托、小学、初中、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等普通教育设施用地,细分为Re-幼、Re-小、Re-初、Re-高、Re-九共五个小类。

2.增加中类Rx宿舍、公寓用地,指单独占地的宿舍、公寓用地,细分为Rxa单身宿舍用地、Rxb老年公寓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分类
1、将原中类C3文化娱乐用地分解为C3文化用地和C27商业娱乐用地。

C3文化用地指以政府供地为主的文化设施的用地,将以商业营业为主要用途,以市场供地为主的娱乐用地划至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并增设小类C27商业娱乐用地。

2、将原中类C2商业金融业用地名称改为商业金融业娱乐用地。

并将原小类C23贸易咨询用地名称改为商务办公用地。

3、将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细分为C9a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不含养老设施)、C9b宗教活动场所用地、C9c敬老院用地。

(三)仓储用地分类
增加中类Wa物流配载用地,指各类包含货物运输、加工、商贸类的物流中心、货物配载市场等用地。

(四)道路广场用地分类
增加小类S1a快速路用地,指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
1.增加小类U24轨道交通用地,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施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2.小类U23原“加油站用地”修改为“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指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3.将中类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细分为U9a消防设施用地、U9b防洪设施用地等两个小类
(六)水域和其它用地分类
增加中类Eg郊野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并细分为Ega风景名胜区、Egb 郊野公园、Egc其它绿地等三个小类。

(七)混合用地符号规则
用AB或A/BC表示混合用地,其中前者“AB”表示以A为主导的混合用地。

后者“A/BC”表示明显具有上下层关系的混合用地,其中“A”表示底层的用地性质,“B、C”表示上层的使用性质。

如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C,上层的使用性质为R;U/CR表示底层用地性质为U,上层的使用性质为C和R。

2.0.4(地块用地分类控制)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以《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为依据,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2.0.5(用地兼容控制)城市建设地块的用途兼容性控制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年版),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及地块内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时,应符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规定,且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单元层次规划的内容与深度要求
3.0.1(规划任务)单元层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与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单元的控制内容。

在对单元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配置、“六线”规划、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控制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单元发展规模、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景观环境和城市设施,保障城市健康发展,指导街区和地块规划。

3.0.2(用地布局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城市(镇)建设用地与非城市(镇)建设用地。

对于水域、耕地、郊野公园、村镇建设用地等非城市(镇)建设用地地区,划定适宜建设、限制建设、禁止建设等规划控制区,提出相应空间管制措施和要求。

对城市(镇)建设用地,进行街区划分,并确定街区主导功能(详见2.0.2)。

街区划分的考虑因素:
(1)明确的四至及围合界线(如主次干路、重要河流、铁路等);
(2)居住社区、行政街道的界限范围;
(3)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和功能内在的关联性;
(4)合理的公共设施服务半径;
(5)适度的用地规模(旧城中心区以20—30公顷为宜,新区以50—100公顷为宜)。

(6)城市综合体的界限范围;
3.0.3“六线”控制
“六线”是指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其控制内容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确定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1、道路红线控制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完善支路网规划。

规定各级城市道路等级、位置、红线宽度、横断面分幅、控制点坐标、平曲线半径、道路缘石半径、平面交叉口渠化、交通岛、出租车智能扬招站、公交港湾停靠站、慢行(人行与非机动车)立体过街通道及其出入口位置与控制要求、主要交叉口竖向控制要求;确定立交等主要交叉口、城市广场的形式、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需强制性控制的城市支路应实位控制,其它城市支路、立交、城市广场的控制范围可虚位控制。

2、城市绿线控制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郊野绿地(重点是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的位置、边界、规模,确定各类绿地指标控制与建设要求。

对于位于大单位内部的专用绿地应划定专属绿地绿线,纳入绿地系统规划。

市、区级公园、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应实位与虚位控制,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绿地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绿地可虚位控制;居住区级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虚位控制。

在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具体控制要求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市政设施。

3、紫线控制
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落实“文物保护紫线”控制,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根据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2004),落实“城市紫线”控制,具体包括:
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及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的位置,明确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线、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边界线、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实位控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界线、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实位控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点位控制。

4、城市蓝线控制
划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划定河(渠)道中心线、明确河(渠)道河底高程、水位控制标高,明确河道通航情况及通航控制要求。

“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水面水体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如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线)应实位控制。

但处于尚未整治的规划滨水绿带范围内的水体边界,在满足防洪排涝功能所要求的最小宽度的情况下可采用虚位控制。

5、城市黄线控制
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明确控制要求。

需黄线控制的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大型原水管(引水渠道)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区域性大型污水管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天然气高压管、输油输气管等大型市政管线的线位及其保护范围。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35KV及以上等级电力高压线的线位、高压走廊保护范围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对黄线控制用地应实位与虚位控制相结合。

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基础设施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基础设施可虚位控制。

可上盖复合建设的设施应用混合用地符号标注。

6、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控制
划定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并提出控制要求。

城市新建地区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分级落实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已建设地区可参照执行。

划定基础教育设施(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医疗卫生(医院、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血液中心、卫生防疫中心、老年护理院)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体育(体育场馆、体育训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文化(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群艺馆、科技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社会福利(养老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划定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用地的范围界线,明确相关控制要求;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应实位与虚位控制,其中,需要现状保留和明确建设项目及用地界线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应实位控制,其它规划公益性公共设施可虚位控制。

3.0.4公共设施规划
应在进行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基础上,按照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三个级别,确定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原则、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
质、设施规模、服务范围及其它规划控制要求。

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要求应参照《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执行。

(1)教育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相关教育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对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需根据单元规划人口进行千人指标的测算和落实,学校的规模按照《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执行。

(2)医疗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教育科研机构等相关医疗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在居住区内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

(3)体育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体育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在居住区内需设置居住区级体育中心、居住小区级体育设施以及体育健身点。

(4)文化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文化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在居住区内需设置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等文化设施。

(5)福利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福利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对杭州城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适量发展机构养老。

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进行建设,在控规中需具体落实用地。

(6)商业设施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单元内的商业设施分级落实。

确定各级设施的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7)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各级行政办公设施用地,设施规模和其它控制要求。

3.0.5道路交通规划
建立与城市综合交通模型相互衔接的单元交通模型,开展管理单元交通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为确定单元和各街区合理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

提出单元交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相应的交通发展策略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布局方案。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在资料收集和交通调查基础上,对现状交通提出分析评价,确定交通研究的范围和深度、确定交通模型建模的空间范围,并根据资料情况和实际交通情况初步确认交通研究工作的方案。

(2)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各交通专业规划对本单元交通政策导向及各交通基础设施的用地要求,并与周边相邻单元的交通规划系统相互衔接和协调。

(3)梳理单元对外联系道路,明确规划用地范围内路网与外围道路的衔接关系,进行铁路、机场、航空、港口以及城市快速路系统与单元内道路的衔接和疏解交通组织。

(4)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明确单元各级道路系统功能构成、等级划分、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控制坐标、主要交叉口组织形式与竖向标高,并开展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

(5)根据公共交通的需求分析,合理规划公共交通(包括常规公交、BRT、出租车、公共自行车、水上巴士)的场站和站点,明确其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及规划控制要求。

(6)明确单元内的轨道交通线路走向、车站、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等的布置,分析单元内轨道交通输送客流的通行能力,合理进行轨道站点周边交通组织。

(7)依据相关慢行系统规划,落实单元内慢行交通设施与周边慢行交通设施的衔接。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和交通组织分析,落实交通性慢行廊道和立体过街设施的用地,合理布局休闲性、通勤性步行活动空间。

(8)根据公共停车需求分析,合理规划和布局管理单元内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依据停车场容量和周边道路系统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出入口。

(9)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6)要求,结合用地性质明确各个地块的配建停车数量、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要求。

对于交通敏感区(如老城区、核心区等)及公交发达区(如轨道站200m服务范围等),还应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对街区机动车停车规模进行校核,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上限值。

(10)结合交通组织设计,明确地块间共用路的设置条件和各地块出入口位置建议。

(11)完成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深度及内容要求达到《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次干路以下(含次干路)道路工程规划技术标准》。

3.0.6市政工程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业规划的指导下,通过专项研究和系统规划,整合单元区域内已有的规划成果,在调查及分析现状市政设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通信、燃气、供热等各类市
政设施的规划原则、服务范围、规模和用地边界,确定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管径、走向、布设方式及道路下各类管线的管位,并提出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开展管理单元市政设施容量的定量分析工作,进行土地开发强度与市政工程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分析,从而为合理确定单元及各街区的开发容量提供依据。

(一)供水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

预测用水量,确定区块供水方式,确定主要供水设施的位置、设施容量及用地面积,结合供水现状,确定给水系统平面布置及主干管管径。

(二)排水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

合理确定排水体制。

预测总污水量;确定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相关设施位置、用地规模及设施容量,并对卫生防护距离提出控制要求;确定污水管线的平面走向、管径及控制点管底标高。

确定雨水管、渠的设计标准,确定管渠的平面走向、管径,确定雨水泵站等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规模。

(三)防洪排涝及河道工程规划
对现状进行分析,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

确定防洪排涝标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

以防洪排涝专项规划中河道控制要求为基础,划定河道蓝线。

明确河道的控制宽度、河底高程、洪水位控制,确定地块地坪控制高程。

(四)电力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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