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
第五条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鉴定质量督导方式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净胜;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过五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第九条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

由鉴定中心聘任,聘期三年。

第十条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鉴定中心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又未与鉴定中心续签聘约的,不予聘任,原证卡自动作废。

第五章质量督导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鉴定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

(二)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

(三)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报告和反应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质量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任务:
(一)检查鉴定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和配套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鉴定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及对鉴定就够工作指导的情况。

(三)检查巡视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鉴定范围和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配置鉴定场地、设备。

(四)抽查巡视鉴定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开展鉴定活动存档的原始资料及电子文档等。

(五)根据检查巡视情况,及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一),并撰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委派单位。

第十三条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工作任务:
(一)对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公告、考生资格、鉴定收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和考务人员配备比例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

(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进行检查,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鉴定使用试卷试题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鉴定过程的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复核。

(三)对鉴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检查。

(四)根据对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情况,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附件二),在当次检查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的委派:
(一)当年有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中心,由指导中心按该鉴定中心所报高级技师鉴定计划委派质量督导员。

(二)质量督导员应采取轮换和随机抽调的方式进行委派,坚持回避、交叉制度,委派前应明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从鉴定中心提出的人选中抽调委派;
(四)参加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人员,由鉴定中心根据对鉴定站的管辖范围和鉴定等级进行委派。

第七章质量督导的内容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听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职业技能鉴定职能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有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资料;
(三)审核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有关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现场和考试现场组织实施的相关要素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指导。

工作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建设、配套措施、鉴定条件、考务管理、鉴定方案、阅卷评分的科学性、公正性等情况。

考试现场的检查巡视内容包括:考场环境、仪器设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考场组织、考试秩序、试卷规范、应试纪律、鉴定时间、考务人员执行任务、考评实施程序、考评员资格、考评员对考评标准与规则的掌握等情况。

(五)对鉴定对象进行个别访问、问卷调查,对鉴定结果进行测试或复核。

(六)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由指导中心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赴各级鉴定机构进行检查。

(七)鉴定现场检查巡视由各鉴定中心组织实施,检查巡视覆盖面应不少于所属鉴定站开展鉴定活动次数的50%。

同时,指导中心根据鉴定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抽查活动。

第八章质量督导员要求
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与被检查巡视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等关系的,应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胸卡。

质量督导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站的正常考评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知情不报要承担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员应独立进行检查巡视,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检查巡视结果的要求。

第十九条质量督导员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质量督导员对被检查巡视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巡视鉴定机构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鉴定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维护质量督导员的合法权益。

质量督导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检查巡视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二)阻挠有关人员反映情况;
(三)对提出的检查巡视意见,拒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巡视工作;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
(六)其它影响检查巡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鉴定中心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质量督导员资格的处理。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规定;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利用职权包庇纵容被检查巡视单位违规行为;
(五)妨碍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续)
年月日
注:1.满分为100分,不同分值划分四个等级:
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60分-79分为“中”;0分-59
分为“差”。

2.一票否决项:
a、第4.2项上报各类鉴定数据出现三次失误时,仅能评为“中”或“差”;
b、第4.8--4.11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评“差”;
3.建议取消鉴定资格的(质量否决项):
a、试卷明显有泄密或阅卷评分严重与标准不符;
b、考场有集体舞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规定。

附件二:
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
有不符之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 当次鉴定有关信息栏填写鉴定职业的有关情况,鉴定类别栏填写理论或实操。

3. 补充情况栏填报评分项目未尽事宜。

4. 检查结论栏根据对鉴定站和考评(监考)员的评分分别作出结论(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良好、60分-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 本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鉴定站,一份提交委派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