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串讲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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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问题:本案中田国军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美国人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婚后定居美国。双 方在选择住所、孩子生育以及家庭财产归属与支 配等方面发生分歧,诉至中国法院。法院应如何 适用法律处理该纠纷?
分析
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的法律。
(二)法律适用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丈夫属人法 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 结婚形式要件
(一)法律冲突 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
的方式、不要求任何形式 (二)法律适用 (1)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3) 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4)特殊婚姻 领事婚姻 兵役婚姻 公海婚姻
法律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一 夫妻关系 二 夫妻人身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属人法 2. 法院地法和行为法 三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意思自治原则 2. 属人法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 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国际私法旨在调整跨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应用,包括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

一、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婚姻的成立通常受当事人国籍规定的婚姻法管辖。

然而,当涉及到跨国婚姻时,涉及的国家法律可能存在冲突,此时需要运用国际私法的冲突法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例如,中美两国公民在日本结婚,其婚姻关系的成立与效力将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日本法院将采用冲突法规则,综合诸多因素来确定最适用的法律。

这些因素包括当事人国籍、婚姻地点、当事人意愿等。

二、离婚及财产分割离婚是婚姻家庭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之一,而国际私法在离婚及财产分割的问题上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当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在其他国家离婚。

那么,离婚的效力如何认定?国际私法认为,离婚的效力应以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所适用的法律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法国居住,而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只有法国法院有权审理该离婚案件,那么即使夫妻已在其他国家居住多年,其离婚的效力仍以法国法律为准。

此外,在婚姻财产分割方面,国际私法也有相关规定。

例如,英国的离婚法规定了在离婚时应如何对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提供了巨额婚前财产,根据英国的法律,这部分财产可能在离婚时不受分割的影响。

三、子女抚养权在国际私法中,子女抚养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当父母的婚姻出现问题时,子女的抚养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此时,国际私法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抚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将决定子女抚养的问题。

例如,如果父母是法国公民,在法国生活,他们的子女抚养权将根据法国法律来处理。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国际私法也允许跨国抚养的安排。

例如,当事人的子女在不同国家生活,或者一方要迁居到其他国家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私法要求相关各方协商并制定最为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安排。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构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婚姻的双方乃属禁婚近亲属;(2)结婚的任何一方未达法定婚龄;(3)结婚时任何一方已受合法婚姻约束;(4)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5)婚姻任何一方非自愿结婚。此外,因夫妻一方当事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也可以是宣告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
一般认为,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五、关于离婚应适用的法律,大体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与立法:法院地法,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支配婚姻效力(尤其是人身效力)的法律,选择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法院地法说。
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他们的本国法)的,其主要理由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既应由他们的属人法决定,以利于他们的婚姻易在本国获得承认,当然离婚亦得以他们的属人法为依据。
1、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国际私法串讲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知识点

国际私法串讲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知识点

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知识点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选择)(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所以还存在双方为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以及双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是否一概都适用婚姻缔地法的缺失。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 (尤其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选择)1、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通常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2、我国国务院2003年7月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论述、案例)(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里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包括在中国境外结婚。

但在程序和手续上,却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1、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因而如果他们在国外结婚,无疑应适用外国的法律。

2、对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应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未予规定。

3、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 (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4、对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而欲在中国发生效力的,依中国《民法通则》前述规定,既然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也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对此种婚姻,当然也只要依缔结地法为有效,中国也可承认其效力。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一、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必须举行宗教结婚仪式或必得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事实婚姻等。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

这是至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场。

(2)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中国《民法通则》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特别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正确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在当代,国家之间经过签订领事协定,准许由各自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很普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都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

派遣国领事一般应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办理结婚仪式。

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一般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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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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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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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是否婚生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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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的准证(legitimation)
方式:父母事后婚姻、认领、国家行为
• 事后婚姻准正的准据法 • 认领的准据法 •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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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7 Law Governing Legitimacy
Whether a child is legitimate is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child and the parent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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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 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 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 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 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 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 继承权。
•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 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 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 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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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适用
• 关键词:管辖权、法律适用(协议离婚/诉讼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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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婚姻家庭(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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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 •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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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 现年19岁。王伟同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 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 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 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 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 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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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 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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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奥地利、 意大利
匈牙利、 罗马尼亚
27
我国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第1款: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993年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 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重叠适用]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
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 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 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 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因此, 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位果,遂诉讼到法院。
适用我国法律
双方既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又没有共 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在全球化时代,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越来越跨越国界。

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跨国迁徙变得越来越普遍。

对于这些跨国婚姻和家庭,国际私法提供了一些规则和准则,以便解决由于法律差异导致的问题。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和家庭法律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1.1约定适用法跨国婚姻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

由于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因此需要进行法律适用选择。

一般来说,遵循国际私法的规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若法律未被明确说明或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法律。

1.2动产、子女和财产分割婚姻中,财产、子女和动产分割问题很常见。

如果涉及到跨国婚姻,那么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划分也会不同。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各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双方的财产和子女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

二、家庭法律在跨国家庭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孩子的监护。

孩子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下,双方父母的权利和责任也截然不同。

此外,在离婚后,伴随着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等问题,根据跨国离婚法律处理此类问题问题也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国家法律规定。

2.1子女监护如果孩子在跨国婚姻家庭中出现争议,需先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孩子所在国的家庭法和儿童权利保护法。

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在自己国家的监护权、探视权、抚养权等问题,并进行适当的协商和处理。

2.2财产分配在跨国离婚中,根据双方夫妻财产状况,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一方或双方财产跨越不同国家,则需要考虑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各国财产规定。

根据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离婚后的配偶需要共同享有一部分财产,并享有婚姻期间通常所得一部分收入。

三、跨国婚姻的挑战跨国婚姻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众多,更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要求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跨国婚姻会面临很多挑战。

3.1法律适用的冲突因为不同国家的婚姻法规不同,双方可能会在适用法律方面产生分歧。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篇共3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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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国际私法婚姻家Leabharlann 篇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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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婚姻家庭知识点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选择)
(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所以还存在双方为中国人在外国结婚以及双方为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是否一概都适用婚姻缔地法的缺失。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 (尤其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选择)
1、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通常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2、我国国务院20XX年7月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论述、案例)
(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这里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中国境内结婚,也包括在中国境外结婚。

但在程序和手续上,却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1、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
地的法律,因而如果他们在国外结婚,无疑应适用外国的法律。

2、对双方均是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应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未予规定。

3、20XX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 (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4、对于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而欲在中国发生效力的,依中国《民法通则》前述规定,既然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也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对此种婚姻,当然也只要依缔结地法为有效,中国也可承认其效力。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选择)
一般认为,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也可适用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所以多主张对无效婚姻依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五、离婚的法律适用(选择)
1、法院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即采此说,它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7条)
2、当事人属人法(尤其是本国法);
3、支配婚姻效力(尤其是人身效力)的法律;
4、选择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等。

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只有1902年《海牙离婚及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规定了离婚的法律适用。

六、中国有关涉外离婚的规定(论述、案例)
(一)离婚的管辖权
1、协议离婚
(1)根据中国20XX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诉讼离婚
(1)根据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15、16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七、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选择)
1、准正的方式和条件;
2、准正的准据法的确定。

八、《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答)
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又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日生效,截至20XX年2月25日,已有64个成员,中国已签署但未加入公约。

九、中国关于涉外收养的立法(案例)
(一)中国1991年通过、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只在第21条中对涉外收养作了粗线条规定:
(二)民政部根据《收养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上述法律、规章对中国人收养外国儿童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未作任何明文规定,留下
了立法空白;同时中国也未批准加入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十、监护的准据法(选择)
(一) 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明确提出以其取代 1902年《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和1961年海牙公约。

(二)(新增)2000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

十一、中国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十二、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选择、简答)
中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扶养准据法选择上,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传统的硬性的固定的空间连结点,使选择法律的灵活性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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