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基本知识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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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基本知识试卷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2、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3、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4、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6、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0、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准文号、保健功能、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可以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12、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13、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14、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15、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使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16、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的名
称。
17、未经卫生部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18、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19、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20、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21、保健食品的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2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23、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24、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25、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保健食品名称附近标示保健作用的声明短语,短语的字体不能大于保健食品名称的最大部分。
26、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27、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28、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9、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30、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即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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