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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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一、环境保护措施

1、在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要求、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按地方市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不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4、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经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

作好环境保护工作,是施工方应尽的义务。项目经理部将按照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环保专业人员。实行由项目经理部负责领导、各施工小组分工管理、专职环保监督员监督指导、项目经理部实施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详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体系图”

(1)保护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管理制度。

(2)保护目标:坚持做到“少破坏、多保护,少扰动、多防护,少污染、多预防”。环保、水保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施工(即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施工),努力把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限度,确保沿路景观不受破坏,江河水质不受污染,植被有效保护。

(3)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组织指挥部全体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省、部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积极联系相关环保部门,明确本工程项目的环保要求,制定和落实本工程项目的环保措施。

编制本经理部《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危险源辩识与风险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

加强经理部环境保护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扬尘、躁声、废气、强光、水土保持的监控、检测、检查及管理,定期组织对各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工作评定。

督促施工人员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坚持清结生产,综合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材料的消耗,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切实做到保护环境。

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1)遵守国家及广州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及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并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及时发现各类违反环境保护现象与问题并立即进行改正。

(2)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和信息网络,并经常运转。

(3)项目经理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立即启动并及时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告。

(5)因施工需要,进行路侧硬路肩的开挖时,开挖后弃方用运输车辆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地点,决不将弃方放置在已铺设好的沥青路面上或丢弃至边坡以下,以防止损坏路面沥青层或边坡草皮和植被。

(6)在中央分隔带进行施工时,决不损坏路中预埋通信管道和路沿石,做到文明施工,砼基础浇筑时,将混凝土放在专用厚铁皮上,严禁将砼或灰浆漏洒在已铺设好的沥青路面上,保护已铺好的路卖弄,保护环境、爱护环境,文明施工和生产。

(7)在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注意保护。

(8)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要求,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保持施工设备及材料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为此,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9)对施工噪声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10)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

水土保持保证措施

(1)对施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选好预制场。

(2)工程施工污水、废水、生活污水不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饮用水源。采取有效净化措施加以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3)施工机械加强保养,防止漏油,机械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或维修机械的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在排放前,采取过滤、沉淀妥善处理,确保不污染环境。

(4)妥善处理好弃土、石渣及淤泥等,在指定地点弃土,所有的施工垃圾按批准的方法运往指定地点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5)根据气候情况洒水放尘,防止施工引起灰尘对乡村和农作物的污染,防止对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造成危害。干燥季节进行路面作业时,按规范要求洒水碾压,避免扬尘。

(6)储存粉末状材料及其它特殊易挥发的材料进行封闭性遮盖,避免因风吹而造成环境污染。

(7)工程完工后对临时用地内所有建筑、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垃圾运至指定位置处理,场地清理平整合格后,将其恢复原状。

(8)施工完工后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并从当地政府取得环保措施得到实施的证明材料,确保不留环保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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