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传销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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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的一家名叫JapanLife的公司 首次将传销模式引进到了中国。这是一家未经过任何部 门批准的传销公司。但由于当时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 期,对传销模式尚不了解,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 有进行干预。该公司迅速由深圳发展到广州。许多企业 纷纷效仿,一时间“传销热”迅速在沿海城市蔓延,各 类传销蜂拥而起,“拉人头”的老鼠会也随之而来,各 种传销欺诈现象层出不穷,非常混乱。由于这时我国相 关的法律处于空白期,缺少必要的管理和规范,因此造 成非法传销公司一时泛滥成灾。

1)国家角度

(二)第二阶段: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1994年一 1998年)
针对传销在我国泛滥的现状,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了“允许存在,严格限制,严格管 理,谨慎试点”的方针,先后采取了严格清理审查,坚 决打击非法,严格试点,严格规范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措 施。为了进一步用法规来约束传销企业,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月10日发布了 《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有关传销管理的部 门规章。《传销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传销 的管理初步迈入了法制轨道。从总体上说,这一阶段我 国政府对传销的态度是允许其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有条 件的发展。

2)传销行业角度
2、作案手法隐蔽 该组织设立多个网站、公司,架设防火墙。该 组织先是推出一个免费可以注册的斐玛特商城为 幌子,宣称可以免费成为店主。然后又诱骗加入 者购买所谓“斐梵”专柜的套餐,才能成为金卡 会员、银卡会员。该组织一些网站的服务器在大 陆,但是其存有结算、支付系统等关键数据的服 务器则放在香港,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三)第三阶段: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1998年一 2005年)
(四)第四阶段: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2005年至 2009年2月28日) (五)第五阶段,刑法规制阶段(2009年2月28日至今)


1)国家角度

(一)第一阶段:法律空白期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 一1994年)
5)案情审判结果

2012年12月20日,泰山区公安分局己经正式将此案 移送起诉。2013年7月,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此案。 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



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 至八年不等。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斐梵国际” 特大网络传销案是泰安经侦系统历史上所侦破的涉及人 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涉及地域最广、侦破难度最大 的案件。
2)传销行业角度

1、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 该组织以所谓的电子商务、3G网店、女性创业、 消费经济等时髦口号为由,同时在中央电视台网 站、中国妇女报等媒体刊登软广告,混淆视听, 欺骗民众。该组织还组织所谓的优秀会员到海南 甚至日本、欧洲旅游,并将旅游照片发在网上吸 引人员加入,发展手段虚实结合。一方面,该传 销组织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业务结算。另一方面, 通过开设实体店(体验馆)、分享会等形式通过现 实生活开展培训、发展下线。
3)个人角度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追求物质利益越来越强烈,许多人陷入了 拜金主义行列,并且被社会传播媒体错误引导,尤其是韩国的肥皂 剧,以及韩流的影响,许多青少年幻想一夜暴富,梦想最初的土肥 圆,低矮丑,穷屌丝短时间变为高富帅 、白富美,许多人陷入了错 误的金钱观我们必须要真正的认识到天上不会轻易的掉馅饼,就算 掉下来砸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是应该付出代价的。


2)传销行业角度

3、规模巨大 该传销组织在山东、河南等17个省、直辖市开 设了68个体验馆,成员已达15余万人。网络上 也有大量关于斐贝、斐梵的信息,用百度搜索 “斐贝”、“斐梵”一词,能找到相关网页约 463, 000 1, 620, 000篇,其影响力不低于世界通、 蝴蝶夫人、瑞士共同基金等传销组织,使很多人 产生错觉,这也是很多人被骗的原因。
3、案情分析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被骗入传销团 伙中?

在社会上会形成这么大的影响?
1)国家角度

传销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传入我国大陆的。根据我 国政府对传销的态度,可把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分为以下 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法律空白期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一1994 年) (二)第二阶段: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1994年一1998年)
(五)第五阶段,刑法规制阶段(2009年2月 28日至今)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四条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 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 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 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 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 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这标志着着我国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步入到刑法 正式规制的阶段。
2、案情发生过程

人物:


吴警官、
吴警官妻子(刘女士)、 传销总头目:李玉华、
2)案情起因

2008年,吴警官接到群众报案,有人诱骗其妻子刘 女士加入了一个叫“斐梵国际”的组织’他感觉该组织 的运作模式有点像传销。随后吴警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了解和深入的研究,发现该公司有几大特点:一是包装特 别精美。公司网站的设计精美,里面会员的照片绝大多 数不是日常的生活照,而是专业人士拍摄、制作精美的 写真照。另外该公司经常参加各种评比,还经常花巨资 举办各种活动,包括做一些公益事业;二是该公司的组织 架构特别复杂。斐贝公司在北京、深圳、香港都设有机 构。“斐梵国际”在深圳、香港甚至法国都设有机构。 该公司的网站也特别多,有斐贝资讯网、菲玛特商城、 斐梵国际网、善美精致生活体验馆、汇智中国等多个网 站。三是该公司比较神秘。奖金制度等只有交钱注册成 为正式会员后才能看到。该公司对自己的运作模式也讳 莫如深。
1、案情介绍

该传销组织注册名称:“斐梵国际”有限公司,2005年 10月在法国成立,同期在香港成立亚太总部,深圳设有 营运中心,北京设有代表处。该组织头目李显桦(又名李 玉华),香港人,1961年4月6日生人,“斐梵国际”董事 局主席。该组织架设了多个网站,其中一个网站叫斐贝 国际集团,该网站是一个为女性服务的网站,主要用来 吸引人气,其核心成员企业为菲玛特网上购物商城,表 面上看该商城是一个标准的B2C(商家对客户,意指商业 零售)或C2C(个人与个人的电子商务)网站,任何人可免费 申请开办所谓的“网店”。然而,要成为所谓的“二星 银卡店主”、“三星金卡店主”,必须从另外一个网站 “斐梵国际”购买化妆品、美体内衣等专柜套餐产品。 然后每个会员直接、间接发展下线,均能获得分享消费 回馈、当月分享消费回馈、管理消费回馈等不同层次的 奖励。总之,“斐梵国际”传销组织采取了虚实结合、 线上与线下结合、网店与体验馆结合的方式开展传销活 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欺骗性。
法学概论 作业
第五组
张海宁
杨立斌 李玉华 冯少勤 万锦翔 李

宋善华 赵程伟 王 璐 段亚丽 李可世 吴亚龙
目录

1、案情介绍 2、发生过程 人物介绍 究 3、案情分析 案情起因 调查研究 案情审判结果 深入研


政府Hale Waihona Puke Baidu度
传销行业角度
个人角度
个人而言
4、我们该如何做? 对于政府而言 社会而言 5、总结
4)深入研究

经过一年左右的侦查取证工作,专案组已彻底查清 该传销组织网络架构,资金流向、主要嫌疑人信息等, 收网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我们及时提请公安部经侦局开 展集群战役。公安部经侦局在深入分析研判后,及时召 开案件调度会,部署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同步开展侦查工 作。5月19日,根据案件侦查工作进展,公安部经侦局 果断下达收网命令,山东、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 河南、四川、广东等17个省市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抓 获包括主要犯罪嫌疑人李玉华在内的犯罪嫌疑人57名, 摧毁了该组织位于深圳的总部、北京的营运中心以及全 国各地的60余处体验馆,既挖根又扫面,成功打掉了这 一特大传销组织。
3)

调查研究
吴警官 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抓住问 题的实质,通过化妆侦查设法获取了该公司的奖 金制度,和李玉华犯罪团伙进行了斗智斗勇的斗 争,然后对该制度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上级领 导、同事和工商局的同志一起反复探讨。我发现 该公司不管吹嘘的多么美丽动人,但是它一方面 以卖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另一方面千方 百计拉人头,几乎所有的产品都是卖给自己内部 会员。此外,该组织实行多层次团队计酬,符合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组织、传销行为的定义。 于是吴警官执笔起草,以泰山区工商局和泰山区 公安分局的名义联合出具了一份认定报告,认定 “斐梵国际”是传销组织,该组织的经营行为传 销活动。随后,经分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侦查, 并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了专案组,开展侦查活动, 吹响了打击“斐梵国际”传销组织的号角。

2)传销行业角度

5、层层收取入门费

“斐梵国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加入其组织必须交 钱购买顾客套餐。其套餐分为两种,A套餐需要交2980元可成为银 卡会员;B套餐需要交13800元可成为金卡会员。只有购买套餐才能成 为“斐梵国际”会员,拥有“经营权”即发展下线取得收益的权利, 好多人已经意识被骗时,为了拿回被骗的钱,仍然在里面。
(四)第四阶段: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 阶段(2005年至2009年2月28日)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了《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两个重 要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于当年11月1日生效, 《直销管理条例》于当年12月1日生效。这两个 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的意义,标志着我国对传销 的管理进入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

2)传销行业角度

4、奖金制度吸引 “斐梵国际”的奖金分为分享消费回馈、当月分享消 费回馈、管理消费回馈、消费经营回馈、每月消费回馈、 消费分红、消费分享回馈、爵级分红等。其中分享消费 回馈(直推奖)是指直接介绍一个银卡会员(购买2980元套 餐)奖励600元人民币,直接介绍一个金卡会员(购买 13800元套餐)奖励1800元人民币;当月分享消费回馈是指 当月介绍的下线购物积分累计满5000PV CPV意指积分单 位,1PV=8人民币),可以得到6000元人民币奖励;管理消 费回馈(对碰奖)是指将所有下线分为左右两区。当两个 区域消费积分额度对等时,可获得此积分额度10%的回 馈奖励;消费经营回馈是指以金卡会员可以提其第1代下 线管理消费回馈收入的30,第2,3代的20%,第4, 5, 6代的 10};每月消费回馈是指上线可以享有16层下线当月消费 额3%的奖励。

(三)第三阶段: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1998年 一2005年)
《传销管理办法》的发布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止各 种非法传销活动的发展蔓延,相反,各种非法传销活动己 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秩 序的稳定,针对这种状况,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指出,传销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由于 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 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管理手 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传销容易被不法分 子所利用,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了 我国社会的稳定。国家对传销的态度之所以会发生急转直 下的巨大转变,其根本原因正如《通知》中所指出的那样: 传销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说, 传销给我国所带来的弊端己经远远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不得不立即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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