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及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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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无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能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3)投标人之间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5)投标人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袋或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造价
员(师)资格证章、造价员(师)签字(任缺其一其相应标书将被视为无效标书);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任一种情况
其相应标书将被视为无效标书);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人未出具法人资格说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书及被授
权人身份证(原件);
6)投标人之间有串通投标行为的;
7)投标文件袋未加盖骑缝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8)投标文件其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为。
4.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是指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并且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5.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建设工程保修期(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