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文件.doc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厦府〔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6〕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步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为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平,保护⽣态环境,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下⾯是详细内容。
《厦门市城市⽣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活垃圾管理,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平,保护⽣态环境,保障⼈民⾝体健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活垃圾(以下称⽣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独⽴⼯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切单位和个⼈在⽇常⽣活及为⽣活服务活动中产⽣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活动中产⽣的垃圾。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活垃圾管理⼯作。
区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活垃圾管理⼯作。
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计划等⾏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章 ⽣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条 ⽣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应设施的相关标准和环境卫⽣清扫保洁标准,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执⾏。
本市有关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制定,经市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执⾏。
第六条 卫⽣责任区的环境卫⽣清扫保洁,必须达到本市环境卫⽣清扫保洁标准。
环境卫⽣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市区主次⼲道、公共⼴场、⼈⾏天桥、⼈⾏地下通道、⼈⾏隧道,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车⾏隧道、公路、铁路、专⽤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飞机场、港⼝码头、⽕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线路始末站、公园、旅游景点、⽂化体育场所、公共浴场、停车场、风景名胜区、商业⽹点、⼯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对其所辖区域负责清扫保洁; (六)街⼼花园、绿地、绿化带、花坛,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近岸海域、沙滩、护坡及港⼝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海⾯,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其他公共海⾯由市市容环境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九)举⾏⼤型户外活动,组织单位在活动期间应负责保持场所的整洁并在活动结束时及时清理场所; (⼗)施⼯⼯地由施⼯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业主负责。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厦湖府〔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湖府〔2018〕45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湖里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涉及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有权依法决定选聘、解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有权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等。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_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制定规范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实施;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界定)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内容,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全文)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全文)•2017中国环保行业高端人才交流会--中国环博会上海站•5月清洁燃煤发电论坛,燃煤发电清洁化发展之路(二)推行分类投放由区政府牵头,各区环卫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四位一体”机制。
1.分类规定。
居住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单位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大厦等办公场所,有集中供餐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无集中供餐的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公共区域,包括车站、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其他垃圾一类。
有条件的区域,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精分、细分。
2.投放设施配置。
全市统一组织垃圾桶和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袋选型招标,各区依据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和“桶车对接”要求,确定垃圾桶的体量、数量和设置位置,并组织采购配置。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政园林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区环卫部门3.分类投放要求。
垃圾产生者按照分类规定将产生的垃圾投入对应的垃圾桶内,责任人(责任人定义详见《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将责任片区内需要转运的垃圾以桶为单位,按本区域直运路线和时间规定转移至收集点,无缝对接进入市、区环卫系统收运网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4.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采用投放回收箱或使用APP 预约上门回收服务方式回收处理可回收物。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各区环卫部门(三)推行分类收运由区政府负责组织,以“分类处理”引导“分类运输”,构建分类直运体系,实行分收分运。
1.建立直运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桶车对接”的要求,思明区、湖里区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直接运往后坑环卫基地或东部固废处理中心;海沧区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厨余垃圾运往后坑环卫基地或东部固废处理中心,其他垃圾运往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可回收物自行处理;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转运至东部固废处理中心,可回收物由各区自行处理;全市的有害垃圾由各区、各单位自行转运至东部固废处理中心,逐步建立起以清洁直运为主的收运模式。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垃圾类别 (4)5 源头减量 (5)6 分类投放与收集 (6)6.1 一般规定 (6)6.2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 (6)6.3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 (6)6.4 可回收物投放 (6)6.5 有害垃圾 (6)6.6 厨余垃圾投放 (6)7 分类运输 (7)7.1 一般规定 (7)7.2 运输车辆 (7)7.3 运输要求 (7)8 分类处理处置 (8)9 分类管理 (9)10 分类评价 (10)1 总则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所遵循的原则和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本标准给出了垃圾分类的要求以及管理评价的指标,为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开展,规范分类操作,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1.0.5 末端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可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规划布局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体系。
有条件的城市可结合现有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和循环经济产业园。
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包含生活垃圾转运设施规划、末端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的内容。
此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设施时应当重视处理处置设施的邻避效应,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效建立协商机制,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并向社会公布各类垃圾末端处理处置设施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术语2.0.1 不包括城市建筑垃圾、绿化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动物尸骸、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
2.0.5 本词条名称沿用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的规定。
科学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践
01
PART ONE
全民参与 共同缔造
1.全民参与,共同缔造
(1)广泛宣传培训,凝聚社会共识
①全方位、全媒体宣传
3年来, 编辑2个版本 生活垃圾分类宣导手册,发放 300多万册 ,编印各式垃圾分类宣传单1500多万份、 《厦门市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单行本) 200多万册。
26个市直部门分别承担垃圾分类的相关职责任务,各司其职,管行业 就要管垃圾分类,有力推动了垃圾分类工作。
➢市委组织部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中发挥 表率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下发倡议书,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企业 家代表、委员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市旅发委等职能部门负 责抓好本部门所管理的校园、医院、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机构场所垃圾分类工 作;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规范有害垃圾收运、储存、 处理; ➢ 市商务局负责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
厨余垃圾全封闭直运
有害垃圾专车直运
大件垃圾上门收运
(4)分类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1座工业危废处理中心
2座厨余垃圾厂
4座焚烧厂
4座大件垃圾处理厂
厨余垃圾处理厂
工业危废处理厂
垃圾焚烧发电厂
04
PART FOUR
全节点攻坚, 破解各个阶段难题
4.全节点攻坚,破解各个阶段难题
(1)起步阶段抓知晓率和参与率
【结束语】
对垃圾分类工作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垃圾分类工作具有广泛 性(家庭、各行业,与生活息息相关)、日常性(日复一日)、专 业性(环保生态建设多学科)、环闭性(投、收、运、处,环环相 扣)、系统性(社会工程,协调难度大)五种特性,这就决定了垃 圾分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做长远打算。要有愚公移山的信念。我 们也会感动“上帝”,这个“上帝”就是全体人民,动员了全体人 民和我们一起搬走垃圾分类这座大山,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2023年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8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投放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就是指单位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与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与无害化处理率。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就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与管理目标,以及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与监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与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厦建工〔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18〕164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厦门市建设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人责任书(示范文本)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8月27日附件1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
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厢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装修垃圾是指按照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产生的土、沙、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陶瓷、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灰土类垃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厦府办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已经第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6日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管理,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
废旧家电的处理纳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大件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并做好行业发展规划。
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管理及相关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收运、处理及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规划与监管,合理统筹辖区资源,做好宣传引导,指导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大件垃圾处理企业与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再利用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负责辖区内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并通过电话预约和网络预约等方式促进大件垃圾收集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文明城市创建再督导再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文明城市创建再督导再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厦建物〔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局文明城市创建再督导再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物〔2022〕27号各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住宅小区文明城市创建整治工作,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局文明城市创建督导再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我市文明创建取得成效。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8月1日厦门市建设局文明城市创建再督导再检查工作方案市建设局对全市住宅小区组织两轮全覆盖检查,发现一些问题存在“回潮”现象。
为进一步做好文明城市创建整治工作,我局制定再督导再检查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有关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开展全市住宅小区环境提升和公共设施专项整治工作,以整治促管理,推动住宅小区实现环境优美、秩序良好、设施完备、管理到位、群众满意的整治目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督查安排成立督查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德才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张文勤副局长、庄毅伟总工程师、叶文语副局长、朱文彬副局长、苏青云总建筑师、周兴寿一级调研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6个督导检查组,成员为局物业管理处、工程协调处、村镇处、建筑业处、工程管理处、勘察设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实行分片包干督导,督导片区分设22个检查小组,由局机关各处室及下属事业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并聘请22个物业管理专家协助工作。
其中:第一督导检查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思明区,小组长:李德才局长、朱文彬副局长,牵头包干处室:物业处;下设9个检查小组,组织人事处、物业处、办公室、机关党委、法规处、计财处、总工办、执法稽查处、建材科技处等9个处室,专家9名,联系人:秦昕、林思颖。
2023年厦门市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
2023年厦门市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2023年厦门市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引言:垃圾分类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任务,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作为一个发达城市,厦门市一直致力于建设绿色生态城市,并且在垃圾分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厦门市制定了2023年的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
本文将对2023年厦门市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考评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1. 背景:随着厦门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发展的推进,垃圾数量不断增加,对垃圾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 意义:厦门市制定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旨在通过对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考评,改善垃圾处理的流程和质量,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行为,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评估生活居住区是否配备了充足的垃圾分类设施,如分类垃圾桶、垃圾投放点等,并评估这些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便利居民的分类投放。
2. 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评估生活居住区是否开展了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包括通过宣传栏、小区广播、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技巧。
3. 垃圾分类收运管理:评估生活居住区垃圾收运管理的规范程度,包括是否建立了垃圾分类收运机制、是否按时清运垃圾、垃圾收运过程中是否造成二次污染等。
4. 垃圾分类效果评估:评估生活居住区垃圾分类效果的好坏,包括垃圾分类的准确率、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的回收率等指标。
三、对考评标准的评价1. 优点:考评标准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评估,从设施建设到宣传教育再到收运管理,全方位地推动垃圾分类的实施。
标准设置了具体的评估指标,有利于进行量化评估和比较分析。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怎么分类?不规范行为怎么处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相关文件汇总,包括多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垃圾管理,值得关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进入法治新时代,强制垃圾分类。
江西省《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介绍,《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包括建设配套设施、规范投放行为、严格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定行政处罚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山东省《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将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
各地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健全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完善垃圾管理配套政策标准,推动源头减量,构建全程分类收运处体系。
其中,设区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要实现有效覆盖,各县(市)至少有1个镇(街)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省里将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同时,稳步推进垃圾焚烧等处理设施建设,新建3个垃圾焚烧项目,新增处理能力2400吨/日,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或整治。
河南省《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怎么分类,违者如何处罚等问题。
《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几类。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办法》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饲喂畜禽。
《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
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农贸市场、商超推行净菜上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促进本市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本市环境卫生的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建、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园林、房管、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资金采取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并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条教育、文化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第七条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提高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对沿海水域的环境卫生的科研工作。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厦门 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厦门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垃圾分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举措,可以有效减少垃圾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厦门市制定了垃圾分类实施方案,以期实现垃圾分类的全覆盖,全面提升城市垃圾处理水平。
一、垃圾分类的范围和标准。
垃圾分类的范围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四类。
生活垃圾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无法再利用的垃圾,如废纸、废塑料等;餐厨垃圾指餐厨废弃物,包括剩菜剩饭、果皮等;可回收物指可以再生产利用的垃圾,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如废电池、废灯管等。
二、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
1. 生活垃圾分类。
居民应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丢。
各社区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生活垃圾。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和处理。
2. 餐厨垃圾处理。
餐厨垃圾应由餐饮单位自行处理,将剩菜剩饭等餐厨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处理设施中,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安全处理。
政府将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管,确保餐厨垃圾得到规范处理。
3. 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政府将加大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设置更多的回收点,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
同时,政府将对回收企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开展可回收物的再生产利用工作。
4. 有害垃圾处理。
政府将加强对有害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工作,设置专门的收集点,确保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理。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有害垃圾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有害垃圾的认识和处理意识。
三、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政府将加大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能力。
四、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政府将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厦门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
(1)可回收物
废电池:蓄电池、纽扣废油漆桶:废油
漆、废油漆桶等
废旧灯管:
废旧灯管灯
过期药品
(一)本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选用的标志应与生活垃圾种类一致,选用的小标志应与大标志相匹配。
(二)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并不应在标志内出现其它内容。
(三)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须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四)使用过程中标志应保持清晰和完整。
五、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流程。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厦建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三章资源化利用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五章附则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推广应用再生产品,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做好享受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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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
一、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定义
生活垃圾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以及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从而有利于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分类处理。
具体而言,即在源头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生活垃圾分类种类和分类收集容器
(一)生活垃圾按下表进行“四分类”:
序号分类类别定义内容
1 厨余垃圾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易腐
烂垃圾。
主要包括:废弃的剩菜、剩饭、蛋壳、瓜果皮核、茶
渣、鱼刺、骨头、内脏等。
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籍、纸板
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钢、铁、铜、
2 可回收物可资源化利
用的物质
铝、易拉罐等金属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
璃、啤酒瓶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
品(泡沫塑料、塑料瓶、饮料瓶、硬塑料制品等)、
未污染的纺织品、电器、电子产品、纸塑铝复合包装
(牛奶盒)等。
3 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
或自然环境
有直接或潜
在危害的物
主要包括:废弃的充电电池、扣式电池、荧光灯管(日
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过期药品、
杀虫剂、胶片及相纸、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等。
质
4 其它垃圾除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和
有害垃圾之
外的生活垃
圾。
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
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
纸尿片等)、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破旧
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烟头、灰尘等。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按照“四分类”对应“四色桶,”即厨余垃圾桶采用绿色,色
标为PANTONE 562C ;可回收物垃圾桶颜色采用宝石蓝,
色标为PANTONE 660C ;有害垃圾桶颜色采用红色,色标
为PANTONE 703C ;其他垃圾桶采用橘黄色,色标为PANTONE 137C ;并在桶身正面印有所对应类别的醒目标
志。
三、分类标志
(一)标志颜色和字体
1.厨余垃圾采用绿色,色标为PANTONE 562C ;可回收物的标志一般采用宝石蓝色,色标为PANTONE 660C ;有害垃圾采用红色,色标为PANTONE 703C ;其他垃圾采用橘黄色,色标为PANTONE 137C 。
2.标志的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为Arial 粗体。
(二)标志
1.具体四类生活垃圾的大标志如下:
2.每类生活垃圾下设典型组分的小标志,具体标志如下:(1)厨余垃圾
(2)可回收物
(3)有害垃圾(4)其他垃圾
四、标志使用
(一)本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使用。
选用的标志应与生活垃圾种类一致,选用的小标志应与大标志相匹配。
(二)标志应按规定的名称、图形符号和颜色使用,并不应在标志内出现其它内容。
(三)在使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但须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
(四)使用过程中标志应保持清晰和完整。
五、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