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_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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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一般计税方法

(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理:不符合链条关系;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个无销项)

【解释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个非日常)

【解释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解释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5个购进)

【解释1】大部分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

【解释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解释】指纳税人购进“混用”的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类的其他货物。

【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2017年12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万元,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当月购进用于应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700万元,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材料支付价款4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的自来水支付进项税额0.6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价款8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当月购进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并抵扣。当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万元。

A.83.04

B.83.33

C.83.93

D.103.67

【答案】C

【解析】当月购进自来水、电力不予抵扣的进项税=(0.6+8×17%)×1000÷(1000+1200)=0.89(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200×17%-700×17%-(0.6+8×17%-0.89)=83.93(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销售免税药品取得价款20000元,销售非免税药品取得含税价款93600元。当月购进原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上的税款合计为10000元,其中有2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免税药品的生产;5000元进项税额对应的原材料用于非免税药品的生产;对于其他的进项税额对应的购进部分,企业无法划分清楚其用途。该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A.5600

B.6200

C.6600

D.8600

【答案】B

【解析】销项税额=93600÷(1+17%)×17%=80000×17%=136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10000-5000-2000)×80000÷(20000+80000)=5000+2400=7400(元);

应纳增值税=13600-7400=6200(元)。

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按比例抵扣进项税)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

【例题·计算题】2017年9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了一座楼用于办公,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进项税额220万元。正常情况下,2017年9月抵扣132万元,2018年9月抵扣88万元。但是2018年6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

【答案】2018年6月增值税处理如下: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2+88)×90%=198(万元)

或者=2000×90%×11%=198(万元)。

9.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A.因洪涝灾害毁损的库存商品

B.因管理不善被盗窃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

C.员工出差支付的交通费

D.生产免税产品接受的加工劳务

E.外购的待销售小轿车

【答案】BCD

【解析】选项A,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选项E,属于经营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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