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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会培训心得
趁着春光未逝,夏阳未炙,公司组织财务人员赴美丽的海滨城市厦门进行为期三天的学习培训。这次培训的主题是“2019年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解读与实务操作”,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准则、涉税风险及防范策略以及收入和租赁准则三部分内容。此次培训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主办,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财务精英们前来聆听。
第一天的内容——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由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守德先生主讲。陈教授浅显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事例为我们讲解了金融工具准则的最新变化: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第二天的内容——涉税风险及防范策略,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陈爱华老师主讲。陈老师言语风趣,善于调动课堂气氛,在他的引导下,我们逐渐领略到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以及蕴藏其中的风险,包括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延期纳税并产生滞纳金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而税法则更加注重经济业务的形式。第三天的内容——收入准则和租赁准则,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叶丰滢老师主讲。叶老师神态可掬,声音温婉,语速不徐不急,娓娓道来,听上一天也不觉累。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修订后的收入准则不再区别销售商品收入和提
供劳务收入,而是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修订后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会计准则总是在稳中求变,变得更加简洁有效、更能反应经济业务实质。而作为财务工作人员,我们也必须跟上准则变化的脚步,保持一颗学习的心,并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