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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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有关业务庭: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被告的诉讼权利。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期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一些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手段。为有效制约滥用权利的现象,规范对管辖权案件的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

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

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三、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期限

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证据需要鉴定的,经庭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涕泣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

需要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七年三月九日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7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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