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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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污水处理规章制度

免费污水处理规章制度

免费污水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工作,保护水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城市、农村等各类污水处理单位。

第三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污水处理的效果。

第四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运行正常,保障环境卫生。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第五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满足当地污水处理的需求。

第七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按期执行,确保设施运行稳定。

第九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的清洗和保养,保证设施的长期使用效果。

第十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运行记录,定期进行检查记录,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污水处理工艺与技术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工艺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确保处理效果可靠、达标。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培训员工掌握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更新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不断提高处理效率。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保障污水处理工艺和技术的稳定运行。

第四章污水处理效果监测与评估第十六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效果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理效果进行抽查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处理效果检测报告,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水体监测系统,对排放水体周围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五章污水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单位如不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汇编

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汇编

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区污水处理厂是指负责城区内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的设施和系统。

第三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应以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为准则。

第四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要注重科学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工艺流程要求对污水进行收集、预处理、生化处理等工序的管理。

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制定运营计划,明确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任务,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清晰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九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周密防护,确保处理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流等事件。

第十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清洁设施、消毒、除臭等。

第十一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测排放水质,并确保排放达标。

第四章资源回收利用第十二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对生化处理后的污泥进行科学堆肥,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鼓励并给予支持,推广利用污水处理后的水资源,如灌溉、景观水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运营中的重大事故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城区污水处理厂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根据员工表现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确保与技术发展和法律要求相适应。

第十九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制度应向全体员工宣传,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城区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制度应向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城区污水处理厂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发展。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大全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大全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大全目录1.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总则 (3)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3)1.2 组织结构与职责 (4)1.3 安全生产管理 (4)1.4 质量管理体系 (6)1.5 内审和管理 (7)2. 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9)2.1 一般操作流程 (9)2.2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 (11)2.3 设备操作规程 (12)2.4 卸料和清掏操作规程 (14)2.5 故障处理和维护规程 (15)3. 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 (17)3.1 运行记录和管理 (18)3.2 设备点检和维护 (20)3.3 水质监控和分析 (22)3.4 原水处理和加药程序 (23)4. 污水处理站维护与检修 (24)4.1 常规检修项目 (26)4.2 设备大修规程 (28)4.3 故障应急处理预案 (29)4.4 施工管理和监督 (30)5. 污水处理站安全生产管理 (31)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2)5.2 安全教育与培训 (33)5.3 风险评估与控制 (35)5.4 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36)6. 污水处理站环境管理 (38)6.2 环保设施运行与维护 (40)6.3 环境监测与报告 (42)6.4 污染物排放管理 (43)7. 污水处理站质量管理 (44)7.1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46)7.2 水质达标控制 (47)7.3 技术参数和标准 (49)7.4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 (51)8. 污水处理站的监督管理 (52)8.1 内部监督与检查 (53)8.2 外部监管部门联系 (55)8.3 环保部门沟通与协作 (56)8.4 持续改进与学习 (58)9. 污水处理站的信息管理 (59)9.2 数据收集与分析 (63)9.3 信息化设备与应用 (65)9.4 网络安全与保密 (66)1.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总则本文档旨在规范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编制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投产后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并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选择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

沿海城市和出水排入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体等水污染防治特殊流域区域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氮、磷等指标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日处理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查,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审查。

第六条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应优先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七条推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政府授权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精选5篇)污水处理管理制度1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写好交接班记录。

2、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擦拭干净,做到管区内无垃圾、丢弃物。

3、每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4、对设备运行情况要随时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定期清理人工护栏,防止污水堵塞,要按时排放处理污水。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2一、污水处理站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每天巡视设备动转情况。

二、管理人员进入污水处理站操作时应穿戴工作帽、口罩、工作衣、裤、手套等防护用品。

三、污水处理站应注意通风,管理人员进入操作时应开风扇和抽风机,以防氯气对健康的损害。

四、管理人员应熟悉污水处理设备的性能,掌握保养和普通的维修技术,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维修。

五、管理人员按时配药、抽药;每天检测余氯气2次,及进调整投药量,保证污水排放达到国家卫生部要求的标准;粪大肠菌群﹤900个/L,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及结核杆菌,余氯量﹥2.5mg/L。

六、每次加药的时间、加药量及每天监测余氯量均有登记,资料保存3年。

七、管理人员每月按时配合市疾控中心抽取污水样本。

八、每月清理格栅池的.垃圾一次;每半年清掏化粪池一次;每3年清掏沉淀池一次。

清理的垃圾、粪、污泥在运出前要经消毒、灭卵处理,保证无害化。

九、每月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设备运行及污水监测情况。

十、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能进入污水处理站,非管理人员不得触摸污水处理站的设备和消毒药品,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31、全体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污水处理站的荣誉。

2、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的工作调动和其他工作安排。

3、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旷工,有事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处理。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和操作,保证处理效果和运行安全,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污水处理站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应遵从经济、安全、环保、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1.管理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站的全面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2.运行人员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日常操作和维护工作;3.保洁人员负责站内环境的保洁和卫生处理工作;4.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5.技术人员负责污水处理工艺的研究和改进。

第五条知识和技能要求污水处理站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纪律要求全部参加污水处理站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相关的纪律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污水处理工艺第七条工艺流程污水处理站应依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污水。

第八条操作要求1.操作人员应依照工艺流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便更改;2.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和处理,不得随便排放。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九条日常巡检1.污水处理站必需进行日常巡检,对设备、管道、仪表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2.发现问题及时排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安全管理1.污水处理站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2.安全设施和装备必需正常运行,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废水排放1.污水处理站必需依照相关环保法规要求,将处理后的水排放到指定区域;2.对排放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事故应对污水处理站应订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应对演练,确保能够快速应对和处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站应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对站外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噪声掌控污水处理站应采取有效措施掌控噪声污染,确保站内和站外的噪声水平符合要求。

污水处理卫生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及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

三、卫生管理职责1. 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保持工作场所卫生。

2. 生产、技术人员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管理要求1. 工作场所卫生(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水、无杂物。

(2)地面、墙壁、门窗、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3)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防止污染。

2. 污水处理设施卫生(1)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设施内部管道、设备、阀门等应保持清洁,无污垢、无腐蚀。

(3)污水排放口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

3. 垃圾处理(1)工作场所产生的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清理。

(2)废弃的化学物品、废液等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4. 病媒生物防治(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杀虫、灭鼠、灭蟑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2)操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五、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单位内部应设立卫生监督小组,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为卫生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污水运营管理制度

污水运营管理制度

污水运营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污水运营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使污水处理达到标准排放要求,确保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

3. 各级污水处理厂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并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运营管理制度。

4. 污水处理厂管理层应对本管理制度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5. 科学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运营效率是本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责任分工1. 市政府:负责加强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厂培训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 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管理和排放标准的监督检查。

3. 污水处理厂管理层: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安全运行和达标排放。

4. 设备保养检修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工作。

5. 运行值班人员: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管理1. 设备保养检修人员应按照设备运行情况,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和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并对所做的保养检修记录做好登记和备案。

2. 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设备运行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 污水处理厂管理层应对设备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保养检修不到位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运营效率管理1. 污水处理厂管理层应对每天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对不达标排放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追责。

2. 积极引进和使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提升运营效率和处理水平。

3. 提高污水处理工作效率,尽量减少处理成本。

五、安全管理1. 污水处理厂管理层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2. 运行值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操作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 污水处理厂要制定危险废水的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水的安全处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
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7.02.25
•【字号】渝环发[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管理
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7〕13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市政府近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29号),明确了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各区县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生活污水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2006〕19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城市污水排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环〔2006〕52号)执行。

二、涉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预验收)邀请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意见及资料应同时抄送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监管,严格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
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检查制度的通知》(渝环发〔2006〕47号),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涉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应移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属的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污水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层级负责制、分类管理和全员参与。

第五条污水处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技术培训、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设有相应的设备、工艺和监测系统。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专门人员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日常检修,设备运行情况应进行定期巡检。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及时响应,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故障维修的费用由责任单位负担,确保资金的充足和及时到位。

第三章污水处理操作规程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工作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格执行处理工艺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国家或地方认定的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熟悉处理工艺过程和操作规程,严守操作程序,保证处理效果和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定期开展设施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操作过程中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定期开展处理效果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第四章污水处理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工作应定期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应设有相应的监测系统,并对处理过程和出水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样检测和日常巡查,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本(4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本(4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工作,维护环境卫生,加强水资源保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污水处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四条本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要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原则,确保处理出的水达到排放标准。

第五条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污水处理工作由本单位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制定污水处理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巡检。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污水处理工作的操作规范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负责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处理效果。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和设备检查。

第十五条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动,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环保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污水排放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所有污水处理工作。

第三条污水处理工作应遵循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合法、安全、高效进行。

2024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了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及医院污水的流失,扩散,防止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内的医疗、病房内的生活污水,都要经过医院污水处理站作无害化的消毒处理后并达标(医院污水预处理排放标准),方能排向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网,严禁将未作处理的上述污水直接排放。

二、医院污水处理站直属总务科管理,污水站应____小时不间断开转设备,实行专门岗位,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运行管理。

三、处理后污水的检测:1、污水站操作人员对处理后的污水抽取水样进行检测,每天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测结果(余氯、ph值)作详细记录。

2、每月抽取一次处理后的污水水样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常规项目检测,每季度抽一次处理后的污水水样送市疾控中心进行全项项目检测。

3、按照卫生局、环保局的规定,自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样检测,每季度不少一次,要求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排放。

4、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对污水池进行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一次以上),确保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四、对自检、院检、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测等过程中发现超标指数的,在及时上报主管院领导、科领导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督设备的运行情况、投放消毒药物的情况、污水池的清洁情况等并做到多分析、多研究使污水站达标排放,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监督部门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整改。

五、遇到设备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运行的,要及时向医方和上级部门(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汇报备案,并把预排放的污水排入应急池内处理,加强对排出污水的监督检测。

六、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医院环境、污水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条款执行。

2024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二)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加强污水处理管理,致力于寻找更加可持续和高效的处理方法。

本文将探讨2024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重点关注政策法规和技术创新两个方面。

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制度

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制度

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污水治理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建立有效的工程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各类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等。

三、管理机构1. 市环保局是污水治理工程的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水治理工程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2. 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单位为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的污水治理工程的执行和运营管理。

四、工程规划1. 污水治理工程须根据市区污水排放情况、流域水质状况等情况综合规划,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进度。

2. 污水治理工程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并经市环保局审批。

3. 污水治理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合理配置设施,保障工程质量和效益。

五、工程设计1. 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设备和工艺,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3. 污水治理工程设计应经市环保局审批,并公示后方可实施。

六、工程建设1. 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保障安全施工,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污水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七、工程运营管理1. 污水治理工程建成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运营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2. 污水治理工程运营管理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3. 市自来水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污水治理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八、监督检查与验收1. 市环保局定期对污水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

2. 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单位,市环保局有权责令整改,直至停止工程运行。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管理,维护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污水处理管理应遵循“源头减排、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污水处理管理职责第四条本单位应设立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

第五条各部门应按照污水处理管理要求,落实污水处理责任,并定期向污水处理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第六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经过环评和安全评估,确保安全环保。

第四章污水处理运行管理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应按照设备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稳定运行和处理效果。

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和管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应监测水质和处理效果,并记录并报告。

第五章污水处理效果评价第十一条污水处理效果评价应定期进行,包括出水水质和达标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效果不达标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上级。

第六章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运行和监管等方面。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污水处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过程安全、高效、环保。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污水处理的相关人员和部门。

二、职责和义务2.1 公司负责人2.1.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污水处理的规划和目标。

污水清运管理制度

污水清运管理制度

污水清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污水清运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本污水清运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污水清运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清理、维护、检修和管理等工作。

三、责任部门1.市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污水清运管理规定,并对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2.城市环卫部门负责具体的污水清运工作;3.相关企业负责提供污水清运服务;4.市民和企业单位负责遵守相关法规,不随意排放污水。

四、清运程序1. 污水处理设施清理: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清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2. 污水清运车辆管理:对污水清运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3. 污水清运员管理:对污水清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操作规范,健康安全;4. 污水清运计划:每年制定污水清运计划,保证清运工作有序进行;5. 污水清运记录:对每次清运进行记录,保留清运记录备查。

五、安全措施1. 污水清运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确保操作安全;2. 污水清运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3. 污水清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确保操作规范,健康安全。

六、处罚制度1. 对违规排放污水的市民和企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2.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污水清运员和车辆,将暂停其从事相关工作,直至整改为止。

七、监督管理1. 环保部门将定期对污水清运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2. 市民和企业单位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对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督促执行1. 环保部门将加大对污水清运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2. 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规成本,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九、补充条款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城市环保部门所有;3.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相关部门的协商一致。

以上为污水清运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单位遵守执行,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做的更好,共同营造一个洁净的城市环境。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条例一、背景介绍城镇污水处理条例是为了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日益严重的污水排放问题,保护水环境,维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旨在规范城镇污水的采集、运输、处理和排放,促进城镇污水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污水处理责任1.政府责任政府应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标准,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2.企业责任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设和运营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定期进行设施维护和检修,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标。

3.居民责任居民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私拉乱接污水排放管道,积极参预污水处理工作,提高环保意识。

三、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设施规划政府应当根据城镇规模、污水排放情况等因素,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规划体系。

2.设施建设政府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企业进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3.设施管理政府应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

四、污水处理标准1.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运营,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保要求。

2.处理效果污水处理设施应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营养物等污染物质,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监测与评估政府应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监督与处罚1.监督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城镇污水处理监督机构,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措施。

六、宣传与教育政府应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污水处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居民积极参预污水处理工作。

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

污水处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市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单位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污水处理管理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各负其责,形成协同作用。

第四条污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监测体系,监测污水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财政支持力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建第六条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污水处理设施的改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环保标准。

第八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建应当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建设质量不达标的情况。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第九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处理效率。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建立健全污泥处理和再利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污水监测与处罚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污水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排放数据。

第十四条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达标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违法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六条对于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建、运行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公正秩序。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设施在实际运营中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

污水处理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污水排放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污水的高密度排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我国某地区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范本,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二、制度背景该地区位于工业发达地区,工业排放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巨大,对环境造成了很大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地区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以保护环境和维护人民健康。

三、管理机构和职责1. 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污水处理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管理污水处理工作。

2. 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水处理规划,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工作。

3.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污水处理单位的运营情况,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4. 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具体运营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放标准1. 工业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放,若超过标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居民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到污水处理系统,严禁直接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

五、监测和检测1. 污水处理效果监测:每个污水处理单位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其污水处理效果,监督部门将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处理效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

2. 工业排放监测:环保部门通过设置监测站点,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其排放符合标准。

六、违规处罚1. 违规排放处罚:对于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直接排放污水的居民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会被强制接入污水处理系统。

2. 违规工业排放处罚:对于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七、技术支持1. 污水处理技术支持:政府将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中,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的效果和能力。

2. 监测技术支持:政府将引进先进的监测技术,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精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大,污水处理站成为保障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然而,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涉及工艺、技术、设备、人员等多个方面,如何保障其稳定高效运营,成为了当前问题所在。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站管理,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总结各类资料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2. 保障水质达标,保护环境。

3. 管理科学化,运营高效化。

4. 人文关怀,员工发展与公司共同进步。

三、岗位职责1. 站长:具体负责污水处理站的生产经营管理,指导各部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站不出现环境污染和事故。

2. 运维部门:负责常规日常巡查、设备维护、维修更换、清理除臭等工作。

3. 生产部门:负责设备操作,监测生产数据,调控中央控制室的各项参数,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

4.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站周边环境的检测和监管,派驻安全员,对产生的污泥进行转运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自身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5. 办公室: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与外界的沟通联系。

四、设备管理1. 设备台账制度,建立设备档案,规范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可靠。

2. 采用计算机监测软件,实现对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3. 做好设备清洗消毒工作,保证设备清洁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4. 检查所有辅助设备,定期检查其性能,更换防渗传感器,以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5. 检查池塘底部设备,定期清理坨泥,保持设备效率的稳定性。

五、工艺控制1. 采用中央控制系统,实现对水流量、pe、COD、NH3-N、氧气含量、水温等参数的自动调节控制,以保证生产的稳定性和高效率。

2. 掌握整个工艺的特点与流程,制定相应的操作指南,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的质量。

3. 定期开展工艺口、管道、隔离阀门、手动阀等设备的周期性清洗,保证设备通畅,不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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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改善城区水资源环境,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所有污水都应入网排放,统一处理,统一管理。

第三条凡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区公共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是全县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局、城建局、地税局、工商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部门和真武洞镇政府、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区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第五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
第六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城区污水处理工程竣工后,由县城市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第八条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切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检查井盖、标志、中途提升泵房、闸阀(门)、污水厂区、自控设备、专用配电、通讯设施和处理污泥等设施。

第九条城区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城区污水支管网系统的维修管理由污水处理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排污户承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修理、移动、拆装、更改污水支管网线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设在城区污水处理系统中的闸阀(门)、检查井(盖)。

第十一条城区污水必须入网排放。

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污水入网排污前,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图纸、地质资料,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及其附属设施(闸阀门、检查井、污水管道等)两侧安全保护范围10米以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挖砂、采石、取土以及从事其它有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涉及或影响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入网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排放。

第四章污水处理费收缴
第十五条凡向排污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会同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城区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自来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实测排污量或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
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使用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区污水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收费总额的0.2%。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区污水处理费,由管理部门委托县地税局代收。

第十八条城区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1、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2、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设施建设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区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2‰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收取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城区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结余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二十三条企业缴纳的城区污水处理费可计入其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营的,经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污水处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予以处罚:
1、对不按规定入网排污的,县自来水公司停止为其供水;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污水处理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连接、更改污水管线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3、盗窃、毁坏污水井盖、井箅、阀门、管(渠)道;
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污管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4、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以及其它有害物质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外,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元下的罚款。

对入网排放污水超标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按期治理的,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直至其治理措施符合污水处理单位的要求,并经试排放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由于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制止无效的,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围攻、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扣押物品和工具时必须当场开具扣押凭证,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九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5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金
额在50元以上的,被处罚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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