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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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37.甲、乙、丙三人约定共同出资30万元设立了合伙企业,约定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并约定由甲担任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可以单独处理决定15万元以下的事项。

在合伙过程中,甲单独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一份24万元金额的购买生产材料的买卖合同,尚欠对方货款24万元,而合伙组织共计仅剩有财产l2万元,无力偿还。

为此,对方起诉到法院。

请问:
(1)乙和丙是否可以以甲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拒绝承担甲与第三人签订的24万元的买卖合同的后果?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丙三人需要承担24万元货款的责任,其三人各自应承担多少数额?说明理由。

(3)对于该笔债务,应如何清偿?
38.甲有子女A、B、C三人。

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

B和C均未成家。

2003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

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

问:(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其继承顺序如何?
(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为什么?
(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
(1)不能,(2分)因为合伙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
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
人。

(2分)
(2)各自应分别承担8万元,(2分)因为,合伙人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应该按应当出
资比例分配。

(2分)
(3)对于合伙债务,应该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即首先以合伙企业剩余的12万元来清偿,
对于剩下的12万元,以各合伙人合伙之外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连
带的无限责任。

(2分)
2:
参考答案:
(1)A、B、C、L四人均为甲的法定继承人,(2分)其中A、B、C为第一顺序继承人,L
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分)
(2)C不能继承遗产,(1分),因为C为了继承遗产而杀害了其他继承人A。

(2分)
(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由A和B平均继承。

由于A后于甲死亡,其继承的遗产转归
L继承。

(2分)
42.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

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
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答案] (1) 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房屋抵押以抵押物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未生效。

李某与王某就房屋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16P261)
(2)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李某与王某就玉器订立的质押合同自玉器交给王某时生效。

(16P269)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

(16P262)
43.一天下午,某电机厂工人赵某和钱某受本厂指派,到某制氧厂提取10瓶氧气,等到电机厂派车来接时已是晚上10点多钟,由于一车一次只能运9瓶,于是赵、钱二人将剩余的一瓶悄悄藏匿在孙某的木船上,打算明日来运走。

半夜2时许,因不放心氧气瓶,二人又到船上来查看,未见异常便离去。

走时,钱某未将随手丢在船上的烟头熄灭,恰逢船上的氧气瓶漏气,遇火点燃,木船炸毁。

船主孙某闻声赶到现场,发现与自己多次发生争吵的李某正站在30米外的自家船上向这里观看。

孙某当即断定是李某炸船,于是将李的船只扣下,并向派出所报案。

问:(1)李某的船被扣,造成营运损失5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2)孙某木船被炸损失5000元,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案](1)李某的损失应由孙某赔偿。

因为属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孙某应该知道自己扣船的后果,主观有过错。

(30P456)
(2)孙某的损失应由电机厂和制氧厂共同承担。

因为制氧厂产品质量不合格;电机厂职工赵某、钱某在从事法人经营活动中因过错致人损害,应由电机厂承担。

电机厂承担责任后可向赵某、钱某进行追偿。

(32P485)
42.A合伙企业欠B公司货款86万元。

A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甲与独资企业C各出资50%设立的。

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仅有资产10万元,导致无力偿还该债务。

问:(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
(2)如果甲和独资企业C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是否有义务用个人财产清偿?说明理由。

[答案](1)对该86万元债务,应该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承担。

因为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应该首先用其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剩余的76万元债务,由甲和C企业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5P82)
(2)独资企业C的出资人负有此义务。

因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5Ps6)
43.某日,肖雄(5岁)与另一小孩玩耍时,见一配电房没有锁门,就进入装有变压器的房内。

由于无知和好奇,肖雄用手去触摸变压器,遭到电击,随即被父母送医院抢救,医院对肖雄截去了双上肢。


个月后,肖雄出院,其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中,电力公司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一日,其工作人员还对该配电房进行了检查,门锁完好无损。

电力公司认为自己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问:(1)对肖雄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赔偿范围应包括哪些?
[答案](1)应由电力公司和肖雄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电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
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受害人故意的以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公司即使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②肖雄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32P487)
(2)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用具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等。

(3lP475) 42.甲去上海打工,将一台彩电委托乙保管。

同时,乙委托甲将自己所有的名贵草药带到上海卖掉。

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朋友丙家。

丙是一名中医,他请甲将该草药卖给他,并许诺给甲800元的好处费。

甲以低于上海市场价格近2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

乙得知后请求甲和丙赔偿未果,一气之下将甲的电视机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丁。

问:(1)甲将草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2)乙将电视机卖给丁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1)甲将草药卖给丙的行为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给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乙将电视机卖给丁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是否有效取决于甲是否追认或者乙事后是否取得处分权。

43.2003年5月,张某向赵某借款20万元,以市区一房屋抵押,双方于5月6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3年6月,张某向钱某借款5万元,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6月8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由于钱某认为房屋已抵押,担心因赵某行使抵押权而影响自己的利益,张某又以一摄像机作抵押,于同日与钱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3年7月,张某再向孙某借款20万元,同样以上述房屋抵押,双方于7月5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赵某、钱某、孙某的债权都已到期,张某无力返还借款。

房屋拍卖得款35万元,摄像机拍卖得款1万元。

问:(1)分别说明赵某、钱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如成立,成立的时间如何确定?说明理由。

(2)钱某对摄像机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3)拍卖房屋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说明理由。

1)赵某、孙某对房屋的抵押权已成立,成立时间分别为5月10日和7月7日。

钱某对房屋的抵押
权没有成立。

理由:房屋抵押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抵押权成立时间为登记之日。

2)钱某对摄像机享有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成立。

3)拍卖房屋价款应先用于清偿赵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孙某的借款。

理由:同一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37.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甲夫妇有一子张乙,张乙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丙。

张乙之妻王某的父母双亡,只有一弟王丁。

2008年,张乙、王某和张丙一家三口因车祸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张甲夫妇在清理张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20万元。

这时王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

张甲认为,王丁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1)张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为什么?
(2)王丁对于王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张乙、王某和张丙的遗产分别由哪些人继承?为什么?
(1)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张乙一家在车祸中同时丧生,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且各有继承人,张乙的继承人是张甲夫妇;王某的继承人是王丁,张丙的继承人是张甲夫妇,由此张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是:张乙和妻子王某同时死亡,张丙后于他们二人死亡
(2)王丁对王某的遗产无继承权,因为王某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张丙,而王丁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无继承权
(3)张乙死亡后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张甲和张丙继承。

王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张丙继承,张丙从父母遗产中继承的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张丙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张甲夫妇继承
38.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01年初甲、乙、丙三人筹资50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餐馆,三方没有进行任何约定,由于三人的勤奋能干,餐馆的生意十分红火,2002年初盈利90万元。

此时甲提出要其侄子丁参与合伙,乙同意,丙表示反对。

但是在此情况下,丁就径直参与餐馆的经营管理,但是一直没有分得任何利润。

2003年由于非典的大肆传播,餐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在卖掉餐馆还债之后,还欠外债120万元。

(1)2002年初90万元的盈利,甲、乙、丙三人之间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3)对于120万元的债务,甲、乙、丙、丁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收益和分担亏损。

甲、乙、丙三人未约定收益分配的比例,故三人应当平均分配90万元的收益,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30万元
(2)根据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中对入伙没有明确约定的,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因甲、乙同意丁入伙,丙反对,故,丁不能入伙
(3)因为丁没有入伙,故120万元的债务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2.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资购买一农用小型设备。

在使用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乙将该设备送到丁处维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维修费,乙仅愿意支付与自己所占份额相应的部分。

在设备闲置期间,丙未经甲、乙同意,将该设备在二手设备市场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戊。

问:(1)乙拒绝偿还全部维修费是否合理,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不合理,乙和丁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丁有权要求定作人乙支付维修费用,且该债务与甲、乙、丙所占的债务并无影响,其内部可根据各自所占份额承担费用,但债务应由乙对丁承担。

(2)丙是否有权转让该设备?说明理由。

答:丙无权转让,该设备为甲、乙、丙三人的共有财产,未经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一方不能转让他人。

(3)戊是否能够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戊能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而取得该设备。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标的物须为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可);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3.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

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

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

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

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其行为人为多数,并且其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应判决三人的父母对姚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三个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权,所以对受害人,应当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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